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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15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污染減排工作的通知》(浙政發〔*〕34號)精神,確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間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兩項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污染減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明確目標任務
實施排污總量控制是我國環境保護的一項基本制度,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兩項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的約束性指標,必須確保完成。到2010年,我市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要在*年6.74萬噸的基礎上,削減15.1%,控制在5.72萬噸以內;二氧化硫排放總量要在*年7.79萬噸的基礎上,削減15.0%,控制在6.62萬噸以內。各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一定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生態市建設和環境污染整治,把污染減排作為調整產業結構、轉變增長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一定要堅持“治舊控新,監建并舉”的工作方針,突出重點流域、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加強監管,治理好老污染源,控制住新污染源;一定要堅持政府監管、企業減排、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層層落實減排責任,建立健全污染減排監測、統計和考核體系。
二、突出重點,落實減排措施
(一)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要出臺促進服務業和高技術產業加快發展的政策措施,分解落實任務,完善組織協調機制,提高服務業和高技術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要按照“十一五”污染物總量削減的要求對產業政策進行調整和優化,修改和完善產業導向目錄,嚴格限制新上高污染、高能耗項目。
(二)加快淘汰落后生產力。要認真落實國家、省限制和淘汰制造業落后生產力導向目錄,堅決淘汰小印染、小化工、小造紙、小制革、小冶煉、小石灰窯等落后生產能力,全面完成水泥機立窯拆除工作。對存在嚴重違法排污行為并拒不改正的企業,對整改無望的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對不按期淘汰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技術、裝備和產品的企業,對屬于“十五小”和“新五小”的企業,要依法責令其停產或予以關閉。
(三)加快傳統產業技術升級。要加快紡織、印染、醫藥、化工等行業的技術改造步伐,印染行業要逐步用先進的低浴比氣流染色機來替代現有高浴比高溫高壓染色機;醫藥、化工行業要采取對外合作和外購中間體的辦法來縮短反應步驟,減少廢氣污染,減輕污水處理的壓力。實施排污許可、給排水階梯收費制度,以及政府對節水措施的補助、獎勵,推進高耗水企業采用中水回用技術,提高水利用效率。
(四)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要抓緊完成*污水處理三期、上虞污水處理二期工程建設,確保嵊新污水處理廠正常投運。市區和諸暨的生活污水收集率在現有基礎上再提高10%,其它縣(市)生活污水收集率要達到60%以上。城市污水收集管網要向重點鄉鎮延伸,有條件的中心鎮也要建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
(五)加大環境污染整治力度。要根據“811”環境污染整治要求,深化“1234”環境污染整治工程,即對一大重點流域(曹娥江流域),二大重點區域(杭州灣精細化工園區、新嵊邊界區域),三大重點行業(印染、醫藥、化工)和四百余家重點污染源企業,進一步加大環境污染整治力度,努力提高整治效果。
(六)實施清水河道改造工程。要組織實施河道“三清”(清草、清障、清淤)工作,加快截污管網建設進度,擴大污水收集范圍。加大污水進網督促力度,保障清淤與截污工程同步實施,改善城市水環境質量。
(七)加強農業養殖污染整治。禁養區內不得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已建的畜禽養殖場要抓緊制訂搬遷計劃,2008年底前必須實施搬遷。限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在不新建和擴建的基礎上,按規范要求進行治理,做到達標排放。開展農業養殖污染整治工作,削減養殖污染排放量。
(八)嚴格實施鍋爐脫硫改造。對年用煤量在5000噸以上的用煤單位實施備案制度,對所用原煤的數量、熱值和含硫率予以備案,并對備案情況實施抽檢,確保全市主要耗能單位的煤質含硫量控制在1%以下。要按企業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指標核定用煤總量,凡超總量排放二氧化硫的,按環保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落實現有燃煤鍋爐的脫硫改造,循環流化床鍋爐的脫硫率必須達到85%以上,采用水膜除塵方式脫硫的小鍋爐脫硫率也必須達到60%以上。對于高污染、高耗能,且無法通過技術改造實現脫硫目標的設備,依法強制淘汰。對脫硫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或脫硫設施雖正常運行但不正常使用在線監控設施的,按未脫硫狀況足額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費。對熱電聯產和資源綜合利用電廠要開展定期復核工作,嚴格執行“以熱定電”政策。
(九)減少燃煤鍋爐數量。要合理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對禁燃區范圍內的燃煤、重油鍋爐實施清潔能源替代;按集中供熱要求,對集中供熱范圍內的燃煤鍋爐進行集中清理關停;積極推進清潔能源的使用,加快供氣管網建設,擴大供氣范圍。
(十)逐步推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排污權交易。要引入市場機制配置有限的環境資源,通過排污權的有償使用和交易,推動排污企業積極主動地做好排污控制工作,促進企業調整產業結構,積極發展科技含量高、輕污染或無污染的產品,提高產品附加值,從而推動企業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三、抓好落實,強化企業監管
(一)嚴格環評準入制度。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工業類新建項目新增污染物總量的,要按照省政府規定的替代比例削減同類污染物排放量;技改項目堅持“增產不增污、增產減污”總量控制原則。新建項目總量控制在削減老污染源污染物總量85%以內,新批項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突破總量控制要求,突破總量控制要求的縣(市、區)應采取區域限批政策,對所有新建項目不予立項、不予審批。對替代污染物沒有完成削減指標或污染防治設施未同步運行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對未按期履行“三同時”制度的建設項目,要責令停產整改。
(二)依法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環保部門對全市排污企業要進行主要污染物的總量核定,依法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要按照省政府規定的核發要求和范圍向排污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嚴禁排污單位無證或超總量排污。
(三)全面實施清潔生產。要實施工業園區生態化改造,努力構建生態產業鏈。突出抓好熱電、印染、化工等行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列入省、市重點監管名單的企業,一半以上必須在*年完成審核,其余企業到2008年完成。對污染重、能耗高的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
(四)加強對排污單位的執法監管。各級環保部門要對本地區重點排污單位加強監管,對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要督促建立“三量”(增量、減量、變量)臺帳并動態管理。企業減排責任落實情況要納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要通過“飛行監測”和環境違法行為整治行動等手段加強對污染源的監督監測,對二次監測超標、超總量排污的企業實行限期治理,限產限排,逾期仍不達標的,責令停產關閉。對惡意排污的行為要實行重罰,追究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五)加強對排污單位的應急管理。各縣(市、區)要加強對排污單位的應急管理,并制訂本地區主要污染物減排應急預案。對本地區重點污染源的排污情況要進行監控,并按月、按季進行排污量核算,一旦發現企業在正常情況下無法按期完成減排任務時,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對企業采取停產、限產、輪產等相應的應急措施。
四、加強領導,形成工作合力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減排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各級政府要把減排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建立健全減排工作責任制和問責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把減排各項工作目標和任務逐級分解到基層,落實到重點企業。市政府成立由市長任組長的節能減排領導小組,分別在經貿、環保部門設立節能、減排兩個辦公室。各縣(市、區),開發區(工業區、新區)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加強組織領導,加強管理力量。
(二)強化督查考核。市政府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工業區、新區)管委會的減排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統一考核。減排指標完成情況,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三)加大宣傳力度。要開展形式多樣的減排宣傳活動,增強公眾環境憂患意識。總結宣傳減排先進典型,倡導健康、文明、節儉、適度的消費理念,使減排成為廣大企業和社會公眾的自覺行為。
(四)落實工作責任。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工業區、新區)管委會對上述各條工作措施在本轄區內的實施負總責。市環保局要會同市監察局檢查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污染減排工作的通知》(浙政發〔*〕30號)以及本意見貫徹執行情況,每年向市政府作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