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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改進企業工會建設,推進企業工會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企業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是工會組織的主體和中堅,是工會工作的重要基礎,是企業工會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
第三條企業工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組織起來,切實維權”的工作方針,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
第四條企業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堅持主動維權、依法維權、科學維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企業工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群眾化、民主化,保持同會員的密切聯系,努力建設成為組織健全、維權到位,工作活躍,作用明顯,職工信賴的“職工之家”。
第二章企業工會組織
第六條企業工會應當維護本企業職工依法參加工會的權利,組織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職工加入工會。
第七條會員25人以上的企業建立工會委員會;職工不足25人的企業可以單獨建立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企業的會員,就近按地域或行業建立聯合基層工會。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女職工委員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企業集團公司工會所在地的分公司、子公司工會由集團公司工會直接領導,集團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分公司、子公司實行由地方工會和集團公司工會雙重領導,以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會領導為主。
第八條企業工會委員會由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選舉結果須報上級工會審批,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依法成立的企業工會組織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或歸屬到其他部門。
國有企業改制應及時建立健全工會組織。
企業工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規定的條件,報上級工會批準,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企業工會主席是企業工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企業工會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或專門小組。一般可設立組宣工作委員會、民主管理工作委員會、集體合同工作委員會、群眾經濟工作委員會、生活福利委員會、財務工作委員會等。
第十條工會委員會對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定期向會員報告工作和經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監督。
第十一條企業工會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重要問題要經過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工會主席負責召集工會委員會會議,主持工會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第十二條企業工會委員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討論和決定以下問題: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和貫徹執行黨委、上級工會的有關決定、指示的措施。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工作報告和向黨委、上級工會的重要請示、報告。
(三)工會工作總結和計劃。
(四)有關職工權益的重大問題和向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重大建議。
(五)工會經費預、決算及重大財務支出。
(六)工會機構設置、人員配備。
(七)工會會員會籍處理。
(八)必須由工會委員會討論和決定的其他問題。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企業工會的權力機關,每年召開一至兩次。經企業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本企業工會委員會相同,可連選連任。會員在200人以下的企業工會,一般應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企業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企業工會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企業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四)討論決定其他企業工會工作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企業工會委員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承擔日常工作。
第三章企業工會主席
第十六條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工會,依法配備專職工會主席。工會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有條件的企業在試點的基礎上,可以在黨組織領導和上級工會的指導下,由會員直接選舉工會主席。
第十七條企業工會主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熱愛工會工作,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二)具有相應的文化程度、政策水平、法律法規知識。
(三)作風民主,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和社會活動能力。
(四)密切聯系群眾,熱心為會員和職工服務。
第十八條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在充分聽取會員意見的基礎上協商提名。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可由企業黨組織提出,或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提出,也可采取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出,報經企業工會的上一級工會審查批準后進行選舉。也可以由上級工會向社會公開招聘向企業選派,經民主選舉產生。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行政副職不宜提名為本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私營企業主及其近親屬,企業勞動工資、人事部門負責人不得作為本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的中方高層管理人員,企業勞動工資、人事部門負責人以及外籍會員不得作為本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
第十九條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工會主席,應享受同級黨政副職待遇,是黨員的應進入黨委班子。公司制企業的職工董事候選人,一般為企業工會主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工會主席,應享受企業中層管理人員待遇。
第二十條企業工會主席具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列席企業研究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表達職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會的政策主張。
(二)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協商談判。
(三)組織職工參加企業民主管理。
(四)依法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
(五)主持企業勞動爭議調解。
(六)對企業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
(七)對嚴重侵犯企業工會合法權益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建議企業組織職工撤離現場。
(九)及時向上級工會報告重要信息。
第二十一條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企業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任職期間個人發生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企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按企業職工人數的千分之三配備,具體人數由工會(包括上級工會)與企業協商確定。企業工會工作人員應密切聯系職工群眾,熱心為職工說話辦事,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新任企業工會干部,應當進行上崗資格培訓,提高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條縣以上地方工會建立企業工會干部保障基金,維護企業工會干部合法權益。對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或不公正待遇及有特殊困難的企業工會干部,上級工會應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救助。對兼職工會工作人員,有條件的地方和企業,應給予適當補貼。上級工會應建立企業工會干部的考評、激勵機制,對依法履行職責作出突出貢獻的工會干部給予表彰獎勵,對不作為的工會干部給予批評誡免。
第四章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
第二十四條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
(二)代表和組織職工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參加企業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企業工會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
(三)參與協調勞動關系和調解勞動爭議,與企業方面建立協商制度,協商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方面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企業方面簽訂集體合同或其他協議,并監督執行。
(四)組織職工開展技術創新、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發明創造等群眾性經濟技術創新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做好勞動模范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五)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勵支持職工學習文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開展創建學習型組織、爭做知識型職工活動。辦好工會文化、教育、體育事業,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六)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協助和督促企業方面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工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改善職工生活。依法參與勞動安全衛生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女職工的現象作斗爭。(八)搞好工會組織建設,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開展建設“職工之家”活動。建立和發展工會積極分子隊伍,做好會員會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財產和工會的企業、事業。
第二十五條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應突出做好推動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方針的貫徹落實;維護各種用工形式職工依法加入工會的權利;提高維權機制建設質量;改制過程中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等方面的工作。非公有制工會應突出做好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依法監督國家有關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人特殊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的執行;監督企業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督促企業為職工改善勞動條件和生活環境;豐富職工的業余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企業工會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六條企業工會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協助和監督企業依法與本企業所有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包括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必須由企業與職工本人簽訂,不得由他人代替。監督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工時事先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督促改制企業在改制和重組后,及時與職工續簽、重簽或改簽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企業工會應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協商,共同確定本企業勞動合同文本的主要內容和必備條款,明確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標準、勞動合同期限及違約責任等。為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提供法律、技術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八條企業工會應監督企業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對于企業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依法督促企業進行整改。企業因經濟性裁員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須事先征得工會同意。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報酬等勞動標準和條件不得低于集體合同和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企業工會應督促企業依法建立和完善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集體合同內容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保險福利、勞動合同管理、職工獎懲和裁員等。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涉及職工利益的突出問題,簽訂專項集體合同。
第三十條企業工會應在廣泛征詢職工的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協商議題,制定協商方案,向企業提出書面要約。協商情況要向職工通報,形成的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向職代會報告,接受職工群眾監督。工會依照民主程序選派職工協商代表,首席代表由企業工會主席擔任。
第三十一條國有改制企業可重點協商企業裁員方案、裁員程序、裁員實施辦法和補償標準等問題。小型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可重點協商工資、工時、社會保險、勞動安全衛生等問題。在勞務工集中的企業,可由工會與勞務公司、用人單位共同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第三十二條企業工會應主動向企業提出工資集體協商書面要約。工資集體協商內容包括:企業工資水平和標準、調整辦法、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方法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勵辦法等。
第三十三條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工會進行集體協商時,可依法委托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士作為本方職工協商代表,但不得超過本方協商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小型企業可由上一級工會直接代表職工與相應的企業組織或企業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區域性或行業性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本企業職工工資報酬等勞動標準不得低于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企業工會應監督企業嚴格履行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工會發出集體協商書面要約20日內,企業應以書面形式給以回應,經督促仍不予回應的,企業工會可要求上級工會進行協調;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集體協商的,可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企業工會應督促企業依法建立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制度。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經職工選舉產生,凡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職工代表大會中的一線職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職工代表總數的50%。農民工、女職工比較集中的企業要有相應數量的代表。
第三十六條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審議企業重大決策,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同意或否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方案和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職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問題。
(四)民主評議監督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五)依法行使的選舉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集體企業及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企業章程。
(二)選舉、罷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三)審議決定經營管理以及企業合并、分立、變更、破產等重大事項。
(四)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福利的重大事項。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生產經營情況等方面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問題的方案、企業重要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等草案。
(三)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情況,監督企業實行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和執行職代會決議的情況,監督企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的情況。
(四)依法選舉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以及參加集體協商的職工方代表。
(五)法律、政策和企業制度規定以及企業授權和集體協商議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七條職工代表大會應有全體職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參加方可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小型企業工會可聯合建立區域或行業職代會制度,解決本區域或行業帶有共性的問題。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條企業工會應當督促企業建立和規范廠務公開制度。廠務公開的基本載體是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廠務公開的主要內容是:
(一)企業重大決策問題。
(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重要問題。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方面的問題。
(四)與領導班子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密切相關問題。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業廠務公開的主要內容是:
(一)企業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
(二)處分和辭退職工的情況及理由。
(三)職工社會保險金繳納情況。
(四)勞動安全衛生情況。
(五)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簽訂和履行情況。
(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其它事項。
第三十九條凡設立董事會、監事會的公司制企業,工會應依法督促企業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人選由企業工會提名,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一般應分別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候選人。
第四十條企業工會建立健全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監督組織和制度,建立工會勞動保護工作責任制,做好群眾性勞動安全衛生工作。
第四十一條企業工會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主席擔任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做好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建立勞動爭議預警機制。
第四十二條企業工會應建立健全困難職工檔案,做好困難職工幫扶工作,開展職工互助互濟活動。有條件的企業工會建立幫扶基金。國有改制企業工會應協助企業落實職工分流安置、經濟補償、社會保險接續等相關政策,做好下崗職工就業安置工作。
第六章企業工會經費和資產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依法按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經費。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工會適當經費補助,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物質條件。
第四十四條企業工會依法設立獨立銀行賬戶,獨立管理和使用工會經費。工會經費、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五條企業工會經費、財產和國家及企業撥給工會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不得改變工會所屬企業、事業的隸屬關系。企業工會組織合并,其經費財產歸合并后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撤銷或解散,其經費財產由上級工會處置。
第四十六條企業應當遵循有關規定,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2.5%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用,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提取勞動競賽獎勵經費。
第七章企業工會與黨組織、企業方等
第四十七條企業工會受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雙重領導,以同級黨組織領導為主。未建立黨組織的企業,其工會由上級工會領導。企業工會主動向黨組織匯報工作,爭取黨組織的重視與支持。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工會主席可由黨委副書記兼任。建立黨組織的非公有制企業,其工會主席可與黨組織負責人交叉任職。
第四十八條企業方面與企業工會建立聯席會議等制度,雙方負責人建立會晤協商等溝通制度。企業研究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通知工會參加,聽取工會意見,支持工會對企業進行監督,為工會開展工作創造必要條件。
第四十九條企業工會支持企業方面依法行使職權和進行管理,協助企業開展崗位技能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教育引導職工愛護企業財產,遵守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經營任務,促進職工與企業互利雙贏。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解釋權屬于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