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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農村集體財務審計監督,大力推進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規范化、制度化,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的意見》(中辦發〔2004〕17號)要求和《*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省政府令第147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現就加強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的重要性
農村集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基礎。開展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是對農村集體資產和經濟活動實施行政監督的重要舉措,有利于規范村級財務管理,保障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有利于維護廣大農民群眾的物質權益和民主權利,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利于構建農村和諧社會,促進農村改革發展與穩定。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審計機構,充實審計人員,保障審計經費,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
二、扎實推進農村集體經濟三年一輪審工作制度
實行農村集體財務三年一輪審,是加強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的有效措施,也是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為扎實推進這項工作,省里決定組織開展“萬村審計”活動。各地要按照中辦發〔2004〕17號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三年一輪審”制度,并根據當地村的數量、規模,分解落實審計任務,制定審計計劃,建立審計月報制度,并結合實際,重點圍繞村級財務收支審計、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與離任審計、土地征用補償費和村級項目建設資金以及信訪反映突出問題的專項審計等,扎實推進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確保每年完成1/3村的審計。在審計方法上,可采用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組織審計、抽調具有《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資格證》的鄉鎮農經干部和會計等組成審計組進行協助審計的方式,也可以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審計。
三、嚴格規范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程序
各地要嚴格按照《辦法》規定的范圍和程序開展審計工作,審計前要編制審計工作計劃,制定具體審計方案,下達書面審計通知書;審計過程中要全面、客觀、真實地審查和核實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審計記錄和有關證明材料要有規范的文書格式,審計報告要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除涉及商業秘密等不宜公開的內容外,審計結果應向被審計單位及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公布。對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建議書提出的整改或處理意見要督促檢查,抓好落實。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如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資料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轉移、隱匿集體資產等行為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予以制止。為確保集體資產不流失,必要時,經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審計人員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四、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隊伍
各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落實相關機構和專人負責農村審計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向社會聘用農村特約審計員,廣泛利用社會力量。嚴格審計資格證管理,實行審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要開展經常性的業務培訓和教育,不斷提高農村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
五、有效保障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經費
要切實保障農村審計工作經費和人員經費,審計經費實行專款專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屆滿審計或任期內離任審計和當地政府部署進行的審計,其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農村審計人員外勤補貼參照國家審計工作人員的相關標準執行。
六、切實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的領導
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抓好農村集體財務審計各項工作,明確職責,抓好落實。農業部門要配備精干力量,具體抓好農村審計的組織實施工作;機構編制部門在農村審計機構編制方面要給予大力支持;監察部門要加大對審計決定的執行力度,堅決查處農村財務管理中的違法、違紀及違規案件;財政部門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合理保障審計正常工作經費;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積極幫助農業部門開展審計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同時,要積極爭取公安、金融、法院等部門在審計的調查取證、賬務核查、審計決定執行、案件及有關涉案人員查處等方面的協作,規范、有序地推進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