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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忠楚
近年來,在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期間,隨著新舊體制的更替,改革措施的相繼出臺,一方面有力地推動了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另一方面,由于社會成份日趨復雜化,各種新問題、新情況不斷涌現,由各種社會矛盾引發的群體性涉法事件愈來愈多,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因此,加強新時期群體性涉法事件的研究和探討很有必要,已成為當前乃至今后各級黨委、政府,特別是政法機關和信訪部門在維護社會穩定中面臨的重要課題。
一、群體性涉法事件的成因和特點
所謂群體性涉法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眾或個別團體、個別組織,認為政府機關(含政府授權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的某些決策或某項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或司法機關的某項判決違法、不公,使其利益受到損害或不能得到滿足時,受人策動,經過醞釀,采取集體上訪、集會抗議、游行示威、集體罷課、罷市、罷工,圍攻沖擊黨政機關、重點建設工程和其他要害部位,阻斷交通,打、砸、燒、殺、搶等方式,以求解決問題的非法群體性活動現象。我國現階段的群體性涉法事件多數屬于人民內部矛盾,但由于這類事件往往涉及人數多,少則幾十人、上百人,多則上千人,甚至更多人,社會影響大,一旦發生處理難度大,處理不當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它不但干擾黨政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人民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程序,危脅社會政治穩定,而且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一)群體性涉法事件多發的主要成因
群體性涉法事件的成因是復雜的、多方面的。概括起來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社會轉型。社會轉型引發的矛盾是群體性涉法事件產生的基礎性根源。在社會轉型期,社會整體結構、社會資源結構、社會區域結構、社會組織結構及社會成員身份結構都在發生著重大轉變,社會同質性進一步消解,社會異質性增加,使追求同一性和超穩定性的傳統社會控制機制失去了基礎。伴隨著階層、群體和組織的分化,不同社會群體和階層的利益意識會不斷被喚醒和強化,利益的分化也勢必發生。在各種社會資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體會不可避免地相互競爭和沖突。社會分化的加速也必然會在社會成員的思想觀念和意識形態結構中有所反應,人們的價值觀念、思維方式、文化關懷等方面將不斷趨于多元化,一些與主流意識形態不同甚至相反的價值觀念也會大量涌現。人們受各種各樣的價值觀念的沖擊,容易導致價值體系的紊亂,從而使人們無所適從,誘發許多社會問題,甚至會引發某些集群不規則行為現象。
2、官僚主義和腐敗行為。部分干部的官僚主義和腐敗行為是群體性涉法事件發生的政治因素。近年來涉法上訪、鬧事等群體性事件增多,既有隨著改革的深化,經濟領域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紛繁復雜的矛盾和問題的客觀原因,但在很大程序上是因為有的干部工作作風不實,為民意識、民主意識差,法制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不依法行政,脫離群眾,有的甚至侵民擾民,與民爭利,欺壓百姓,腐化變質,從而導致干群矛盾激化。從這個意義上講,官僚主義、腐敗行為也是致亂之源。
3、群眾的民主和法制意識不斷增強,但政治參與能力和依法解決問題的能力相對較低,守法和依法維權觀念淡薄,這是群體性涉法事件產生的文化因素。改革開放以來,群眾的民主意識、法制意識逐步增強,對民主和法制的要求越來越高,參政的愿望越來越強烈,但由于政治參與能力和依法解決問題的能力相對較低,守法、依法維權觀念淡薄。當群眾之間、上下級之間出現利益磨擦或糾紛時,一些群眾錯誤認為干部不依法辦事、群眾依法辦不了事,只有靠聚眾鬧事才能對領導造成壓力,較快地解決問題,使本來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決的矛盾演化成突發性涉法群體事件。
4、基層組織權威失衡。基層組織社會控制弱化,社會權威結構失衡,是目前群體性涉法事件產生的體制性根源。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基層組織的社會控制力呈明顯的弱化趨勢,威信相對減弱。尤其是在農村,鄉鎮基層政權對農民的行政控制嚴重弱化。而村屯基層組織對群眾的號召力、凝聚力和說服教育作用大大減弱。由于基層政權的權威性受到民眾的懷疑,國家權威就很自然地進入民眾的視野。加之一些地方的基層領導對本地區、本部門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知之甚少或知之不管不問,致使一些本該在本地區本部門解決的問題難以解決或無法解決。群眾的利益一旦受損或遭受侵害,為尋求國家權威的保護,單個的社會成員會意識到集體行動的重要,體制外的對抗性群體力量就會產生。
5、具體的利益沖突。各種具體的利益沖突是引發群體性涉法事件的導火索。由利益沖突引發的群體性涉法事件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因對政府出臺的政策、措施不滿而引發的群體性涉法事件。在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一些重大方針政策特別是直接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方針政策時,由于執行者認識上的偏差和方法上的簡單粗暴,或者沒有按照法定程序操作,使部分群眾因利益受到損害而對政策產生不滿,以至引發群體性涉法事件。二是因企業經營虧損、破產、轉制而引發的群體性涉法事件。當停產、倒閉、被兼并企業的職工在重新就業安置和生活保障問題不能按有關政策和規定妥善解決時,很容易引發群體性涉法上訪甚至鬧事事件。三是因征地搬遷問題而引發的群體性涉法事件。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農村土地特別是城郊農業用地被大量征用為建設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補償、征地后勞動力的就業和安置等相關政策不落實不配套,影響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從而引發群體性涉法事件。四是環境污染問題導致的群體沖突。隨著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和人民環保意識的提高,環境污染問題已成為引發群體性涉法事件的一個新的誘因,此類事件呈上升趨勢。五是黨和國家對農民的減負政策不到位、不落實,因農民負擔太重,危及其基本生存,發展條件難以承受而引發的群體性涉法事件。
(二)群體性涉法事件特點
據有關資料及筆者對近年來群體性涉法事件的調查,當前群體性涉法事件的主要特點:
一是復雜性。導致群體性涉法事件的因素越來越多,參與人員越來越復雜,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出現了敵對分子利用人民內部矛盾插手制造事端的動向。
二是起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從一些突出的群體性涉法事件的起因分析,應該說絕大多數集體上訪甚至鬧事都有一定的道理,即有其合理的要求,而真正無理取鬧是極個別的,因此往往容易引起社會的關注。
三是擴展性。參與的外延擴大,但仍以工人、農民為主;數量遞增,規模呈擴大化趨勢。
四是組織性。許多群體性涉法事件都有一定的醞釀過程,常常有事件的組織者和骨干分子,少數基層組織的領導干部甚至就是直接的策劃者,并有向組織嚴密,呈明顯政治化發展傾向。
五是違法性。當前群體性涉法事件激烈程度加劇,惡性事件上升,多數伴隨著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越來越嚴重。
六是反復性。矛盾的復雜性決定了矛盾的反復性。從群體自身來看,以聚眾鬧事的方式來達到某種目的,事實上確實促使一些問題得到了解決與落實,這難免會在一定程度上強化部分群體“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心理,從而造成群眾長期纏訴鬧事,處置難度加大。
二、預防和處置群體性涉法事件的對策
(一)各級黨政領導要切實樹立執政為民理念,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
近年來,群體性涉法事件門類繁多,但最普遍的是農民負擔過重,農村土地、山林等糾紛得不到及時正確解決,城市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解決不當,國企改革中職工安置或利益未能妥善解決,而某些領導干部對上述問題以官僚主義作風,對群眾的實際利益漠不關心,或對群眾反映的困難和問題麻木不仁,莫然置之,導致矛盾逐步升級引發群體性涉法事件的發生。筆者認為解決好群體性涉法事件增多的根本之策,是各級領導要切實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思想,真正把“群眾利益無小事”的理念時刻牢記在心里,落實到行動中去。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在出臺重大改革措施時,必須把改革的力度與群眾的承受程度結合起來考慮,既要著眼于群眾的長遠利益,又要兼顧群眾的眼前利益;既要繼續深化城市改革,更要注重加快農村改革;既要繼續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更要切實減輕農民負擔,著力解決廣大農民增收問題,還應從根本上解決好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問題,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在進行城市重大項目建設時,既要充分論證項目的可行性、利民性,又要妥善解決好因項目建設征地、拆遷涉及的群眾利益問題;對群眾反映的困難和問題,必須高度重視,及時解決,不允許不理不采或莫然置之,對農村群眾中發生的土地、山林等糾紛,必須及時主動做好調解處理工作,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
(二)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主動做好群眾工作
群體性涉法事件涉及面廣、規模大,對社會和政治穩定有著十分嚴重的影響和危害。預防和處置群體性涉法事件工作法律和政策性強、難度大。因此,各級黨委、政府領導要主動抓好工作,并充分發揮相關職能部門和法律顧問團(法律顧問)的作用。做好超前控制和提前預防工作。各職能部門特別是政法機關要在主動了解民意,掌握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時,分析社會動態和潛在的矛盾,及時向黨委、政府匯報。根據黨委、政府的指示精神,積極穩妥地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力爭把群體性涉法事件消除在萌芽狀態,防止造成危害。在做群眾工作中,要樹立群眾觀念,講究工作方法,對影響大的問題,各級黨政領導要親自靠上去做工作,切忌隨意動用警力,防止隨意抓人激化矛盾。
(三)增強民主意識,強化依法行政
從近幾年的涉法信訪情況分析,反映基層黨員干部問題最多的是作風不民主和不清正廉潔的問題,少數國家公務人員不能依法行政,甚至違法違紀、侵犯群眾利益,有的領導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嚴重、群眾觀念淡薄,對群眾的合理要求或者應該解決的問題推諉扯皮、敷衍塞責,不能認真及時解決;有時甚至對上訪群眾打擊報復,激起民憤,從而引起大規模群眾上訪,因此,各級領導和廣大黨員干部要進一步樹立公仆意識,關心群眾疾苦,體察民情民意,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涉法上訪問題的發生,對已發生的涉法上訪問題要依法、依程序、依政策妥善處理;要通過政務、村務、廠務、校務和司法警務公開,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凡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出臺前必須認真聽取群眾意見,增加行使權力的透明度。同時,還要不斷強化監督和管理,上級機關如發現下級機關不依法行政的,要及時予以制止。如因制止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上級機關要負領導責任,對于不能依法行政,并造成一定后果或影響的干部,要給予批評教育,嚴重的還應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識
當前許多農村公民的法制觀念淡漠,多年的普法宣傳流于形式,收效甚微,普法工作任務仍十分艱巨。在普法宣傳工作中,應將普法對象重點放在領導干部、公務員和執法人員,把普法關鍵放在守法和用法上,教育公民不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要敢于揭發各種違法行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各有關職能部門、基層組織要密切配合,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和形式,到熱點問題比較多,可能發生群體性涉法事件的地區和單位,向群眾宣傳有關法律、引導群眾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嚴防一時沖動造成不良后果。切實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意識。概括的講:法治治身,德治治心;法治治近,德治治遠;法治禁惡于已燃之后,德治禁惡于將燃之前。正因如此,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共同構成了兩大基本的治國方略。農村基層組織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農民教育的意義,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普法質量,同時要教育農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教育他們務農、打工、經商要有職業道德,在公共場所要遵守社會公德,在家庭中要講究家庭美德。不斷增強農民的法律素質和道德水平,提高他們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和參政議政、依法維權、依法解決各種紛爭的能力。
(五)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提高農村干部的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
1、要注重依法治村同健全基層組織的有機結合。要加強以黨支部為核心的村級配套組織建設,實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強化監督機制。實行上下互動,官民互約的治理;既要依靠法律的約束、懲罰性的治理,又要運用教育、說服的疏導性、獎勵性治理;既要體現法治精神,又要運用民主的方式;既要管理農民,更要約束干部。
2、要著力提高農村干部群眾的思想政治、科學文化素質。我國正處于重大的歷史轉折和社會變革時期,思想領域的斗爭往往異常激烈,對于社會思想陣地,馬克思主義不去占領,各種錯誤思潮和各種腐朽思想文化就會去占領。“”的蔓延再次告誡我們的黨員干部萬萬不能忘掉或者偏廢肩上的政治使命,必須堅定馬列主義、思想的政治信念,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知識,樹立正確的世界觀,才能夠用正確的觀點和方法識別解釋復雜的社會現象和自然現象,而不至于陷入迷信的深潭。
3、全面提高農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關部門要切實抓好農村干部的法律知識學習,保證他們具備基本的法律書籍、資料,同時要做好基本法和新法的輔導,培訓工作,要把法律知識水平的高低作為任用和考核農村干部的一個重要方面來對待。
(六)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的作用,把好基層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發揮好人民調解組織的作用,筆者認為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要選好人員。人民調解工作做得好,主要是因為調解人員具有一定的人格魅力,得到了廣大村民的依賴和支持。因此,調解主任及調解員要挑選那些熱心于調解工作,作風正派,處事公正,在村民中威信較高,又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同志擔任。2、基層黨委、政府要關心、支持人民調解工作,把調解工作作為維護穩定的重要環節來抓。要注重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政治素質,提高他們的法律知識水平,樹立他們在廣大村民中的威信。鼓勵他們發揚奉獻精神,同時要適當提高他們的待遇,幫助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讓他們能夠熱心的投入人民調解工作。3、嚴格執行依法調解的原則。調解民間糾紛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規之以法,不能搞違法調解,違法調解不但是無效的,有時反而帶來負面效應。調解員還要注意防止調解工作中的利益驅動傾向,對于當事人要一視同仁,不分地位高低,無論貧富貴賤,決不能因為有利可圖就積極主動,認真負責,而無利可圖則推三阻四,敷衍了事,甚至放任矛盾激化引起犯罪發生。對突發性、容易激化的案件,要積極協助黨委、政府及時做好、果斷處置,先平息事態,后化解具體矛盾的工作。
(七)依法規范信訪與法律服務的結合,立規解決實際問題
信訪與法律服務的結合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但是目前卻缺乏統一規范,因此,建議國家司法行政部門和國家信訪部門要出臺《規范和完善法律服務與信訪結合的有關規定》,對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介入信訪工作的程序、物資人力保障、職責等方面作出具體的規定,并在全國實施,同時,設立類似國外的督察專員制度,在優秀的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中選定派往基層。對于控告監督類信訪,可以幫助啟動行政復議、司法救濟等程序;對于舉報類信訪,可以轉交紀委、監察部門等處理,督察專員本身沒有裁定權,也不干預司法的獨立,但是可以向黨委、人大、政府等部門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也可以提出要求修改相應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的建議。同時,要加快地方的信訪與法律服務結合立法的步伐,為信訪與法律服務結合的實施提供法律保障。要通過國家與地方立法,確立信訪與法律服務結合在我國法律服務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八)加強調研,做好群體性涉法事件前期預防和善后工作
沒有調查研究,就沒有發言權。在市場經濟日趨繁榮,社會治安日益復雜多變的情況下,加強調查研究,深入了解掌握社會各階層情況,探索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原因、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應該擺上各級黨委、政府和政法部門的議事日程,做到“為官一任、造福一方”。一要及時了解社會各階層對現行改革措施、政策的反應,對群眾提出的合理化建設和正當要求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方法給予解決。對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向群眾說清楚、講明白。切忌工作方法、方式欠妥而激化矛盾。二要加強廉政勤政建設,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不搞特殊化,保持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甘當人民公仆,樹立在群眾中的威信,一旦發生問題,能得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三要加強基層公安派出所、基層司法所、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農村治保會建設。對轄區內可能制造事端,鋌而走險的人進行調查摸底,對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問題要提前介入。做到抓準、抓早、抓苗頭,及時做好疏導教育和緩解矛盾工作。四要抓準季節規律,把預防工作做在前頭。如春秋兩季爭水爭地多,農閑爭地蓋房突出。春節清明期間因宗教、迷信、墳山等引發的問題。群體性事件平息后,要按照屬地原則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是哪個轄區、部門、單位的問題,就由哪個轄區、部門、單位負責,盡快拿出辦法,限期予以解決,給群眾以滿意的答復。一時無法解決或群眾要求過高無法滿足的,有關轄區、部門和單位領導要繼續做好群眾思想工作,避免再次發生群體性涉法事件。
(九)加強偵控工作,嚴格區分事件性質、分類處置
政法機關要認真研究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的主要特點、規律,采取不同的方法,正確處理。要加強偵察控制工作,掌握斗爭主動權。對純屬人民內部矛盾的事件,要及時建議黨委、政府耐心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反映,關心群眾疾苦,對群眾的合理和正當要求給予耐心的解答,講明道理,取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對屬于敵對分子插手操縱的問題。要把事件的組織策劃者、骨干分子與一般群眾區分開來,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及時控制幕后操縱者和組織者。對一些犯罪分子從中進行打、砸、搶、燒、爆炸、殺人等嚴重威脅人身、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動,則要講究方法,及時果斷地處置,決不手軟。
作者系北海市司法局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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