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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推進金融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各銀行、農村信用社加大對縣域經濟發展有效信貸投入,實現金融與縣域經濟發展的良性互動,現制定考評獎勵辦法如下:
一、考評內容
全縣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縣重點工程、縣重大項目,稀有稀土金屬加工、玩具制造、紡織服裝、食品藥品、再生資源加工利用(含新能源產業)、電子信息制造行業的工業企業,縣重點旅游項目,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成長型中小企業,農業龍頭、農村創新金融產品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規定項目)以及每戶貸款50萬元以上的種養大戶等新增貸款。
二、考評對象
農業發展銀行、各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州銀行。
三、獎勵標準
1、年末各行社各項貸款余額比上年增長30%以上(含)為計劃任務數或各行社當年新增的存款70%以上用于發放貸款[當年新增貸款額(含上貸下轉)/(當年新增存款額-當年新增存款額X法定存款準備金率)≥70%]。
2、在完成貸款增長任務或貸款增量計劃數的前提下,對考評內容所確定的支持范圍增加本外幣貸款支持,對各項新增信貸總量按月平均額進行計獎(年發放,本年到期的貸款按本年企業實際使用的月平均余額計算)。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1)對考評內容所確定支持范圍給予信貸支持的,按其人民幣貸款額的0.8‰獎勵。
(2)對考評內容所確定支持范圍給予外匯信貸支持的,按其外匯貸款額的1.2‰獎勵。
(3)上述范圍內的新增中長期貸款(含土地收儲貸款)按其貸款額的1.2‰獎勵。
(4)對上貸下轉貸款、票據融資貼現支持的,可按上述對應項目的獎勵標準進行獎勵。
3、金融機構年培育輔導3家以上(含3家)有貸款需求的成長型、潛力型企業達到貸款資質條件,并發放貸款支持的,按其貸款的1‰獎勵。
以上獎勵不重復計算,出現重復現象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
四、資金分配使用辦法
1、各考核對象按新增貸款類別的獎勵比例計算獎金總額扣除20%后計獎。
2、縣人民銀行、縣銀監辦須在轄內完成各項貸款新增8億元(本地實際增加額)的前提下,分別按獎勵總額的10%進行獎勵。
3、獎勵總額的40%獎給單位主要負責人、60%獎給該單位班子成員及其他經辦人員。
五、組織實施
成立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的考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由縣政府辦、縣十大體系辦、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人民銀行、縣銀監辦組成,由考評領導小組負責組織考評。
六、考評程序
1、各參評單位根據本辦法于次年元月15日前向縣人民銀行提出獎勵申請,并提供信貸報表及金融支持的詳細清單,由縣人民銀行匯總后報考評領導小組。
2、由縣考評領導小組對各參評單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計算獎勵金額。考核結果報縣政府批準后,由縣財政發放獎勵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