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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是住房政策的核心內容之一,是構建大社保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完善住房供應體系,促進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近些年來,隨著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深化,政府住房保障職能不斷加強,以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公積金為主要內容的城鎮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積極的成效。但是,城鎮住房保障的運作機制還不夠規范,與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特別是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需求還有一定的差距,住房保障體系還有待進一步完善。為進一步加強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切實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特別是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37號)精神,現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十一五”期間我省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著力完善制度,規范運行機制,逐步擴大保障面,基本形成以廉租住房制度、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和專項過渡性用房制度為主要內容的多類型、多層次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二)主要目標任務。
——加快實現城鎮廉租住房“應保盡保”。今年底前,所有市、縣(市)全面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年底前,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實現“應保盡保”。在此基礎上,將廉租住房逐步擴大到城鎮非低保家庭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多渠道籌措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資金,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規范完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交易管理。積極探索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方式的改革。
——逐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到2010年,機關、事業單位和大中型企業普遍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穩步推進其他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著力解決引進人才和農民工等方面的居住問題。積極采取專項過渡性租賃住房方式,解決引進人才居住問題。引導支持用工單位多途徑、多方式解決農民工居住問題。
二、加快實施城鎮廉租住房制度
(一)擴大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對符合《*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條件的城鎮居民家庭,要在*年底前,實現廉租住房保障“應保盡保”。在此基礎上,有條件的地區要穩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把廉租住房逐步擴大到城鎮非低保家庭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二)落實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建立多渠道的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籌措機制,形成穩定規范的保障資金來源。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國辦發〔*〕37號文件和財政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落實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通知》(財綜〔*〕25號)的規定,每年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提取5%以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也要按規定提取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多渠道落實廉租住房房源。從今年起,廉租住房建設納入當地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報上級發展改革、建設部門備案。國土資源部門要根據計劃落實建設用地。廉租住房可以在經濟適用住房中劃出一定比例,也可以通過盤活現有公房、收購二手房等途徑解決。
(四)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實施方式。完善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及租金核減為輔的廉租住房制度實施方式。對孤寡老人、軍烈屬以及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的城鎮低保家庭,以實物配租為主;對其他享受廉租住房的城鎮低保家庭,原則上以租金補貼為主;對城鎮低保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住房在保障面積之內的部分,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實行租金核減。
(五)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動態管理制度。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檔案。對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要進行一次核查。對家庭收入連續12個月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準或自有住房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應及時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認真執行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嚴厲查處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行為。
三、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
(一)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各地要根據本地居民的住房現狀,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并按計劃辦理供地、開發等手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在安排城市建設用地時,要優先落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選址,應選擇交通出行方便、基礎設施和公建配套設施較完善的區域。已經納入建設計劃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其選址定點和建設用地不得隨意更改。
(二)多渠道籌措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資金。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可以按國家規定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達到預售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經批準可以先預售。經濟適用住房買受人可以按國家規定,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商業銀行申請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的融資需求。
(三)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節能省地的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和建設質量。嚴格控制建設標準,不得建造大戶型、超大戶型經濟適用住房。合理安排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以集中建設,也可在土地出讓條件中約定,在商品住宅建設中劃出一定的比例作為經濟適用住房。引入市場機制,積極探索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運作方式的改革。禁止以集資、合作建房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名義,變相搞實物分房或商品房開發。
(四)嚴格經濟適用住房銷售交易管理。按照《*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嚴格準入條件,加強對年齡、年收入、居住條件等準購標準的審查和把關,依法建立準購制度。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其收入應低于當地城鎮居民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60%。經濟適用住房應逐步實行租售并舉,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但經濟困難、無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租賃經濟適用住房。加強經濟適用住房交易管理,規范交易行為,嚴格上市交易期限和調節交易收益政策。
(五)積極探索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方式的改革。對住房供應結構比較合理、住房價格比較穩定的城市,要積極探索試行貨幣化方式實施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可以實行貨幣化補貼,逐步改革以實物形態為主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四、逐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
(一)完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政策。完善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政策,簡化手續,適當擴大提取使用范圍。完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貸款期限最長可延長到30年,并適當提高貸款最高限額。完善住房公積金貸款方式,滿足職工不同的貸款需求。開展向低收入住房困難職工家庭提供貼息貸款的試點工作。積極探索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機構,為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度較低的企業職工貸款提供擔保,幫助更多職工購買住房。
(二)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和監督。各級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風險控制體系。改進住房公積金歸集、支取、貸款、查詢等方面的工作,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優質服務。建設、財政、審計、金融部門要加強監管,及時查處挪用住房公積金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完善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制度。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確保機關、事業單位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四)逐步擴大企業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今后一個時期,要穩步推進各類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鼓勵支持國有集體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大中型企業率先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鼓勵支持非公有制企業逐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可以實行低門檻進入,先按5%的繳存比例實施,再逐步提高。
五、著力解決引進人才、農民工等方面的居住問題
積極研究解決引進人才的居住問題,開展專項過渡性租賃住房建設試點工作。可參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優惠政策,土地實行劃撥,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建筑戶型以中小戶型為主,以成本租金租賃,根據實際情況,約定租賃期限。
積極探索多途徑、多方式解決農民工居住問題的辦法和措施。用工單位要高度重視解決農民工的居住問題。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用工單位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設農民工宿舍,出租給農民工居住,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執行。積極培育規范住房租賃市場,對農民工承租住房較多的區域,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切實加強管理,及時租賃房源、租金價格信息,方便農民工承租住房。
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是一項政策性、社會性強,涉及面廣的系統工程。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此作為政府為民辦實事的重點工作之一,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要深入開展城鎮居民住房狀況調查,全面掌握城鎮居民的居住條件、住房需求等情況,制定好城鎮住房建設規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各級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牽頭職能,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財政、民政、金融等部門要各負其責,認真做好各項工作,深入推進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