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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快風能資源開發利用步伐,加強風能資源配置管理,防止風能資源浪費、閑置和炒作,推動全旗風電產業健康有序發展,針對部分企業沒有如期履行協議規定的實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自治區風電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發改能源字號)、《市人民政府關于風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政字號)和《什騰旗人民政府關于風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政發),現就全旗風場資源配置及開發建設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測風管理
鼓勵企業及個人在我旗境立塔測風,凡進入我旗測風的企業及個人要與旗人民政府簽訂協議,在旗風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核定的區域測風,并將測風方案及協議及時上報旗風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
(一)已經簽訂協議尚未開展測風工作的企業,要盡快上報測風方案,待測風方案批準后方可立塔測風。
(二)已經完成測風工作的企業,要及時上報測風成果,經確認后,實現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相關電網公司、旗人民政府與測風企業數據共享。
(三)完成測風整理工作后,各企業要盡快履行風能資源配置程序。
二、風能資源配置
為合理有效開發利用風能資源,最大限度節約利用土地,確保風電資源開發合理、有序、規范運行,各項目業主要嚴格按照審定的風能資源配置區域開展前期工作,不得隨意圈占風場用地。
(一)風能資源配置要嚴格按照《自治區風電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風能資源配置規模、配置原則、企業準入條件、資源配置程序執行。
(二)已經取得風能資源配置文件的企業,要在一年完成項目核準工作,逾期未完成核準的,旗人民政府將收回資源并進行重新配置。
三、風電項目核準
風電項目核準由旗發展和改革局逐級上報至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對于已經通過核準的項目,旗發展和改革局將定期跟蹤調度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對超過核準有效期,主體工程仍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原核準文件自動失效,旗人民政府將收回資源,重新配置給有實力的風電開發企業。
四、項目管理
(一)已獲得風電開發權的企業和個人,必須在核定的區域進行開發,嚴禁超出核定范圍,不得將核定區域風能資源私自拆分、轉讓或折價入股。
(二)旗發展和改革局要定期對旗風電開發企業進行督查,發現問題,嚴格按照各級政府、發改部門文件精神要求企業限期整改,在規定期限達不到整改要求的,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