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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統計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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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統計實施方案

一、總體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總體思路。以核準核實地區能源消費總量為目標,從能源供應統計和消費統計兩個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統計調查制度,重點加強能源消費統計制度建設。以普查為基礎,根據我省各行業的能耗特點,建立健全以規模以上(限額以上)企業(單位)全面調查、規模以下(限額以下)企業(單位)抽樣調查、重點能耗企業(單位)重點調查以及科學推算等各種調查方法相結合的能源統計調查體系。

(二)工作要求。根據國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逐步建立和完善能源統計制度,健全統計調查體系。各市、縣(市、區)要建立適合本地能源統計核算和節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統計制度和調查體系,各有關部門、協會、能源產品生產經營企業要按統計制度的要求,加強能源統計業務建設,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加快建立安全、靈活、高效的能源數據采集、傳輸、加工、存儲和使用等一體化的能源統計信息系統,從儀器儀表配置、商品檢驗、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等基礎工作入手,全面加強能源利用的計量、記錄和統計,依法履行統計義務,如實提供統計資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產統計

(一)按國家要求逐步完善現有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能源產品產量統計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產品的中小類統計目錄。

(二)建立6000千瓦以下電力生產企業電力產量統計制度。

調查內容:發電量。

調查范圍:6000千瓦以下的電力生產企業。

調查頻率:年報,20*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省電力公司組織調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統計

以能源地區間流入與流出統計為重點,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統計。

(一)煤炭。采用中國煤炭運銷協會的全面調查資料,重點摸清省際間煤炭流入與流出量。

(二)原油。根據現有海關統計和工業企業能源統計報表,加強原油流入與流出量統計。具體方法是:

原油凈流出量(正數)或凈流入量(負數)=進口量-工業企業原油購進量

工業企業原油購進量從工業企業季度能源消費統計報表取得,進口量、出口量數據從海關進出口統計取得。

(三)成品油。通過建立“批發與零售企業能源商品購進、銷售與庫存”統計制度,完善成品油流入與流出量統計。

1.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經營成品油批發業務的企業范圍內,建立成品油購進、銷售、庫存統計制度。

調查內容:成品油購進量(包括購自省外)、銷售量(包括售于省外、售于批發零售企業)、庫存量。

調查范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經營成品油批發業務的全部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省統計局組織全面調查。

2.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成品油零售企業范圍內,建立成品油銷售、庫存統計調查制度。

調查內容:成品油銷售量、庫存量。

調查范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成品油零售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省統計局組織全面調查。

(四)天然氣。根據省天然氣開發有限公司管理機構提供的有關資料,逐步完善對天然氣流入與流出量的統計。

(五)電力。電力的地區間輸配數量,由省電力公司提供。

(六)其他能源品種。洗煤、焦炭、其他焦化產品、液化石油氣、煉廠干氣、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氣等產品的流入與流出調查,利用海關進出口資料和工業企業能源消費統計報表中的有關指標計算取得。具體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種本地凈流出量(正數)或凈流入量(負數)=本地生產量+進口量-出口量-工業企業購進量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費統計

通過建立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反映能源消費結構,為市、縣(市、區)進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數據支持。近期重點加強各級能源消費數據核算基礎,建立分地區能源消費核算制度和評估制度。

(一)完善現有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能源購進、消費、庫存、加工轉換統計調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熱值燃料、工業廢料等調查目錄,增加余熱余能回收利用統計指標。

(二)建立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和個體工業能源消費統計制度。

調查內容:煤炭、焦炭、天然氣、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氣、電力等消費量。

調查范圍: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和個體工業。

調查頻率:季報,20*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國家統計局浙江調查總隊組織抽樣調查。

(三)建立農林牧漁業生產單位能源消費調查制度。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電力等消費量。

調查范圍:從事農林牧漁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單位。

調查頻率:年報,20*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浙江省地方統計調查局組織重點調查。

(四)建立建筑業能源消費統計制度。

調查內容:年度為煤炭、煤氣、汽油、柴油、燃料油、電力等消費量,季度為汽油、柴油消費量。

調查范圍:資質以上建筑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省統計局組織全面調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產業能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第三產業涉及范圍廣泛,單位數量眾多,需要針對不同行業、不同經營類型企業的能源消費特點,采取不同的調查方法,進行統計調查。耗能較大的住宿業、餐飲業分規模建立全面調查或抽樣調查統計制度;交通運輸行業按照不同運輸方式建立相應的調查制度。第三產業的其他行業能源消費,電力約占90%左右,由省電力公司通過健全社會用電量統計,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資料。

1.住宿業。分星級和星級以外兩部分進行調查。對星級住宿企業實行全面調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等能源消費量統計調查制度。對星級以外住宿企業實行抽樣調查,取得樣本企業單位營業額和能源消費量數據,按照星級以外住宿業營業額資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費量。

調查內容:煤炭、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消費量。

調查范圍:星級住宿企業,星級以外住宿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省統計局在星級住宿企業組織全面調查,在星級以外企業組織抽樣調查。

2.餐飲業。分限額以上和限額以下兩部分進行調查。對限額以上餐飲企業(從業人員40人以上,年營業額200萬元以上)實行全面調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等能源消費量統計調查制度。對限額以下餐飲企業實行抽樣調查,取得樣本企業單位營業額和能源消費量數據,按照限額以下餐飲業營業額資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費量。

調查內容:煤炭、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消費量。

調查范圍:限額以上企業,限額以下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省統計局在限額以上企業組織全面調查,在限額以下企業組織抽樣調查。

3.交通運輸業。按照不同運輸方式建立能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

(1)鐵路、航空、管道運輸業。

采用鐵路、航空、石油管道運輸部門的全面調查資料,取得煤炭、煤氣、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電力等的消費量。

(2)公路、水上運輸和港口。

公路、水上運輸和港口是指從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營業性運輸和港口裝卸業務

的企業(包括個體專業運輸戶),不包括社會車輛和私人家庭車輛的交通運輸活動。運輸企業管理分散、流動性強,需要對不同性質的運輸企業采取不同的調查方式。在從事營業性公路、水上運輸的重點企業和港口范圍內,建立統一、規范的能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并在工作規范化以后逐步將調查范圍擴大到全部專業運輸企業。對從事公路、水上運輸的個體專業運輸戶實施典型調查,按照單車(單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單位客貨周轉量耗油量、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數量,推算其能源消費總量。

調查內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費量等。

調查頻率:年報,20*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省統計局組織對重點專業運輸企業和港口全面調查,對從事公路、水上運輸的個體專業運輸戶典型調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統計制度。

1.城鎮居民生活用能。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消費量。

調查范圍:與現有城鎮住戶調查范圍相同。

調查頻率:季報,20*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國家統計局浙江調查總隊組織抽樣調查。

2.農村居民生活用能。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消費量等。

調查范圍:與現有農村住戶調查范圍相同。

調查頻率:季報,20*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國家統計局浙江調查總隊組織抽樣調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統計制度。針對飯店、賓館、商廈、寫字樓、機關、學校、醫院等單位的大型建筑物,由省建設廳會同省統計局研究建立相應的統計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統計制度。進一步擴大和補充單位產品能耗、單位業務量能耗統計的范圍和內容。在年耗能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工業企業建立25種重點耗能產品、1*項單位產品能耗統計調查制度的基礎上,逐步將范圍擴大到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并逐步增加耗能產品的統計品種。

(九)積極探索和研究建立新能源統計制度。重點做好生物質能、太陽能、水能和風能利用情況的統計制度研究。

有關能源統計制度、調查表、核算方案等,由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浙江調查總隊和浙江省地方統計調查局另行印發。

浙江省單位GDP能耗監測體系實施方案

省統計局省經貿委省發改委

一、總體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總體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統計指標體系的基礎上,通過對各項能耗指標的數據質量實施全面監測,評估各地、各重點企業能

耗數據質量,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節能降耗工作進展,全面、真實地反映省、市、縣(市、區)以及重點耗能企業的節能降耗進展情況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強能耗各項指標統計的同時,對能耗指標的數據質量進行監測,確保各項能耗指標的真實、準確。深入研究能耗指標與有關經濟指標的關系,科學設置監測指標體系。制訂科學、統一的能耗指標與GDP核算方案,從核算基礎、核算方法、工作機制等方面對單位GDP能耗及其他監測指標的核算進行嚴格規范,不斷完善主要監測指標核算的體制和機制。制定嚴格的數據質量評估辦法,切實保障數據質量。節能降耗指標及其數據質量分別由上一級統計部門認定并實施監測。年耗能5000噸以上重點耗能企業主要由省統計局和省經貿委負責監測,各市、縣(市、區)政府也要對本地區重點耗能企業進行監測。從20*年起,各市、縣(市、區)統計局按省、市統一要求建立季度、年度能源消費總量和單位GDP能耗核算制度,進一步完善能反映各地特點的能耗數據質量評估辦法。

二、監測的主要內容

(一)對全省及各市、縣(市、區)節能降耗進展情況的監測。

監測指標:單位GDP能耗、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單位GDP電耗、單位工業增加值電耗及上述指標降低率;單位產品能耗,重點耗能產品產量及其增長速度;主要耗能行業產值及其增長速度等。

(二)對主要耗能行業節能降耗進展情況的監測。

主要耗能行業包括:鋼鐵、有色、建材、石油、化工、化纖、電力、造紙、紡織等。

監測指標:單位增加值能耗,單位產品能耗。

(三)對重點耗能企業的監測。

重點耗能企業:省級為年耗能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企業,各市、縣(市、區)根據當地情況自行確定。

監測指標:單位產品能耗,能源加工轉換效率,節能降耗投資等。

(四)對資源循環利用狀況和“十一五”期間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建設情況的監測。

監測指標:資源循環利用指標,十大重點節能工程的節能量。

三、監測的主要方式

(一)按年度編寫全省能源利用狀況白皮書并召開新聞會,向社會公布全年能源利用狀況。

(二)按季度全省及各市、縣(市、區)節能降耗情況公報。

(三)建立重點耗能企業能源消耗狀況內部通報制度,按月向省政府及相關部門通報重點耗能企業節能降耗情況。

(四)組織開展對各市、縣(市、區)能源統計工作的督查和對重點企業能耗統計數據質量的稽查。

(五)按季度召開

省級有關部門聯席會議,交流和通報各部門節能降耗有關情況。

(六)按季度召開全省統計系統內能源數據質量聯審評估會議,對節能降耗主要指標進行評估監測。

(七)各市、縣(市、區)也要相應開展節能降耗情況監測。

四、對單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數據質量的監測

GDP和主要能耗數據實行下管一級。每季度全省統一組織核算、評估各市GDP數據和主要能耗數據。各市統計局按省統計局有關文件精神,統一組織核算、評估所轄各縣(市、區)GDP數據和主要能耗數據。各地數據使用前必須經上級統計局核準,未經核準一律不得對外使用,以確保省、市、縣三級數據的基本銜接和橫向可比。

(一)對GDP數據質量的監測。

第一組:地區GDP總量的逆向指標,用于檢驗GDP總量是否正常。

1.地區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區各項稅收占第二和第三產業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區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增加額占GDP的比重。

第二組:與地區GDP增長速度相關的指標,用于檢驗現價GDP增長速度是否正常。

1.地區各項稅收增長速度。

2.地區各項貸款增長速度。

3.地區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

4.地區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增長速度。

第三組:與地區第三產業增加值相關的指標,用于檢驗第三產業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區第三產業稅收占全部稅收的比重。

2.地區第三產業稅收收入增長速度。

(二)對能源消費總量數據質量的監測。

1.電力消費占終端能源消費的比重,用以監測終端能源消費量是否正常。

2.規模以上工業能源消費占地區能源消費總量的比重,用以監測地區能源消費總量是否正常。

3.三次產業、各行業能源消費的比重,用以監測地區各產業、行業能源消費總量是否正常。

4.火力發電、供熱、煤炭洗選、煤制品加工、煉油、煉焦、制氣等加工轉換效率,用以監測涉及計算各種能源消費量的相關系數是否正常。

5.對各產業、行業能源消費增長速度與工業增加值增長速度進行比較,結合節能技術運用情況,用以監測各產業、行業能源消費與行業增長是否相銜接。

6.主要產品產量、單位產品能耗,用以監測重點耗能產品能源消費情況。

7.單位GDP能耗、單位GDP電耗、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單位工業增加值電耗及上述指標降低率,用以監測節能降耗主要指標之間是否相互銜接。

有關數據評估辦法、核算制度等,由省統計局另行印發。

浙江省單位GDP能耗考核體系實施方案

省經貿委省統計局

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36號)、《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63號)精神,為建立健全我省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和獎懲制度,強化政府和企業責任,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目標,特制訂如下單位GDP能耗考核實施方案:

一、考核對象、內容和方法

(一)考核對象。

1.各市政府。

2.列入國家“千家企業”的我省17家重點用能企業(以下簡稱17家重點企業),以及年綜合耗能18萬噸標準煤以上并簽定“十一五”節能目標責任書的28家重點用能企業(以下簡稱28家重點企業,兩項合稱45家重點用能企業)。

(二)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落實節能措施情況。

1.節能目標完成情況。

(1)各市政府的年度節能目標值以各市與省政府簽定的年度節能目標責任書中確定的目標為準,以省統計局核定的各市能耗指標為考核依據。

(2)20*年度45家重點用能企業的年度節能目標值以各企業與當地政府簽定的年度節能目標責任書中確定的節能量為考核依據;未與當地政府簽定年度節能目標的企業,以企業根據“十一五”節能目標責任書制定的年度節能目標為考核依據。從20*年起,45家重點用能企業每年初與當地政府簽定年度節能目標,五年累計節能目標不得低于“十一五”節能目標責任書中規定的節能量。

2.落實節能措施情況(見附件)。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辦法,相應設置節能目標完成指標和節能措施落實指標,滿分為100分(超額完成指標的可適當加分,最高加10分)。節能目標完成指標為定量考核指標,以省統計局和省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節能降耗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節能辦)核定的數據為考核依據,對計算目標完成率進行評分,滿分為40分,超額完成指標的適當加分,上年度未完成的節能目標,須分攤到以后年度。節能措施落實指標為定性考核指標,是對各市、各重點企業落實節能措施情況進行評分,滿分為60分。

(四)考核結果。分為超額完成(95分及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及以下)四個等級。未完成節能目標的,均為未完成等級。具體考核計分方法見附件。

二、考核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各市政府將上年度本地區節能工作進展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報省政府,同時抄送省節能辦。由省節能辦組織評價考核工作組,對各市政府節能工作及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抽查和評價考核。根據評價考核工作組的評價和調查報告,由省節能辦完成對各市政府的綜合評價考核報告,于每年6月底前報經省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告。

(二)45家重點用能企業的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由省經貿委和各市節能主管部門分別組織實施,其中17家重點企業由省經貿委負責組織實施,各企業所在地市級節能主管部門配合;28家重點企業按屬地原則由所在地市級節能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企業應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級節能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工作進展情況自查報告,其中17家重點企業直接報省經貿委及所在地市級節能主管部門,同時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省經貿委和有關市節能主管部門組織以社會各界專家為主的評價考核組,分別對17家重點企業和所屬28家重點企業的節能工作及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抽查和評估核查。根據評價考核組的評價和調查報告,由有關市節能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20日前將28家重點企業的綜合評價考核報告報送當地市政府和省經貿委,省經貿委于每年3月底前將28家重點企業的綜合評價考核結果審核匯總,并報經省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告。

三、獎懲措施

(一)對各市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結果,由省節能辦報經省政府審定后,抄送省委組織部,作為市政府領導干部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二)對考核等級為完成和超額完成的市政府,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未完成等

級的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領導干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省有關部門暫停該地區新建高耗能項目的核準和審批。

(三)考核等級為未完成的市政府,應在評價考核結果公告一個月內,向省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經貿委。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監察廳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該市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對評價考核結果為超額完成和完成等級的企業,由省節能辦予以通報表揚,并結合全省節能表彰活動進行表彰獎勵;對該企業的節能項目予以適當支持。

(五)對評價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企業,予以通報批評,該企業當年不得參與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活動,對其新建投資項目和新增工業用地從嚴控制,并不得享受次年度政府各項優惠政策的申報資格。

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企業,應在評價考核公告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報省節能辦和所在市政府,限期整改。

(六)對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考核結果,由省國資委作為對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實行“一票否決”,并依照有關經營業績考核管理辦法對相關企業負責人實施相應的獎勵和處罰。

(七)對在節能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地區和企業,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附件:1.各市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計分表

2.45家重點用能企業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計分表附件1

各市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計分表考核指

標類型序號考核項目分值評分標準節能目標

(40)1萬元GDP能耗降低率40完成年度計劃目標40分,完成目標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額完成10%加2分,最多加10分。本指標為否決性指標,只要未達到年度計劃確定的目標值即為未完成等級。節能措施

(60)2節能工作組織和領導情況21.建立本地區的單位GDP能耗統計、監測、考核體系,1分;

2.建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重大問題,1分。3節能目標分解和落實情況31.節能目標逐級分解到縣(市、區)和重點企業,1分;

2.開展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檢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縣(市、區)能耗指標,1分。4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情況201.第三產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每上升1%,加1分,最多加3分;

2.高技術產業增加值占地區工業增加值比重

每上升1%,加1分,最多加3分;

3.制定和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辦法,4分;

4.貫徹落實高耗能行業企業差別電價政策,2分;

5.完成當年淘汰高耗能落后生產能力目標,8分。5節能投入和重點工程實施情況101.建立節能專項資金并足額落實,4分;

2.組織實施重點節能工程,4分,項目實施后節能效果明顯,2分。6節能技術開發和推廣情況91.把節能技術進步列入年度科技計劃,2分,取得實質性成果,2分;

2.實施重點節能技術示范項目,3分;

3.組織推廣節能產品、技術和服務機制,2分。7重點企業和行業節能工作管理情況81.完成重點耗能企業當年節能目標,3分;

2.完成年度節能監測(審計)計劃,2分,完成80%以上,1分,不足80%不得分;

3.新建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合格的執行率完成年度目標,3分,完成80%,2分,不足70%不得分。8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31.定期開展節能執法監督檢查等,1分;

2.執行主要耗能產品限額標準,1分;

3.執行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管理標準,1分。9節能基礎工作落實情況51.加強節能管理力量、監察機構能力建設,1分;

2.完善能源統計制度并充實能源統計力量,1分;

3.按要求配備能源計量器具,1分;

4.開展節能宣傳、培訓和競賽工作,1分;

5.實施節能獎勵制度,1分。小計100注:1.年度計劃節能目標值以各市與省政府簽定的年度節能目標責任書確定的年度節能目標為基準,以省統計局核定的各市能耗指標為考核依據;上年度未完成的節能目標,須分攤到以后年度。

2.淘汰高耗能落后生產能力目標以與省政府或省屬相關部門簽定的責任書確定的數據為準,沒有簽定淘汰責任目標的以市政府年初提出并上報省政府的目標值為依據。附件2

45家重點用能企業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計分表

考核指

標類型序號考核項目分值評分標準節能目標

(40)1節能量40完成年度計劃目標值得40分,完成目標90%得35分、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額完成10%加2分,最多加10分。本指標為否決性指標,只要未達到年度計劃確定的目標值即為未完成等級。節能措施

(60)2節能工作組織和領導51.建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掛帥的節能工作領導小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業節能工作,3分;

2.設立或指定節能管理專門機構并

提供工作保障,1分;

3.企業節能管理人員相對穩定,并有效開展工作,1分。3節能目標分解和落實情況101.按年度將節能目標分解到車間、班組和個人,3分;

2.每月對能耗完成情況進行統計分析,2分,對節能目標落實情況進行考評,2分;

3.制定節能獎懲制度,3分。5節能技術開發和應用情況251.主要產品單耗或綜合能耗水平在省內同行業中位居前10%位的,得8分,位居前20%位的得4分,位居后10%位的不得分;

2.安排節能技術研發或推廣利用專項資金并逐年增加,4分,指定專人或部門負責研發或與相關單位共同研發并有實質性成果,2分;

3.實施并完成年度節能技改計劃,4分;

4.沒有應淘汰的落后耗能工藝、設備和產品或按規定淘汰落后工藝、設備和產品,6分。6節能法律、法規執行情況101.貫徹執行《節能法》及配套法律、法規及地方性法規與政府規章,2分;

2.執行高耗能產品能耗限額標準,4分;

3.實施主要耗能設備定額管理制度,2分;

4.新、改、擴建項目嚴格執行節能評估制度,按節能設計規范和用能標準建設,2分。7節能管理工作執行情況101.實行能源審計或監測,并落實改進措施,2分;

2.建立能源統計臺賬,1分,按時保質報送能源統計報表,2分,配備專職統計人員,1分;

3.依法依規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并定期進行檢定、校準,完善計量檢測體系,能源計量器具受檢率達到95%以上,2分;

4.開展節能宣傳和培訓以及節能競賽活動,2分。小計100說明:

1.節能目標考核:以各企業與當地政府簽訂的年度節能目標責任書中確定的節能量為考核依據;未與當地政府簽訂年度節能目標的企業,以企業根據“十一五”節能目標責任書制定的年度節能目標為考核依據。從20*年起,45家重點用能企業每年初與當地政府簽訂年度節能目標,五年累計節能目標不得低于與省里簽訂“十一五”節能目標責任書中規定的節能量。

2.節能量的測算方法:按照企業主要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計算,不能提供單位產品能耗的企業按照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計算。

3.45家重點用能企業:指年綜合耗能18萬噸標準煤以上并簽訂“十一五”節能目標責任書的45家重點用能企業(包括列入國家“千家企業”的我省17家重點企業)。

4.上年度未完成的節能目標,須分攤到以后年度。

浙江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實施辦法

省環保局

第一條為了準確

核定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規范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減排監測,按照《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3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污染減排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3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6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是對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總量進行核定,并為國家及我省確定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提供數據的監測活動。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監測技術采用污染源自動監測技術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包括手工監測和實驗室比對監測)技術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條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原則上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國控及省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由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火電廠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國控及省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共享使用,不重復監測。

第四條國控及省控重點污染源名單按國家及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公布的名單為準。

國控重點污染源指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控并公布的占全國主要污染物工業排放負荷65%的工業污染源和城市污水處理廠。

省控重點污染源指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控并公布的占全省主要污染物工業排放負荷65%的工業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水處理廠。

第五條以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為基礎,統一采集、核定、統計污染源排污數據,根據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流量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單位應當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定期監測,建立污染源監測檔案。排污單位應在每月5日前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上報上月排放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數量,并提供有關資料。

對于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源,以自動監測數據為依據上報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對于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源,由排污單位提供具備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監測數據,以此上報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對于無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和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環境統計方法計算,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上報。

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每月上報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進

行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告知排污單位。

第六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由排污單位負責,驗收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運行由排污單位委托有資質的運營單位負責。

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必須與省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聯網并實時傳輸數據,其中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必須直接傳輸上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屬地管理要求,負責轄區內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實驗室比對監測,其中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的自動監測系統的實驗室比對監測由省環境監測中心負責。

第八條實驗室比對監測與自動監測設備同步現場采樣,國控重點污染源和省控廢水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實驗室比對監測為每季度一次,省控廢氣重點污染源和其它污染源為每半年一次。

第九條對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或自動監測設備未按要求聯網的污染源,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定期對其進行手工監測,依此數據進行核定。

國控重點污染源和省控廢水重點污染源監測頻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省控廢氣重點污染源監測頻次不少于每半年一次,其它污染源監測頻次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第十條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管理工作。承擔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和排放量的準確性與可靠性。

實驗室比對監測結果表明同步的自動監測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時,則從本次實驗室比對監測時間上推至上次實驗室比對監測之間的時段按自動監測系統數據缺失處理。數據缺失時段的排放量按照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核算。

地方實驗室比對監測結果與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抽查監測結果不一致時,由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對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的統一質量控制考核,并適時組織交叉檢查。

第十一條各級環境監測機構采用的監測方法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環保行業標準,并按照國家和地方技術規范要求實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第十二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礎信息檔案,建立污染源監督性監測信息庫。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按季度逐級報送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用于監測質量管理和統計等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各級政府要切實保障環境監測機構的工作條件,在人員配置和培訓、設備購買和更新、工

作和實驗用房供給、工作經費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并予以落實,特別要切實保障直接為污染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服務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經費,補助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經費,將其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浙江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實施辦法

省環保局

第一條為做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統計和核定工作,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36號)、《環境統計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37號令)、《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污染減排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3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6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環境統計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業源和生活源排放量的總和。

第三條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制度包括年報、半年報和季報。

年報主要統計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調查對象為列入上年環境統計數據庫重點調查單位及本年度新增重點調查單位。重點調查單位和非重點調查單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據本辦法第六、七條規定進行統計。為增強數據的時效性,各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于當年12月31日前上報年報快報數據。快報數據應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核算,核算結果與核算技術報告、核算主要參數以及相關支撐材料一并上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發

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對各地數據進行初步審核,并將初步核算結果通報各地。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對年報數據進行匯總和審核,于次年2月底前將年報數據庫和年度統計技術報告一并上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環境統計數據審核辦法》,結合國家初步核算結果,對各地上報的年報數據進行復核。

半年報主要統計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調查范圍、對象和方法同年報,報告期為1—6月。各地于當年7月20日前上報數據庫和統計技術報告。

季報主要統計上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為總量減排統計和宏觀經濟運行分析提供環境數據支持,調查范圍為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排放量,其它做整體估算。報告期為1個季度,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上報數據庫和統計技術報告(第二季度季報可由半年報替代)。

第四條統計調查按照屬地原則,由各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完成。工業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重點調查單位發表調查和非重點調查單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非農人口數(或城鎮常住人口數,以2005年環境統計口徑為準)、燃料煤消耗量等社會統計數據測算。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數據逐級審核匯總后上報。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重點調查單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本地區(以縣級為基本單位)排污總量(指該地區排污申報登記中全部工業企業排放量)85%以上的工業企業單位。重點調查單位的篩選工作應在排污申報登記數據變化的基礎上逐年進行。

重點調查單位統計范圍每年動態調整1次,剔除關停企業,納入新增企業,凡造成事實排污超過1個月以上的企業均應納入統計范圍。篩選出的重點調查單位及其排放量應與上年對照比較,分析增減單位及其排放量變化情況,并作適當調整,保證重點調查數據能夠反映本地排污情況的總體趨勢。

第六條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監測數據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數法進行統計。

監測數據法:重點調查單位原則上都應采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污量(省、市級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數據應及時反饋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當年關停企業按其當年實際排污天數計算排污量。凡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備(須由市級以上環境監測機構按照質量控制要求標定)并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的單位,采用實時監測數據的匯總數作為排污量數據。未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的,采用實測法計算全年排放量時,至少需要4次監測數據。

物料衡算法:主要適用于電力、熱

力的生產和供應業的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測算。測算公式為:燃料燃燒SO2排放量=燃料煤消費量×含硫率×0.8×2×(1-脫硫率)

排放系數法:主要適用于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造紙、金屬冶煉、紡織等行業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種方法優先使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放量。若無監測數據或者監測頻次不足,可根據上述適用范圍,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選用物料衡算法,鋼鐵、化工、造紙、建材、有色金屬、紡織等行業選用排放系數法。監測數據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必須與物料衡算法或者排放系數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相互對照驗證,對兩種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較大的,需分析原因。對無法解釋的,按照“取大數”的原則確定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七條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統計方法。將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污總量作為估算的對比基數,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點調查單位排污總量變化的趨勢(指與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減少的比例),等比或將比率略作調整,估算出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條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統計方法。生活源化學需氧量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化學需氧量排放量=城鎮常住人口數×城鎮生活化學需氧量產生系數-城鎮污水處理廠去除的生活化學需氧量

其中,城鎮生活化學需氧量產生系數應與上一年度的產生系數保持一致。

生活及其它二氧化硫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及其它二氧化硫排放量=生活及其它煤炭消費量×含硫率×0.8×2

第九條環境統計數據質量控制主要由《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環境統計技術規定》、《全國環境統計審核辦法》等系列文件組成。在數據上報前,各地應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趨勢和環境污染狀況,對數據進行審核,并建立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工業企業和污水處理廠一廠一檔材料。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級環境統計數據負責,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結果認真復核重點調查單位報表填報數據。

第十條為了更加全面、客觀地反映各地抓整治促減排取得的實際效果,各地在上報年度統計數據庫和統計技術報告的同時,結合“三量”臺賬,將未納入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工業企業(簡稱統計口徑外工業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狀況信息一并報送。統計口徑外工業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狀況信息包括該企業當年和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廢水(廢氣)排放量、

年均監測數據、所采取整治措施和治理設施投運時間等內容。各地要結合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做好統計口徑外工業企業各類基礎材料歸檔工作。

第十一條按照附件規定的排放強度法和國家環保總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試行)》(環發〔20*〕183號)對主要污染物減排數據進行核算。

第十二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地年報快報進行核算時,各地應提供主要污染物減排技術核算報告、核算主要參數和主要支撐材料。

主要污染物減排技術核算報告包括增量、削減量、削減率核算結果,并附削減項目清單以及具體整治措施的說明。

核算主要參數為當年GDP增長率,非農(城鎮)人口數和增長率,火電和非電用煤量及增長率等。

COD削減核算主要支撐材料:

污水處理廠。當年和上一年投運的污水處理廠COD削減的,需提供建設部門關于具體投運日期、設計處理能力、實際處理水量的證明,以及環境監測機構關于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濃度的年度監測報告和在線監測數據等;現有污水處理廠COD削減的,需分別提供建設部門出具的當年和上一年實際污水處理量的證明,環境監測機構當年和上一年進出水濃度監測報告以及在線監測數據,增加污水處理量的,必須提供增加污水處理量的有效證明(如污水處理廠進水計量泵的流量記錄臺賬或在線記錄,新建管網、泵站的驗收材料等依據),出水濃度降低幅度較大的,需提供污水處理廠治理(整改)驗收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

工業企業。統計范圍內企業削減COD的,需說明企業具體的治理措施、投運日期和提供相關的治理(整改)驗收材料,年度處理水量、進出水濃度監測報告以及在線監測數據等;因企業或生產線關停并轉導致排污量下降的,需提供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的關停并轉證明材料。

SO2削減核算主要支撐材料:

火電企業。需提供機組(鍋爐)的投運日期、裝機容量、治理措施、脫硫設施通過調試日期、煤炭消耗量、含硫率、實際脫硫率、二氧化硫排放量以及削減量。循環流化床的脫硫設施需與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并附在線監測數據。

非電力企業。納入當年環境統計數據庫內的非電力企業經治理削減二氧化硫的,需提供企業具體的治理措施、治理設施投運日期、煤炭消耗量、燃煤的含硫率、脫硫率及二氧化硫實際削減量、在線監測數據等,并附環保部門的驗收報告和監測報告。因企業或燃煤設施關停導致排污量下降的,需提供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核算結果的校正。

在排

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系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時,用監察系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數采用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方法和系數(見附件)。

環境監測與監察系數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國家環境監察機構確定的方法進行核定。

第十四條年報數據的復核。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核算方法和全國環境統計審核技術要求,對年報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復核。

復核方式。采用監測數據、物料衡算、排放系數、邏輯校驗等方法,并結合現場復核、數據質量抽查,核實年報數據。

復核內容。列入統計數據庫重點調查企業,需逐家比對廢水量、化學需氧量排放量、煤炭消耗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并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排放量變化原因進行審查。重點調查企業有變更的,對變更情況進行核實。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減排數據的核算與校正附件

減排數據的核算與校正

一、COD核算與校正

核算方法:

工業COD排放量=上年工業COD排放量+新增工業COD排放量-新增工業COD削減量

其中:

新增工業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強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業貢獻率后的GDP增長率

2005年排放強度=2005年工業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業貢獻率后的GDP增長率=〔1-(低COD排放行業工業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長率

上述增量和增長率均指當年與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業包括電力業(火力發電)、黑色金屬冶煉業(鋼鐵)、非金屬礦物制品業(建材)、有色金屬冶煉業、電器機械及器材制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品機械制造業和通訊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當年城鎮人口增長的COD排放量-當年新增生活COD削減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系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

計算用GDP增長率=當年GDP增長率-監測與監察系數

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監測達標企業數/監測企業數×0.5+監察達標企業數/監察企業數×0.5

其中,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為100%的,監測與監察系數取

值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為0。

二、SO2核算與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電SO2排放量+非電SO2排放量

其中:

非電SO2排放量=上年非電排放強度×(當年全社會耗煤量-當年電力煤耗量)-當年新增非電工業SO2削減量

上年非電排放強度=上年非電SO2排放量/(上年全社會耗煤量-上年電力煤耗量)

當年非電SO2排放量須用主要耗能產品(粗鋼、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數校核,按排放強度和排放系數法估算數據,取大數原則確定非電SO2排放量。

火電SO2排放量=上年火電SO2排放量+當年新增火電SO2排放量-當年新增火電SO2削減量

當年新增火電SO2排放量:按統計部門快報確定的轄區火力發電量320克標準煤/千瓦時(或當年火力發電標準煤耗水平)計算發電耗煤量,按轄區平均煤炭硫分確定新增電量導致的SO2產生量,扣去當年新建燃煤機組投產脫硫設施同時運行(要考慮脫硫設施滯后時間)、上年燃煤機組投產脫硫設施滯后于當年運行(上年接轉到當年的脫硫設施)形成的SO2削減量。

有條件的地區,特別是開展節能發電調度試點的地區,可以用轄區內分機組火力SO2排放數據庫作為審核依據,數據庫要有分機組裝機容量、發電量、耗煤量及SO2排放量,火力裝機容量、發電量和增長速度可利用電力管理部門的火力裝機容量指標。

對于燃料油使用量較大的地區,還應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時,用監察系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

地區SO2排放量=當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業非正常排放量

企業非正常排放量=企業SO2產生量×脫硫效率×(1-監察系數)

發現被檢查企業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一次,監察系數取0.8,非正常運行二次監察系數取0.5,超過兩次非正常運行,監察系數取0。

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定義為生產設施運行期間脫硫設施因故未運行而沒有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報告的、沒有按照工藝要求使用脫硫劑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違法行為。

三、有關核算的說明

核算資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據上年環境統計資料。GDP、耗煤量、有關行業的工業增加值、城鎮人口增長率使用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沒有

公布數據的,以各當地統計部門初步數為準。以上初步數應與統計部門協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減量核算原則。當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減量,以各地污染治理設施實際削減量為依據測算。

關停企業減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納入環境統計數據庫的企業的排放量減去其當年實際排污量所得。關閉小火電計算SO2減排量,減排量=上年關閉機組SO2排放量×(1-當年發電量/上年發電量);淘汰有燒結機的小鋼鐵,計算SO2減排量。其他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在環境統計中有名單的計算減排量,沒有名單的不計算。

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上年納入環境統計的企業新建污染治理設施通過調試期后并連續穩定運行的,其去除量從通過調試期的第二個月算起,計算本年實際運行時間(停運和非正常運行時間扣除)及污染物削減量。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處理廠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與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核算方法相同。對于現有污水處理廠增加污水處理量的,必須說明情況。增加量以新建管網的驗收報告為依據(或以新建管網相關佐證材料為依據),核算時間以通過驗收的第二個月算起。

當年新增火電SO2削減量:包括當年新投運的老機組脫硫設施削減和上年投產老機組脫硫以及隔年投產脫硫機組當年多削減的量。當年新增非火電SO2削減量:指連續穩定減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業的燒結機和冶煉等煙氣脫硫工程脫硫、煉焦脫硫工程、煤改氣工程、與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的循環流化床、集中供熱等脫硫措施形成的SO2削減量。企業通過技術改造、搬遷或拆除鍋爐等措施減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詳細的技術資料支持。

浙江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實施辦法

省環保局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污

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確保完成浙江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3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十一五”期間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批復》(浙政函〔2006〕139號,以下簡稱《計劃》)、《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污染減排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34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63號)的有關規定,并依據《“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以下簡稱《目標責任書》),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十一五”期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完成情況的考核。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條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是“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對轄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負總責。

第四條各設區市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計劃分解落實到各縣(市、區)政府和主要排污單位。

各級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和年度計劃,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項目和資金,嚴格監督管理,確保實現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

第五條各設區市政府應當按照省政府批復下達《計劃》和《目標責任書》的要求,結合轄區內環境保護規劃,制定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計劃,確定年度削減目標,落實各項減排措施并批準實施。必要時應及時編制并落實減排應急預案。

主要污染物年度削減計劃應于當年1月底前報省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污染減排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減排辦)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下一級政府分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之和不得突破上一級政府下達的區域總量控制指標,也不得突破國家和省確定的水污染物重點流域等專項規劃下達的流域總量控制指標。

省部屬電廠的二氧化硫總量指標由省政府統一下達并組織實施削減計劃,同時納入所在地二氧化硫的統計范圍,但不得替代本地區二氧化硫的削減指標。

第七條各設區市政府應成立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機構,建立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及時調度和動態管理本地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主要減排措施進展情況以及環境質量

變化情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臺賬。

第八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內容: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開展情況。包括:組織機構、政策制定、計劃編制和分解、措施落實、項目資金安排、檢查考核等。

(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依據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核算細則、統計辦法和監測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核定。

(三)轄區環境質量變化和污染源達標排放情況。環境質量變化情況依據《目標責任書》的要求核定;污染源達標排放情況依據在線監測數據或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的污染源“飛行”監測等監督性監測報告進行評定。

(四)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依據各地對三大體系建設、運行情況出臺的正式文件和有關抽查復核情況進行評定。

(五)各項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落實情況。包括:工程治理、結構調整和監督管理等減排措施的實施情況。依據各地有關正式文件、工作方案、統計數據、相關證明材料和現場檢查進行評定。

(六)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檔案建立情況。檔案建立以污染源“三量”臺賬為基礎,按照系統性、完整性、準確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定。

第九條各設區市政府應對半年度、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計劃執行、減排措施進展、三大體系建設運行進展以及對轄區各縣(市、區)檢查考核等情況進行自查和總結,于當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將半年度和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的自查報告報省減排辦。

各設區市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轄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報告省政府,并抄送省減排辦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各設區市政府應組織發展改革、環保、建設、經貿、統計等部門,按季度對本轄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形勢進行分析,于期末后10日內報省減排辦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分半年度核查和年度考核,省減排辦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檢查考核。

省減排辦于當年7月底前對各設區市政府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半年工作進行核查,并經省政府同意后,向各地通報核查結果。

年度考核納入生態省建設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由省減排辦于次年1月對各設區市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考核,并于次年5月底前將全省考核結果向省政府報告,經省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采用書面核查、現場檢查、重點抽查和

數據核算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監測和考核體系建設運行情況較差,或減排工程措施未落實,或未實現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目標的設區市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

未通過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的設區市政府,應當在考核結果公布后1個月內向省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減排辦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考核結果在報經省政府審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設區市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以及項目核準或批準,暫停省級環保專項資金的使用,撤消省里授予該地區的環境保護或環境治理方面的榮譽稱號,領導干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對已命名的環保模范城市、生態市(縣、區)未通過考核的,暫緩通過復查;對正在創建的環保模范城市、生態市(縣、區)未通過考核的,給予否決。

對未通過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由干部任免機關或監察部門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對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實行以縣(市、區)為單位的建設項目區域限批,并暫停或減少省級環保專項資金補助。

(一)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分配總量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總量減排監測、統計、考核工作,報送總量減排計劃、季度減排形勢分析報告、半年和年度自查報告的;

(三)未完成總量削減任務的;

(四)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滯后,污染整治效果不明顯的;

(五)環境質量比上年度呈明顯下降的;

(六)轄區發生群體性污染糾紛事件,污染事故頻發的。

第十五條各設區市政府需報經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改、經貿、建設、統計等部門審核確認,并報省政府同意后,方可向社會公布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減排數據。

第十六條省能源集團二氧化硫總量減排的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發現有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應依法依紀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

浙江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管理辦法

省環保局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全面推進污染防治工作,控制新老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確保“十一五”期間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目標的實現,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3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十一五”期間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批復》(浙政函〔2006〕13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污染減排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34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6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管理,是指通過實施區域老污染源排污總量削減計劃和建設項目污染物新增量替代方案,將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控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限值和削減比例范圍內,以改善區域環境質量。

第四條各級政府必須通過對重點區域、流域、行業和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削減,完成國家和省政府下達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促進產業結構、布局的優化,改善環境質量,為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提供環境保障。

第五條各設區市政府要對當地主要污染物削減目標任務進行分解,落實到所轄各縣(市、區)和重點排污單位。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管理。

第六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以下原則對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進行管理。

(一)按照“治舊控新、監建并舉”的工作方針,突出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的污染整治削減排污總量,集中精力抓好環保重點監管區、重點污染行業的整治。

(二)依托重點工程削減總量。加快城鎮污水處理廠及其配套管網的建設,加強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濃度的監管,提高污水的處理率和達標率;加快燃煤電廠和熱電廠脫硫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加強監管,控制煤炭含硫率,提高脫硫設施的運行率和達標率。

(三)依托結構調整騰出總量。以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為依據,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和淘汰制造業生產能力目錄,堅決淘汰落后生產能力。

(四)依托嚴格監管控制總量。通過建立污染源“三量”臺賬、污染源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在線監測和“飛行監測”等手段,加強對污染源的管理。在重

點行業、重點企業實行清潔生產審核,從源頭減少污染物的產生量。

(五)依托“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削減總量。通過推進畜禽糞便污染整治、生活污水污染整治、垃圾固廢污染整治、化肥農藥污染整治、河溝池塘污染整治和提高農村綠化水平,削減農業農村面源污染,改善農村生態環境。

第七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超標排污(包括超標納管)或超總量排污單位責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排污單位應當采取限產、停產或者其他措施,使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規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依法予以停業、關閉。

第八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總量控制納入建設項目的環保審批條件,建立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的申請和核定制度。

第九條建設項目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必須削減一定比例的同類污染物排放量。其替代比例為:環境功能區達標較好地區可按新增量與減排量1∶1比例削減;其他地區新增量與減排量不得低于1∶1.2。化工、醫藥、制革、印染、造紙等重污染行業削減比例不得低于1∶1.5。替代實行污染因子一致性管理,一般區域暫時考核COD、SO2兩項指標,錢塘江流域增加氨氮指標。

第十條替代削減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須來自合法企業。關停非依法設立企業所削減的排污量,不得作為建設項目替代削減量。

錢塘江流域已經試行排污總量控制方案的7個縣(市、區),仍按原方案實行。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所需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可由縣級以上政府調配,跨地區調配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須經共同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包括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必須將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落實到企業單位,并予以確認。建設項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可以從一個或者多個企業(單位)獲得。

建設項目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應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總量控制專章中增加替代削減方案內容。

第十三條污水處理廠的環評審批必須符合當地污染物總量控制和環境容量要求。

進入污水處理廠的企業必須嚴格實行納管達標制度,納管超標企業必須對污水進行預處理,達到進管標準后納管。

污水處理廠提供納管企業的容量證明,需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作為總量平衡方案。污水進集中污水處理廠的排污單位,其污水允許納管量根據集中污水處理廠的允許排污量確定。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必須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生態

環境功能區規劃的要求,并與污染減排掛鉤。對沒有環境容量,達不到環境功能區規劃要求的地區,暫停新增污染物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對沒有完成年度減排任務以及超過總量指標的地區,暫停該區域新增同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直至完成總量減排任務。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環保審批必須以總量替代削減方案落實為前提。改擴建項目的環保審批必須以老項目的“三同時”驗收合格通過為前提。

在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管理中,需對原有總量替代削減方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建設項目試生產以前,需要削減的老污染源必須落實到位。對替代削減方案未能實施完成或擅自改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并在替代削減方案完成后予以驗收。

第十六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和“三同時”管理信息系統,建立污染源新增量、削減量和環境統計排放量臺賬,按要求將建設項目審批(包括總量削減方案)和“三同時”驗收的有關信息(包括排污總量增減、替代削減的污染源情況等)及時輸入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和“三同時”信息管理系統。在次月5日前將月報表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將主要污染物最大允許排放總量分解到排污單位。禁止無證或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排污。

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污單位的現狀排污總量、允許排污總量、允許排放濃度和污染物削減時間要求。

第十八條總量減排實施方案確定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規范的排污口,并安裝在線監測設施,與省市縣三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

第十九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污染源污染排放的監督管理。對瞞報、謊報減排情況,越權、違規審批,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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