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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們,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第七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這就為我們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下面我就我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又特別是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講以下意見:同志們,對社會治安進行綜合治理,是解決我國治安問題,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根本途徑。它是我國人民的一大發明創造,被西方人譽為“東方經驗”。很長時間以來,各級已經把抓不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能不能保持社會穩定,上升到是否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是否堅持“兩手抓”的高度來認識,并作為考察黨委、政府領導干部政績的一個重要內容。因此,進一步加強我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扎實推進平安建設、保證人民群眾安居樂業,意義重大而深遠。2013年,我鄉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將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以“六.五”普法為載體,以“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群眾”健全防控體系為抓手,著力解決社會治安中的熱點難點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要真正把打擊、防范、教育、管理等各項措施落實到基層。具體到村要求做好信訪、維穩、防邪、實際神、全能神、矛盾糾紛調解、安全檢查、四防工作防火、防盜、防毒、防意外事故、夜間巡邏、安置幫教等工作。要求做到“一月一次安全檢查,一月一次糾紛排查,一月一次調解例會”。同時要做到工作有安排、有記錄。下面我主要就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講以下意見:
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同志們,維護社會穩定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是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預防和減少犯罪及群體性事件的首要環節,是維護社會穩定和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一項重要工作。近年來,我們認真開展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堅持從人民群眾利益出發,把解決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作為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的關鍵,堅持“預防為主、教育疏導、依法處理、防止激化”的原則,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人民調解的起源。人民調解起源于民間調解,民間調解的主要思想是影響中國整個歷史的“德主刑輔理論”。孔子說:“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中國歷代統治者和思想家一直認為,法治治近,德治治遠,法治治身,德治治心。因此德治成為國家治理的主要策略和基本手段,而法治成為了治理國家的輔助手段。受這一思潮的影響,傳統息訟止爭的主要方式民間調解便應運而生。早在西周時期我國就有了調人一職。其任務是司萬民之難而諧合之。中國人最早推行“德主刑輔”的治國理念。要德治,其主要任務就是要化民,所以歷代統治者都把化民作為主要任務,重視教化、敦厚人心是歷代統治者的夢想。但是教化解決不了一切,民間糾紛仍時有發生,教化只能使民間糾紛減少,卻不能使之消失。這時候,族長理事、耆老論斷、家長主持成為民間調解一支無形隊伍。同時,鄉紳和家長作為溝通國家政權和鄉土社會的一種力量,集教化、治安、司法、田賦等諸多功能于一身,成為地方權力的實際代表,以成為民間調解力量。自此,鄉紳、族長、耆老、家長在各自領域內承擔起了解決族內、鄰里、家庭等不受國家法典重視的民間糾紛。所以人民調解來源于民間調解,定位于化解民間糾紛。
二、我鄉調解隊伍現狀:我鄉的村級調解隊伍基本上都是由我們的村干部組成。其中年齡最大的60歲,最小的歲;高中文化的人,初中文化的人,小學文化的人,分別占總人數的%、%和%。村級調解隊伍由我們的村干部組成這是我們的優勢,從現在的情況看,我們的群眾從某種層面上來說信服村干部強于信服鄉干部,因為即使我們的村干部因某種原因沒有在位,大家都低頭不見抬頭見,而鄉干部是鐵打的衙門流水的兵。再加之我們的村干部在我們那個地方群眾基礎好,有威望,所以群眾信服我們的村干部。但我們在看到優勢的同時,也還有許多不足。比如:對大家專業知識的培訓和輔導不足;務工報酬低,但管的事情不少。“上管國家大事,下管雞毛蒜皮”,“上面千條線,下面一顆針,”“雞啄蘿卜狗鏈菜,兩口子床上爭鋪蓋”是對我們工作辛苦的真實寫照。
三、存在的問題:一是部分村還缺乏場地、標牌;二是工作不主動、相互推諉扯皮,把矛盾上交;三是工作記載缺失,具體表現在四簿一冊不齊全,即綜治工作會議記錄簿、矛盾糾紛調解登記簿、安全檢查登記簿、夜間巡邏登記簿、綜治、維穩、信訪、調解、安置幫教人員登記冊,大家做了工作沒有記錄。四是排查不到位,流于形式,致使信息上報不及時以后一月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表在25號左右報邱超主任處。
四、下步工作
1.提高認識,認清形勢。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擺上重要位置。“穩定是壓倒一切的重要政治任務”。搞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具體體現。各村書記、主任作為“保一方平安”的第一責任人,要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對可能影響本村的重大矛盾和突出問題,要親自動手,深入實際,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認真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目前,發生的糾紛,歸納起來大致是由以下幾方面引起:一是政策波動、二是推諉扯皮、三是辦事不公、四是溝通不暢、五是急功近利、六是性格偏執。但只要與政府沾邊,與組織搭線解決起來就特別困難。所以,對矛盾糾紛,要堅持“屬地管理、及時排查、各負其責、工作在前、預防為主“的工作原則,及時化解。
2.健全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各村要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全面掌握本村矛盾糾紛的總體情況,要把盾糾紛排查調處作為一項重要的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健全機制,長期堅持下去。對排查出來的問題,要及時上報鄉。經過排查,沒有發現問題的,也要記錄在案,并向鄉報告,實行零報告制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重點在基層,各村要將排查出來的糾紛調處工作做為首要任務,盡快制定方案,及時調處解決。解決矛盾糾紛的關鍵在于一是早,二是在于掌握政策法規,堅持公平正義。可采取以下調解方法:
1.背對背調解法:把當事人雙方分開調解,分別聽取意見和訴求。
2.灌溉調解法:采取對當事人學習法律知識,從法律的層面來進行調解。
3.冷卻調解法:穩控住當事人,待當事人情緒穩定后再進行調解。
4.減量調解法:故意回避一些語言和問題。
5.間接調解法:找當事人的親人、朋友從中做工作,以達到調解目的。
6.晾曬調解法:找來群眾做旁聽,用公理來進行解決。
7.排泄調解法:坐下來,傾聽其發泄怨氣,待怨氣發泄完了,事情也就解決了。
8.陽光照射調解法:用正面的思想進行感染,用熱情進行感化。
9.換位思考調解法:
10.兌現承諾調解法:
3.調解人員在調解糾紛時要做到五會
1會聽:當事人反映問題,肯定會說自己的道理,夸大對方的不對,所以要做到不偏聽偏信,只聽一面之辭和先入為主地處理問題,要注意聽其漏洞。
2會問:有些群眾由于文化水平有限,加上情緒激動等因素,敘述事情前言不搭后語。在這種情況下,就要采取問答方式,幫他理清思路,。如問他與誰發生了矛盾,事情的經過怎樣,造成了什么后果,有什么想法等。
3會找:找問題的癥結,找糾紛的根源。
4會診:診斷出矛盾的關鍵點,只有找出了關鍵點,才有方法解疙瘩,什么情況用什么方法,因人而異,因事而異,有的糾紛用情能解決,有的糾紛要用法解決。
5會結:就是徹底了結糾紛,不留隱患,達成了調解意向就要制作規范的《人民調解協議書》。
另外,再介紹一種民事糾紛“溫馨四步調解法”
第一步拉家常析癥結
第二步分開談明歧意
第三步互諒解定方案
第四部賦真情促履行
以心平氣和+微笑,耐心傾聽+引導,闡明利弊+事例,動情曉理+禮讓和用法理順關系,用禮化解隔閡,用情溝通思想,促當事人換位思考,互諒互讓,化針尖對麥芒為握手言和。
總之,人民調解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對糾紛苗頭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調處、早解決。做到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檢驗的標準就是擱平,擱平就是手藝,就是能力。
調解人員在調解時,要做到:接待要熱心,詢問要耐心,辦事要公心,難題不灰心,吃請不動心,為人講良心。
4.明確職責,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必須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歸口調處的制度,把責任落實到村、部門,落實到人。決不允許推諉扯皮,把本村、本部門的矛盾推給上級,推向社會。尤其是各村,一定要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的作用,主動積極地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做到小事不出社,大事不出村。鄉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對上報到鄉的矛盾糾紛實行“統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級辦理、限期處理”的歸口管理制度。具體責任分解如下:
1.涉及群眾的優撫安置、社會救助、婚姻登記、殯葬管理等矛盾糾紛,由民政部門和當事人所在村委、單位負責調處。
2.農村經濟政策、經營和財務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農業部門和當事人所在村委負責調處。
3.有關國家土地法律法規和政策,土地征用和劃撥、土地利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土地有償轉讓、宅基地使用,以及反映濫占濫用耕地等矛盾糾紛,由國土、農業等相關部門和當事人所在村委負責調處。
4.涉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勞動爭議、工傷事故等矛盾糾紛由勞動保障部門、司法所和當事人所在村委負責調處。
5.城鎮建設、城鎮管理、折遷安置糾紛,由建設、集鎮管理等相關部門和當事人所在村委、單位負責調處。
6.消費者權益、商品質量糾紛、經濟合同糾紛、城鄉市場監督管理、查處違法經營和個體工商戶的管理等矛盾糾紛,由工商等相關部門負責調處。
7.計劃生育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計生部門和當事人所在村委負責調處。
8.涉及群眾性上訪的矛盾糾紛,由信訪辦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和相關村委負責調處。
9.涉及家庭、鄰里、刑事解教人員安置和可能引發的自殺事件、民轉刑案件、群體性械斗等矛盾糾紛,由綜治辦牽頭,司法所、派出所和有關部門、相關村委負責調處
10.涉及多部門或跨鄉鎮的矛盾糾紛,由調處中心組織相關部門,協調有關鄉鎮聯合調處。
11.涉及民事訴訟案件,由人民法庭依法組織司法調解。
5.辦理時限:一般民事糾紛,10日內辦結;一般行政爭議,15日內辦結;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時間,但最長不超過60天。辦結后,要及時向鄉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報告,不能按時辦結要報告原因。
6.責任追究: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不力,導致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嚴肅追究責任。實行“一票否決”,給予相關人員黨紀政紀處分。接訪調處人員在接訪受理、分流、調處工作中因工作失職,造成后果的,視其情節輕重,追究責任,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二.鄉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工作規范
一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職責
1依法組織協調化解轄區內各類矛盾糾紛。
2研究制定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計劃、工作制度、目標管理和考核辦法;通報調解工作情況,推廣先進典型經驗。
3指導督促村、社區、單位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收集掌握不穩定因素,及時向黨委、政府匯報。
4統一受理各類矛盾糾紛,接待辦理群眾來信來訪,做好矛盾糾紛分流調處工作。
5協調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工作,提供法律政策咨詢。
6主持重大疑難復雜的矛盾糾紛的調解;組織協調處理群體事件。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副主任職責
1負責大調解中心日常工作和辦公室的全面工作。
2全面掌握轄區矛盾糾紛、突出信訪問題等不穩定因素,組織制定全鄉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3具體負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協調銜接工作。
4組織重大疑難糾紛、突出信訪、群體事件的化解和妥善處置的具體工作。
5組織指導、督促村、社區、單位開展矛盾糾紛月排查和調解工作。
6組織矛盾糾紛大調解月評查、年度目標考核、獎懲工作。
7完成縣委、縣政府、縣綜治委、縣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鄉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由此可以看出,鄉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不是專設的矛盾糾紛調解機構,而是分流、指導、督促村、社區、單位、部門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機構。所以,以后各村的矛盾糾紛各村解決,凡是要上交的矛盾糾紛必須是經過村調解委員會調解過三次的。同時,上交的矛盾糾紛要附村調解委員會的三次調解記錄。另外逗硬執行每上交一起矛盾糾紛扣年終考核分1分。
同志們,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舉措。讓我們共同努力,為建設平安、和諧而努力奮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