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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辦、局:
按照《國務院關于做好農村綜合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34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做好農村綜合改革工作文件的實施意見》(云政發〔*〕73號)文件精神,根據*年5月11日昭通市農村綜合改革工作會議要求,為切實加快我縣農村綜合改革步伐,結合實際,經縣人民政府研究,現就鄉鎮機構設置、編制管理和人員分流提出以下意見:
一、鄉鎮機構設置
(一)鄉鎮行政機構設置
鄉鎮是農村基層政權組織,是黨和國家各項工作的落腳點,其主要職能集中在“促進經濟發展,加強社會管理,搞好公共服務,鞏固基層政權,維護農村穩定”上。但具體事務管得太多,職能越位、錯位、缺位,干預農民和經濟組織生產經營自主權,職能龐雜,是造成鄉鎮機構臃腫的主要原因。理順政府職能、合理設置機構,是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把基層政權工作重點逐步轉移到行政管理和發展公益事業,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環節。
按照轉變政府職能要做到“兩還”、“一剝離”、“四加強”(即:從催種催收中退出來,還農民經營自主權;從直接管理村級事務中退出來,還村民自治權;將適合于市場運作的事務從政府工作中剝離出來,交給企業和社會組織;加強對產業結構調整的引導,幫助農民拓寬生財之道;逐步加強公共事業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加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積極扶持弱勢群體;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維護農村穩定)的要求,逐步建立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基層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根據昭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鄉鎮機構改革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實施意見》(昭政發〔*〕43號)文件精神及昭通市農村綜合改革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縣16個鄉鎮實際,白鶴灘鎮、老店鎮設立“黨政綜合辦公室”、“經濟發展辦公室”和“社會事務辦公室”3個內設機構;藥山鎮、大寨鎮、小河鎮、馬樹鎮、新店鄉、崇溪鄉設立“黨政綜合辦公室”和“經濟發展辦公室”2個內設機構;其余各鄉只設立“黨政綜合辦公室”1個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配備相關助理員;鄉鎮不設政協機構;根據《中共昭通市委辦公室昭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成立基層維穩中心(站)的通知》(市辦通〔*〕68號)文件精神,將鄉鎮綜治辦、維穩辦、矛盾調處中心合并,成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穩定中心(簡稱綜治維穩中心),屬黨委職能。
(二)鄉鎮事業機構設置
按照政事分開、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圍繞強化為“三農”服務功能、減輕農民負擔這個總體目標。通過進一步明確職能、理順體制、優化布局、精簡人員、充實一線、創新服務的措施,建立起分工協作、服務到位、高效多能、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運行機制,逐步變“養人辦事”為“辦事養人”。根據工作需要,保留原鄉鎮財政所、國土資源管理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站、勞動保障事務所、衛生院和中小學校、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所、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文化服務中心、林業站、水利管理站(根據中共巧家縣委、巧家縣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鄉鎮機構改革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實施意見》(巧發〔*〕10號)文件規范后的全稱)。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獸醫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發〔*〕78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云政發〔*〕85號)文件精神,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能轉到農業技術推廣和農村經濟管理上來,將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的畜禽疾病防治職能剝離出來,成立鄉鎮獸醫站,為縣農業局垂直管理的事業單位,履行畜禽疾病防治職能。結合鄉鎮機構改革、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新形勢,為便于縣級主管部門整合縣鄉技術力量,加大對優勢特色產業的培植,確保重大農業、林業、水利工程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將鄉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獸醫站收歸縣農業局垂直管理,鄉鎮林業站收歸縣林業局垂直管理,鄉鎮水管站收歸縣水利局垂直管理。將鄉鎮“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所”更名為“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所”,仍屬鄉鎮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
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所、文化服務中心為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和業務經費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管理;人員調配管理由鄉鎮黨委、政府提出意見,報縣委政府審批后,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調配管理;業務開展、工作考評、年終考核由鄉鎮管理。
鄉鎮財政所、國土資源管理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站、勞動保障事務所、衛生院、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獸醫站、林業站、水管站和中小學校為縣直部門垂直管理的事業單位,其人員和業務經費由縣直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人員調配管理由縣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調配管理;業務開展以縣直部門為主,在鄉鎮黨委、政府的指導進行;年終考核(含派出所、司法所),由鄉鎮黨委、政府負責,并按干管權限報組織、人事部門。
重新規范名稱和管理權限后,各鄉鎮、縣直各主管部門要按要求及時完善公章、牌子更換并辦理相關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工作。
二、鄉鎮人員編制管理
(一)重新核定鄉鎮機關編制領導職數
根據昭通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鄉鎮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的通知》(昭市編〔*〕21號)文件精神,在市編委核定給我縣各鄉鎮行政總編制的范圍內,由編委重新核定各鄉鎮行政機關編制。根據市委的要求:鄉鎮黨政領導班子嚴格控制在7名左右,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盡量交叉任職或兼職,工作人員實行一人多崗,一人兼管多項工作。結合我縣實際,2萬人以內的鄉鎮核定領導職數7名,2至4萬人的鄉鎮核定領導職數8名,4萬人以上的鄉鎮核定領導職數9名。
(二)重新核定鄉鎮事業單位編制
根據昭通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鄉鎮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的通知》(昭市編〔*〕21號)文件精神,在市編委核定給我縣各鄉鎮事業單位編制總額的范圍內,由編委對各鄉鎮事業單位的編制進行重新核定。
(三)鄉鎮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
根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6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通知》(廳字〔*〕2號)規定,嚴格執行機構編制審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職能調整,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增減的,統一由機構編制部門審核,按程序報同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或黨委、政府審批。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無權決定機構編制事項。按照省對鄉鎮行政事業編制的總量進行控制、管理的要求,編制重新核定后,鄉鎮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在編制之外聘用和借用人員頂崗,變相擴大人員編制。滿編、超編單位一律不準進人;鄉鎮機關、事業單位缺編需要進人時,必須由縣直主管部門或鄉鎮黨委政府提出申請,組織、人事和編制部門審核,經縣委、政府同意,報市人事和編制部門審批后,按照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招聘)、擇優錄用的程序辦理。嚴格按照核定的編制數配備人員,確保實現中央提出的鄉鎮機構編制五年內只減不增的目標。
重新理順機構設置和核定編制后,各鄉鎮必須及時草擬出“三定”方案,送縣機構編制辦公室審核把關后,報縣委辦公室行文審批。
三、人員分流
人員分流工作是鄉鎮機構改革的重中之重,是確保鄉鎮機構改革順利推進和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環節,也是鄉鎮機構改革的難點和熱點問題,矛盾較為突出。各鄉鎮要高度重視,認真細致,精心組織,把精簡分流人員同落實科教興巧的戰略結合起來,同經濟建設第一線結合起來,與推動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結合起來;嚴格在編委核定的編制范圍內定崗定職的基礎上,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競爭上崗;對超編單位人員,按照對口專業和對應機構性質進行分流;借用人員必須按時返回原單位參加競爭上崗;未競爭到崗位且不服從組織安排上崗的人員,列為待崗,待崗期為3年,第一年發給工資總額70%的生活費,第二年發給工資總額50%的生活費,第三年發給工資總額30%的生活費,三年期滿仍未上崗的予以正式辭退或解聘;大力清退臨時用工。各鄉鎮、縣直各主管部門,要在不增加財政開支、不將分流人員簡單推向社會的前提下,顧全大局、統籌兼顧,認真研究制定人員分流的具體途徑和辦法,報縣委、政府批準后執行。同時,在人員分流工作中既要耐心細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導大家認清改革的重大意義;又要千方百計地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讓每位干部職工都充分感受到組織的關心和愛護,做到留得安心、走得愉快,確保社會穩定。
四、工作步驟
根據縣委、政府農村綜合改革的總體實施意見,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年9月1日至*年9月15日)
各鄉鎮、縣直各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縣的改革精神及時召開會議,傳達學習深化農村綜合改革文件、會議精神。采取各種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加強正面宣傳和正面引導,大力宣傳深化農村綜合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教育廣大干部職工識大體、顧大局,正確對待和積極參與改革,為深化農村綜合改革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同時,要根據縣的總體方案,緊密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出鄉鎮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要體現出較強的政策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要細化每個步驟,落實每項責任,為順利推進機構改革奠定基礎。
(二)實施階段(*年9月16日至*年10月25日)
1.機構上劃及擬定“三定”方案(9月16日至9月30日)。各鄉鎮、縣直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密切協作,及時將要上劃的站所的人員、財物等整體上劃縣直主管部門。上劃后,縣直各主管部門和各鄉鎮要在2002年“三定”方案的基礎上,結合深化農村綜合改革的要求,由一把手負起總責,遵循可操作性、針對性和實事求是的原則,按照職責分工分別擬定“三定”方案(上劃站、所由主管部門擬定,未上劃站、所和鄉鎮內設機構由鄉鎮負責擬定),并于9月30日前送縣編辦審核后,報縣委審批。
2.重新規范鄉鎮事業單位名稱和核定編制(10月1日至10月4日)。鄉鎮行政機關“三定”方案批準后,由縣編委對各鄉鎮站、所、中心名稱進行重新規范并核定編制。
3.競爭上崗(10月1日至10月13日)。各鄉鎮、縣直各行政主管部門清退臨時人員后,要在縣編委核定的編制范圍內科學、合理地設置崗位。各在職職工要在本站、所、中心設置的崗位中申報崗位,通過競爭演講、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后,擇優上崗。
4.人員分流(10月14日至10月25日)。競爭上崗后,所有未定崗人員列入分流對象。按照“帶職分流,定向培訓,加強企業,優化結構”的原則,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礎上,根據本《實施意見》中“人員分流”的要求,積極穩妥地做好人員分流工作。
5.完善公章、牌子的更換及法人登記(10月26日至10月28日)。人員分流工作結束后,各鄉鎮、縣直各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完善公章、牌子更換工作,并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相關手續。
(三)總結完善階段(*年10月28日以后)
所有工作結束后,各鄉鎮、縣直各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對此次改革工作進行總結,并認真做好各類文件、材料的收集、歸檔工作,準備迎接縣農村綜合改革領導組的驗收,并思考進一步的完善工作。
深化鄉鎮機構改革工作,直接關系到干部群眾的切身利益,是一項艱巨的任務,事關全縣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鄉鎮黨委政府、縣直有關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切實負起責任,抓好改革的各項工作。各級主管部門要從大局出發,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預鄉鎮行政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編制核定等工作。我們一定要從建立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高度,進一步統一思想、堅定信心,明確目標、狠抓落實,確保鄉鎮機構改革工作有序開展。
五、本方案未明確事項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政策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