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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朱征夫男漢族廣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廣東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社會保障是保證公民基本生活、免除公民因年老、疾病、失業、死亡或災害等原因而遭受損失的各種措施的總稱。我國憲法第45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因此,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對實現公民的生存權、健康權、發展權等各項基本權利,落實國家對公民的法律責任,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和持續發展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我國社保事業起步晚,起點底,存在法律體系不健全,權利義務不對稱,統籌范圍過于狹窄等諸多問題,為此,我們特建議國家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
(一)加快社會保障的立法
放眼世界各國的社保實踐,任何社會保障制度比較成熟的國家,都是通過社會保障立法使社會保障制度得以確立;通過社會保障法的實施使社會保障制度得以規范;通過社會保障法的修改使社會保障制度得以完善。
我國的社保立法僅處于初級階段,只有《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有原則性規定和零星規定,1999年由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屬于行政法規,這種立法現狀不能為國家解決社會保障面臨的各種復雜問題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據,因而無法適應社保事業的需要。為此,我們呼吁盡快制定《社會保險法》,為我國社保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建立全國統一的社保政策,實行全國范圍的統籌
由于多年來社會保障改革由地區決策,各地區分別制定僅適用于本地區的政策、標準、措施,因此各地區之間繳納水平、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使得社會保障在區際之間的轉移異常艱難,無法適應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需要,同時,在我國人力資源流動性不斷增強的情況下,區際轉移的困難對社會保障資金的征繳和發放都造成負面影響。而且,目前的社保政策不能覆蓋廣大農村地區,繳費個人在社保費用的繳交和申請退還方面權利義務不平等(比如退保時只能退還個人繳交部分,單位繳交部分完全不退還)等,都需要建立全國范圍的社保統籌,實行相對統一的社保政策,確立適用全國的繳交和退還的費用幅度標準,平衡相關權利義務。
(三)辦理全國通用的社保一卡通
鑒于目前社保的辦理和轉移手續繁、周期長,可考慮借鑒商業保險的做法,設立全國通用的社保一卡通制度,繳費個人持社保卡會同繳費單位繳交社保費用,享受社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