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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全縣機動車輛稅收征管秩序,堵塞征管漏洞,根據國家和上級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加強全縣機動車輛稅收征管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管體制
(一)組織機構。成立縣車輛稅收征管領導小組,由常務副縣長任組長,縣政府協助分管財稅工作的領導和政府辦分管副主任任副組長,縣財稅金融辦、地稅局、交警大隊、人民法院、監察局、運管所、征稽所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
(二)征管模式。實行“地稅直征、部門代征、先稅后檢(審),先稅后費”的聯控聯管模式,具體征管方式如下:
1、應稅車輛當年應繳的車船稅,由保險機構在銷售“交強險”的同時代收代繳。
2、個體貨運車輛和未納入公司化管理的客運車輛的營業稅及其附加委托運管部門代征。運管部門在對個體貨運車輛驗證的同時代征上年度的營業稅及其附加,在對未納入公司化管理的客運車輛驗證時代征上一納稅期間的營業稅及附加。
3、交警部門在檢車時,憑地稅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單》
方可檢車,地稅部門在交警大隊車輛管理所設立專門窗口,補征稅款、開具完稅證明。
4、各專業運輸公司、出租車公司、獨立核算的企業所屬的運輸公司(車隊)由地稅部門直接征收。地稅部門向相關部門提供征收清冊,已錄入征收清冊的車輛不需提供《完稅證明單》,可直接進行年檢、年審。
5、地稅、交警、法院等部門指派專人不定期組織開展稅收執法檢查,查補偷逃稅款。
6、每年元月由地稅部門將上年貨運車輛窗口開票繳稅情況分車號造出清冊,提交運管、交警部門,已繳稅款可抵減核定稅款,低于定稅部分補征,超過定稅部分不退。
二、征收標準和納稅期限
(一)征收標準。凡在我縣注冊的個體運輸車輛均應按《縣個體營運車輛地方稅收核定征收標準》繳納10個月稅款(見附件一)。車船稅征收標準按《湖南省車船稅稅額表》執行(見附件二)。個別車輛確因事故、維修等特殊原因,導致停、歇業期超過了兩個月的,應按規定向地稅機關提出書面報告,并提供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經地稅機關審核認定后,才能核減核定稅款。
(二)納稅期限。代征單位必須指定專人妥善保管票據,代征稅款必須專戶儲存,于次月十日前向地稅部門解繳稅款。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稅款于次月十日前向地稅部門解繳。
三、部門職責
(一)地稅部門負責稅收政策宣傳,建好車輛信息臺帳,負責車輛稅收征管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交警、運管、保險等部門應按規定代征代繳稅款,交警、運管、征稽部門按月將車輛增減信息(車主姓名、車輛號牌、噸位、型號等)傳遞地稅部門。
四、獎懲辦法
(一)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的稅款由地稅部門按國家政策給予5%的手續費,縣人民政府另按5%給予獎勵。運管、交警代征稅款在50萬元以內的按10%給予手續費,5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20%給予手續費,年終經財政、地稅部門認定后,由縣財政一次性撥付。上路查補的稅款按30%提取工作經費,法院、交警部門及執法小組各給予10%。
(二)由縣財稅金融辦牽頭,地稅、監察部門參與,每季度對代征單位進行一次監督檢查,對未履行代征職責,不征、少征稅款的部分,由縣財政從下撥經費中扣回。
(三)對代征代繳部門不征、少征稅款的直接責任人,由縣監察部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保險機構應收未收車船稅款的,由縣稅務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并取消在本縣銷售交強險的資格。
(四)代征稅款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對工作突出的,由縣人民政府給予專項獎勵。
五、車輛購置稅由交警代征代繳的辦法不變。
六、本通知自年六月一日起實行。本通知實行前未征收的稅款,按本通知辦法追補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