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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和諧社會是我國近兩年的熱門話題。什么是和諧社會?和諧社會的意義何在?政府法制建設與和諧社會的關系如何?筆者想結合自己從事法制工作的實踐,談談個人的粗淺認識。
一、“和諧社會”的歷史演義和其重要意義。
“和諧社會”是一個古已有之、東西橫貫的傳統理念。早在中國古代,經典名著《論語·學而篇第一》就提出了“禮之用,和為貴”的世界觀,并作為中華民族的文化瑰寶延續了幾千年。在西方,19世紀法國空想社會主義大家傅立葉先生更是天才般的斷言“不合理不公正的現存制度和現存社會,終將被新的和諧制度和和諧社會所取代。”縱觀中國幾千年文明歷史,歷代王朝的更換交替、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解體、美國“9·11恐怖事件、奪走數萬人生命的印度洋海嘯等,都是社會中各要素、各階層、各階級的矛盾日益激化,人與自然不能相互和諧的結果。因此,和平與發展成為當今世界潮流的主題,和諧社會更是人類社會追求的共同理想。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我國經濟和現代化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綜合國力顯著增強。二00三年,我國人均gdp達到1000美元。目前,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正處于從人均gdp1000美元向人均3000美元的跨越。許多國家的發展歷程表明,人均gdp1000美元—3000美元是國際公認的高風險階段,處于這一關鍵發展時期,如果政策得當,社會和諧,就會引導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順利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如果政策失誤,社會不和諧且不和諧的程度超出社會的臨界承受點,就會引起社會動蕩不安,經濟徘徊不前,甚至倒退。
改革開放初期,由于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人民生活物質嚴重匱乏,科教文衛、國防事業非常落后,迫切需要發展經濟來解決這些矛盾和問題。因此,過去的二十多年,我們幾乎把注意力全都聚焦在經濟發展的速度上,而忽視了發展方式、經濟社會發展比例的統一協調。經過長期的日積月累,原來潛藏在經濟高速發展下的不和諧因素不斷增多:礦產資源枯竭,生態環境破壞慘重,區域差距、城鄉差距、貧富差距懸殊,社會突發事件增多,群體不穩定事件杜而不絕,這些問題不妥善解決,就會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政治穩定。
黨的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目標,這是我們黨總結了二十多年改革開放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實踐經驗,吸取國外相同發展階段的經驗教訓,針對日益突出的社會矛盾而提出的戰略舉措,是中共中央在新的歷史時期,正視并著手解決社會矛盾的全新政治理念,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適應了我國改革開放進入關鍵時期的客觀要求,對鞏固黨的執政地位,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二、政府法制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
1、法治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關系。
和諧社會必定是個安定的社會、有序的社會、各種因素相協調的社會。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社會的安定、有序就要求社會中的人和事遵從一定的社會規范,而法律就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稱。
首先,法律是追求社會和諧的產物。法律的產生,其原因是多重的,但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為了解決社會矛盾,維護實現社會和諧。我國在春秋之前,一般以刑代法。如“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戰國時期,編著《法經》六篇,改刑為法,從此有了法的稱呼。公元前356年,商鞅制定《秦六律》,改法為律。直到近代,人們才習慣將法和律連用,稱為法律。在古希臘、古羅馬,民商事法律是其最發達的法律。但是如果沒有民事和商事糾紛,他們就沒有必要制定和相應的民事和商事法律。中國古代最先產生的法律是刑法。刑法在中國一直具有優先地位。但是,如果沒有相應的刑事違法或者犯罪的存在,刑法也就沒有產生的社會基礎。各種違法行為,都是對于應有秩序的破壞,都會導致相應的社會矛盾。解決這些矛盾,就要制定法律對相應的違法者加以必要的處罰。因此,法律是追求社會和諧的必然產物。
其次,法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和諧社會是社會的理想狀態。只有將這種理想狀態轉化為若干具體而完備的法律規范,和諧社會才獲得了自己的制度根據。在人類社會中,沒有矛盾是絕對不可能的,但是減少矛盾的發生則是可能的。法律是減少社會矛盾的有效手段,法律告訴社會成員有權做什么,必須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從而引導人們的行為。在良好的法制社會里,人們依法而行,社會矛盾就會減少發生。法治對于和諧社會的建立提供了前提條件。
其三,法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法律與構建和諧社會有密切相關的兩大特征。一是它的國家強制力,二是它的穩定連續性。建立和諧社會,重要的就是要建立起社會和諧發展的運行機制和保證這些機制良好運行的法治環境。這種機制包括合理的利益協調機制,安全的社會保障機制,有效的社會控制機制以及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機制。這些機制的運行和實施都需要借助法律的國家強制力來保證。法律的國家強制性,主要表現為以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國家暴力為后盾的對違法所采取的懲戒措施,即法律制裁,這是任何其它手段所不能代替的。從法律的連續穩定性來看,法律一經制定,在其有效期內長期實施,不會因領導人的看法不同而不同,不會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這就能避免感情用事的“人治”所帶來的偏私和不穩定,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因此,法治完備狀態下的社會運行機制對于構建和諧社會是最恒久最有效的體制保障。
2、政府法制工作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作用。
政府法制工作包括政府立法、行政執法和行政監督。我國有80%的法律、90%以上的地方法規、100%的行政法規和規章都是由政府機關執行和實施。因此,在由立法、執法、司法三部分組成的法律體系中,政府法制工作占據了最重要的地位,為化解社會矛盾,消除社會不和諧因素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如:在政府立法方面,為了減輕農民負擔、政府出臺了免征農業稅的規范性文件;為了縮小貧富差距,政府擬對富人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為了保護弱勢群體,國務院出臺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這些政府立法行為都為平衡社會各階層的利益關系,消除不和諧因素做出了有效努力。在行政執法方面,政府通過設立行政許可,開展行政征收、進行行政仲裁等方式來管理行政、經濟、社會事務,保證社會各項活動有序進行。如特種器械佩帶許可可防范一般人任意佩帶槍支,保證社會安全;取得駕照才能開車有利于消除馬路殺手;森林采伐許可、采礦許可可保護重要資源和生態環境。這些都是構建和諧社會必不可少的條件。在行政監督方面,既有對政府立法行為的監督,如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更多的是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如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檢查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這些行政監督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行政權力,遏制了權力腐敗,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統一。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三、政府法制建設中存在的一些共性問題。
目前,在政府法制建設中還存在著以下幾類共性問題。
1、法制觀念淡薄,依法行政工作不力。
我國有幾千年封建王朝的統治歷史,我國政府機關的行政管理至今仍有很強的“人治”痕跡,再加上用人制度的弊端,更使得“依人行政”比“依法行政”能得到更多的實惠利益。因此,雖然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規,但不依法行政的現象比比皆是。有些政府工作人員特別是有些領導干部對依法行政的認識不到位,還習慣于發指令,批條子,依法行政只是說說而已,并沒有落實到行動上。有的機關干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崇尚長官意志,奉行關系學,法制觀念淡薄,不講究依法行政。辦事看領導眼色,行事靠關系疏通,學法走走形式,法律考試請人代替了事,這在每年的“四五”普法考試中時有發生。
近幾年,中央大力推行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政府法制工作較以前有所加強,我市二次政府機構改革,法制部門不但沒有縮減,反而升級增編,80%的市直部門都設立了法制機構。但實際上法制工作對構建和諧社會的意義還遠遠沒有被人們所認識,或者說,沒有達到應有的地位和作用。有的法制機構從事的根本不是法制工作;有的單位,法制機構只有一人,達不到涉法案件調查取證二人有效的最低要求。有的單位,法制工作停留在表面化、口頭化、紙面化,與實際行政管理工作脫節,領導很少過問法制工作。這說明法制工作的地位還沒有上升到與構建和諧社會密切相關的應有高度。
2、立法工作不完善,不少領域立法存在空白。
一是很多領域立法空白。就拿筆者從事的商務領域來說,如近幾年電子商務遍地開花,《電子簽名法》也應電子商務的潮流應運而生,但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利益保護問題、電子郵件垃圾問題還有待立法來解決;在建設商務誠信體系方面,雖然全國整規辦在全國范圍內聯合開展了“誠信興商宣傳月”等活動,但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推動、規范、服務和監督方面還很不到位,還需要出臺有關社會信用的法規來創造高效運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統一規范的社會信用體系。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具有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定職能,但縱觀現有的商務法規,除了對外貿易法外,若大一個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幾乎沒有什么行政處罰權,權力和責任不相適應。如:去年常德市酒管辦在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公開測評中名列倒數第三名,主要是公眾對目前市面上假酒泛濫有意見,實際上法律法規并沒有給酒管辦授予打假的行政執法權。二是法律與實際脫節。如省政府曾以文件形式授權地(市)外資管理部門對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資項目合同、章程進行審批,地(市)外經貿管理部門已按此操作了多年,但我國的外商投資法律沒有授予地(市)級外資管理部門對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資項目合同、章程進行審批的權力,法律與實際長期脫節,既沒有貫徹依法行政,也降低了法律的權威。三是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去年,我局開展了一次《勞動法》執法檢查。在檢查中我們發現,大部分單位沒有給聘用人員購買保險,但在勞動力資源過剩的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者能找一個養家糊口的工作已屬不易,如果還提出繳納社保等合理要求,最大的可能就是丟失工作。《勞動法》中的一些現行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已出現無法調整或難以有效調整的尷尬局面。
3、執法隊伍素質低,有法不依的現象存在。
一是索拿卡要、亂執法現象嚴重。如錢權交易,以權謀私行為普遍存在;湖北青年在廣州收容所被打致死的“孫志剛案件”震驚全國。二是有法不依的現象存在。如1993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政府及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據筆者所知,違反此條款的情況還到處存在。我局在與外資企業進行工作聯系時,就有外資企業投訴過這方面的問題。
4、法制監督不力,權力腐敗現象嚴重。
法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對老百姓和官員同時有效,但我國由于幾千年的“人治”統治,再加上體制上和人事制度上的原因,只許官家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現象較為嚴重。一些領導干部,把法律授予的權力為自己謀私利,有法不依,有禁不止。如各地煤礦發生安全事故的報道常見諸報端,但礦難仍然頻繁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官員權力腐敗所造成。各種根本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在“保護傘”的利益驅使和庇護下,辦證順利,檢查合格,在光天化日之下,繼續披著“合法”的外衣,制造一幕幕驚心動魄的安全生產事故慘案,法制的監督形同虛設。而且,雖然在依法行政的口號下到處都在實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但日前淡化個人責任的集體負責制恰恰成為逃脫個人過失責任的最好方式。總之,層出不窮的權力腐敗、高官落馬現象對我國的反腐法律體系提出了嚴重的挑戰。
五、關于加強政府法制建設的幾點思考。
如上所述,政府法制建設對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在政府法制建設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已嚴重影響到構建和諧社會。因此,加強政府法制建設已成為刻不容緩的重要任務。
1、完善政府立法工作,盡量填補政府立法空白。政府工作法制化的前提,是政府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強政府立法工作,始終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首要任務。要做好立法工作,應當始終把握以下幾點:一是堅持以經濟立法為重點,同時兼顧其他方面的立法,通過立法推進改革、促進發展和維護穩定;二是堅持“不抵觸、少照抄、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則,因地制宜解決地方實際問題,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突出地方特色,增強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堅持數量與質量的統一,以確保法規質量為核心,努力提高立法效率,講求立法的社會效果;四是堅持走群眾路線,擴大立法民主。可在網上公開征求廣大市民對規章、規范性文件草案的意見,使立法更好地體現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2、加強行政執法工作,打造一支高素質的行政執法隊伍。政府工作法制化,立法是基礎,執法是關鍵,是核心。搞好行政執法工作,一是要大力推行依法行政,保障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行政執法決定必須做到主體合法、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既要防止不執法,又要防止亂執法。二是優化行政執法機制,在有條件的地方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三是要加大對違法案件的懲戒力度。對損害政府形象,以權謀私的行政執法人員,要通過調離執法崗位,給予行政處分,追究刑事責任等方式,加以懲處。四是要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要教育機關干部牢固樹立“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思想,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要進一步加大對公務員的普法教育,適時開展公共行政法律、法規的知識競賽,對競賽的優勝者給予適當的物質、精神獎勵。要實行領導干部任前法律資格考試制度。對擬提拔的同志,對其基本的公共法律、法規知識進行嚴格的閉卷考試。要進一步嚴格領導干部“普法”考試的考場紀律,對代考、作弊、缺考人員在有關媒體上給予通報。要充分借助嚴格考試這個古老手段,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法律素質,打造一支高素質的行政執法隊伍,使其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中堅力量。
三、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機制。筆者認為,我國政府法制建設存在種種問題的關鍵原因就是我國人事制度的不完善,“法制”所帶來的利益遠遠不如“人治”。干部用人主要是領導說了算,民主評議在很多地方只不過是一種形式,這必然導致一些政府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對領導惟命是從,對依法行政不予重視,甚至借行政立法、執法之機,拼命斂財,以謀取理想的職位。因此,加強政府的法制建設,關鍵還在于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一是改進領導干部的甄選方式,增加領導干部的公選比例,進一步加大領導干部公選的透明度,使領導干部由對少數上級負責變為對法定職責負責,對人民群眾負責。二上把競爭上崗的機制引入領導干部的選任上,加大群眾評議干部的機會和力度。三是加大對行政權力的監督。紀檢監察和行政監察機構應改同級監督為層級監督,紀檢和監察部門實行全國垂直領導。香港廉政公署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構建和諧社會任重而道遠,加強政府法制建設迫在眉睫,我們每一位從事政府法制工作的同志都應該認清自己工作的重要意義,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文明公正執法,為把我國建設成一個高度法治化的國家和構建和諧社會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