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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我省民辦高校的規范管理,保障民辦高校舉辦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民辦高等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民辦高校規范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10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加快把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重點切實轉移到規范管理和提高質量上來近年來,我省民辦教育發展迅速并取得顯著成績,已成為我省高等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全省現有獨立設置的各種形式的民辦高校13所,另有獨立學院20所,在校生總數已占全省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在校生總規模的三分之一。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對于滿足人民群眾對高等教育的多樣化需求,加快緊缺人才的培養,創新辦學體制和辦學機制,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必須清醒地看到民辦高校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在招生、管理、教學等方面不夠規范;投入不足;不少學校法人財產權不落實、財務管理混亂,有的甚至造成校園不穩定,給社會帶來負面影響,等等。對這些問題必須高度重視并切實加以解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當前,要把規范管理、提高質量作為一項重點工作抓緊抓實。
二、加強民辦高校的內部管理,依法規范辦學行為民辦高校及其舉辦者要積極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端正辦學指導思想,始終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加強內部管理,切實保證教育質量。
(一)依法建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民辦高校須按法律規定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決策權。制訂理事會(董事會)章程,規范決策
程序。各民辦高校理事長(董事長)、理事(董事)名單以及理事會(董事會)章程須在*年6月底前報省教育廳重新備案,省教育廳據此進行規范管理。民辦高校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要求制訂辦學章程,實行規范辦學。辦學章程經理事會(董事會)批準同意后,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校(院)長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報省教育廳核準后,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民辦高校在申請校(院)長備案時,要提供校理事會(董事會)會議紀要、填報《校長備案表》、舉辦者或理事長(董事長)與校長簽訂的有效聘用合同、依據學校章程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等。校(院)長任期原則上為5年,連任或適當延長任期的須重新上報審核備案。
(二)規范招生辦學行為。學校要按照辦學許可證核定的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類型、辦學層次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確需變更辦學主體、名稱、辦學層次和辦學地址的,須報審批機關重新批準。不得在辦學許可證核定的辦學地點之外辦學,不得自行設立分支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承擔的辦學任務轉交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舉辦全日制和成人學歷教育的民辦高校招生納入省年度招生計劃,學生須參加當年全省統一組織的招生考試,達到錄取分數線,并經省教育考試院批準,擇優錄取,由學校發放“錄取通知書”;同時經復查合格后予以電子注冊并取得學籍。對非學歷教育學生,民辦高校可自行招生,對其發放“學習通知書”;對學習時間在一年及以上的,必須實行登記備案制,將學生的名單、學習形式、年限、取得學習證書等及時報省教育廳備案,備案后的名單在校內公布。
在每年招生前,學校須將招生簡章和廣告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招生簡章和廣告須載明學校名稱、辦學地點、性質、招生類型、學歷層次、學習年限、收費標準、退費辦法、招生人數、證書類別和頒發辦法等。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與備案的內容相一致。未經備案不得。
(三)落實法人財產權。民辦高校出資人須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高校要對舉辦者投入資產、國有資產、受贈財產、辦學積累等分別登記建賬,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學校資產。學校貸款、受贈資產不得作為舉辦者的投入。
民辦高校資產須在批準設立之日起一年內過戶到學校名下。已經成立的民辦高校,其土地、校舍等資產尚未過戶到學校名下的,須在*年12月底前完成過戶工作。
(四)規范財務管理。民辦高校要依法設立會計機構,配備專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須取得會計職業資格證書。要建立健全內部預算管理、資產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針對民辦教育的實際,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要根據國家統一的財會制度,就資產管理、成本核算、投資回報、財務監督等制訂具體的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今后國家出臺新的民辦高校財會管理規定,從其規定。
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民辦高校要及時編制財務決算報告,委托有資質的機構依法組織審計。各高校須接受省級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管。
規范收費管理,依法組織辦學收入。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價格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及相應的管理辦法。積極推行收費“陽光工程”,加強收費公示工作。未經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一律不得收取。民辦高校須及時辦理收費許可證,收費時須使用合法票據。各項合法收入須存入學校賬戶,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五)加強教師隊伍建設。要建立一支思想政治素質較高、熟悉教育教學規律、精通管理業務的管理干部隊伍和數量充足、相對穩定、專兼職相結合的師資隊伍。嚴格按照專任教師資格制度規定,聘任或安排符合任職條件、具備任職資格的教師承擔教學工作。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按不低于1∶200的師生比例配足配齊輔導員,每個班級還需配備1名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的班主任。高校要與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責、權、利關系,依法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并按規定辦理各類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加強教師的培養和培訓,不斷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
(六)建立健全安全穩定工作機制。民辦高校要積極開展“平安校園”創建活動。加強應急管理,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加強對學校教學、生活、活動設施等的安全檢查,認真落實防火、防盜、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等安全防范措施。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隊伍建設,依法維護校園正常辦學秩序,落實安全和穩定工作校(院)長負責制。
三、依法落實扶持政策,為民辦高校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一如繼往地關心和支持民辦高等教育發展,依法落實有關扶持政策,及時研究解決民辦高校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一)依法落實民辦高校的稅收優惠政策。要充分保障出資人的權益,調動出資人持續投資辦學的積極性。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高校,依法享受與公辦高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高校,其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省教育廳在*年6月底前根據出資人的要求,對民辦高校的類別進行界定,實行分類指導和管理。
(二)建立并完善人事制度。民辦高校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表彰獎勵、教齡和工齡計算、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高校教職工同等的待遇,人事檔案由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負責管理。教師的專業技術資格納入全省高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價范圍,參照同級同類公辦高校教師的評價聘任辦法和有關政策執行。
(三)落實表彰和獎勵措施。省市設立專項資金,對在民辦高等教育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獲得省級及以上水平性教育教學重點建設項目的民辦高校,原則上享受公辦高校同等標準的項目經費補助。補助經費專項用于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于人員經費的支出。
四、切實加強對民辦高校的領導和監督,促進民辦高等教育健康協調發展省級有關部門、民辦高校所在地政府要加強交流與合作,建立促進民辦高校健康發展的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各自對民辦高校的支持、引導和監督管理職責。積極構建政府依法管理、學校依法辦學、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民辦高校管理工作新格局。
(一)建立省級民辦高等教育協調機制。省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將民辦高等教育納入管理范疇,積極做好服務、管理、監督工作。省教育廳牽頭負責民辦高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省財政廳牽頭負責對民辦高校財務狀況的監管。省工商局牽頭負責對違規招生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的依法查處。公安部門牽頭負責對非法辦學機構和非法中介的依法查處。省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工作重點,加強協調,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二)依法建立對民辦高校的督導制度。自*年開始,省里將建立一支專兼職結合的民辦高校督導專員隊伍。督導專員的職責是:監督民辦高校遵守法律法規和執行政策文件;引導辦學方向、辦學行為和辦學質量,向省教育廳報告辦學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等。具體由省教育廳組織實施。專職督導專員由省教育廳按國家的有關要求,考慮學校黨務、教學、財務、人事等專業管理需要,原則上從已退居二線或退休、身體健康、有豐富管理經驗的高校校級領導中聘任。督導專員聘期一般為5年一屆。受省教育廳委托,督導專員以督導組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民辦高校的辦學情況進行監督。專職督導員必要的工作經費,由省教育廳商省財政廳確定。各民辦高校的黨委書記為兼職督導專員,協助專職督導組開展工作。民辦高校的黨委書記要進入學校理事會(董事會),全過程參與所在學校規劃、人事、財務、基建、招生、收費等重大事項的
(三)實行民辦高校年度檢查制度。每年12月份,省教育廳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對民辦高校進行年度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學校遵守法律法規和執行政策情況,財務狀況,法人財產權落實情況,按章程開展活動情況,黨團組織建設、安全穩定工作、招生辦學等情況。具體由省教育廳組織實施。
(四)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各新聞單位要遵守新聞宣傳紀律,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大力宣傳國家、省關于促進、鼓勵、引導和規范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方針政策,宣傳民辦高等教育的先進典型,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民辦高等教育的輿論環境。各類媒體不得刊發未經省教育廳備案的民辦高校招生廣告和簡章。
本意見所稱民辦高校是指實施本、專科學歷教育、獨立設置的民辦高等學校,包括經批準設立的獨立學院。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