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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議制度
1、街道黨工委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至二次,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
2、街道黨工委會議議題由書記確定,或由其委托的副書記確定。議題應在會前確定并通知委員和其他與會人員。重大議題應在會前召開書記辦公會進行醞釀、協商和溝通。會議的會務準備工作由黨政辦公支主任負責。
3、街道黨工委會議由書記或其委托的副書記召集并主持,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能舉行。討論重大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
4、街道黨工委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需要傳達、通報、公布或宣傳報道的內容由書記審定;不宜傳達或公布的事項,與會人員要嚴守秘密,不得泄漏。
5、街道黨工委要定期召開黨員或黨員代表會議,向黨員通報工作,充分聽取意見,發揚黨員民主,接受黨員的審查和監督。
二、會議決策
1、街道黨工委會議要嚴格按照職責范圍議事,嚴格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基本原則,嚴格履行“聽取匯報、審議議題、充分發表意見、討論通過或表決”的程序,充分體現黨工委的集體意志。
2、需要表決的議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即可通過。決定重大問題的贊成票達到三分之二方能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
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由會議主持人按照上級的有關規定和議事內容的要求,分別采取口頭、舉手、投票方式進行。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對重大事項持反對意見的人超過三分之一時(除緊急情況必須按多數人意見執行外),應暫停表決。
推薦、提名干部和決定干部任免、獎懲等事項應逐個表決。干部人選被否定時,應按照規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選,不能臨時動議,倉促做出任免決定。
三、決策落實
建立決策落實責任制度。街道黨工委會議做出決策的同時,應明確貫徹落實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黨工委委員按照分工負責組織實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將落實情況向黨工委報告
對決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應由黨工委會議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