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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范圍及對象,
1、我縣黨政機關、審判、檢察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及擔
負行政職能的企業主管部門的國家干部、聘用制干部。
2、上述單位中的全民(集體)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經人事、編制、勞動部門批準的計劃內臨時工。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和提取標準
1、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全額預算機關、事業單位在編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列同級財政預算。經人事、編制、勞動部門批準使用的計劃內臨時工的養老保險基金列預算外或從單位包干經費結余中解決。
差額補貼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保險基金按差額補貼比例,部分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部分從自有資金中列支。經人事、編制、勞動部門批準使用的計劃內臨時工的養老保險基金在自有資金中解決。
自收自支單位的養老保險基金在營業外或業務費用中支出。
2、養老保險基金的提取標準
養老保險基金總的提取率為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5.5%。其中:
全額單位:同級財政負擔24%,個人負擔1.5%;
差額單位:同級財政負擔14.4%,單位負擔9.6%,個人負擔1.5%;
財政負擔比例隨政策變化而及時調整。
自收自支單位:單位負擔24.0%,個人負擔1.5%;
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的規定為準。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與撥付辦法
1、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
個人負擔全額預算單位和差額預算單位應由同級財政負擔的部分,由縣財政局和各鄉鎮財政所列入當年預算,并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的10日前,直接將本季度的養老保險基金撥付給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處。單位負擔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由各單位在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填報《阜寧縣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結算表》,報縣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管理處。經審核后,養老保險機構開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收款憑證》,委托養老保險管理處所在開戶行代收。當月25日前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與銀行結算。
2、養老保險基金的撥付
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退職)人員養老保險基金由養老保險管理機構審核后委托銀行撥付,支付標準嚴格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以及勞保條例、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發放的費用包括:①基本離、退休費;②按國發[1978]104號文辦理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費;③職工離、退休(職)后按規定可享受的各項補貼;④離休干部交通費、護理費、每年一次性增發1-2個月生活補助費。各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支付標準。以后離退休(職)人員人數增減及這些人員離退休(職)費的增減,憑有關部門審批手續進行變更。各單位不得少報、漏報、虛報和冒領。
四、管理及其它
1、凡納入我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范圍的單位和對象,均從1995年8月1日起向縣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管理處投保。原已參加勞動部門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從8月1日起,應將其投保的養老保險金連同利息全部劃歸縣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管理處。1995年8月1日后從外縣或企業調入我縣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其新單位應按規定的現行標準,個人按1.5%補交,其余由單位補足。已參加養老保險的,從調進之日起,按新標準銜接。
2、新批準建立的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凡屬上述范圍的對象,從發薪之日起即參加養老保險。原已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所繳納
的養老保險基金同時劃入,投保時間前后合并計算。,
3、新參加工作人員在辦理錄、聘用手續時,必須同時辦妥養老保險手續。未參加投保的工作年限退休、退職時不能視為連續工齡。
4、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單位,離、退休(職)人員與單位關系不變,單位應繼續承擔離、退休(職)人員的管理、學習和醫療費、安家費、特需費、旅游費、福利費、房屋修繕費及離休、退休(職)人員死亡后的喪葬費、撫恤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遺屬困難補助等費用。
5、參加保險的人員調動工作單位應及時通知養老保險機構,其個人和原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全部劃轉到新單位,并由新單位繼
續參加保險。單位工作人員人數變化或工資額變動應填報人員增減或
工資變動情況表。
6、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管理處的財務管理,接受縣財政
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具體財務核算業務同時接受上級人事、財政部門
的指導和監督。
本細則的實施日期與《暫行辦法》相同。細則由縣人事局和財政局負責解釋。
以上《實施細則》,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單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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