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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切實加強我縣溪水庫水產資源的管理和保護,進一步促進我縣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湖南省漁業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縣溪水庫水域從事捕撈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接受漁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憑養殖證從事養殖生產和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作業。
二、嚴格執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嚴禁無證捕撈,違者除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外,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沒收漁具和漁船。
三、從事水產養殖生產的,必須取得養殖證。嚴禁無證養殖,違者責令改正、補辦養殖證或者限期拆除養殖設施,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或者超越養殖證許可范圍從事養殖生產,防礙航運、引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四、嚴禁炸魚、毒魚、電魚和使用抬網、迷魂陣、麻布網、攔江網和七公分以下網目漁具捕魚。違者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沒收漁船。
五、嚴禁偷捕、搶奪他人養殖的水產品及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設施。違者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嚴禁非法制造、銷售各種禁用漁具,違者除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外,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七、人工增殖放流上下2公里內水域確定為禁漁區,禁漁期為20天,在禁漁期限內,嚴禁在禁漁區從事捕撈作業,違者責令改正,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
八、凡向溪水庫排污造成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破壞或者漁業污染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九、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