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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市委九屆四次全會精神,加大我市招商引資力度,努力營造良好的投資建設軟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和《關于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78號)以及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推進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實施意見(試行)》(云國土資發〔2007〕105號)精神,進一步推動我市土地使用權制度改革,規范工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建立和完善公開透明、規范高效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工業用地的節約集約利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原則。按照有利于調整產業結構和優化產業布局的原則,在產業準入、土地供應計劃等方面,確保對推進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具有重大作用的項目用地需求。嚴禁向國家產業目錄禁止類、淘汰類項目供地,從嚴控制限制類工業項目用地。
(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工業項目用地應向開發區工業園(片)區集中。工業用地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制定的集約用地控制標準,在產業選擇、投資強度、開發利用強度和規模等方面嚴格把關,引導產業集聚、基礎設施共享,促進規模化、集約化產業形成。鼓勵建設工業標準廠房、多層廠房。
(三)依法用地原則。工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對不符合規劃的項目不予供地。涉及農用地轉用、征收的,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手續。
(四)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工業用地年度出讓計劃、地塊出讓方案、供地結果等信息要通過新聞媒體、政府信息網充分披露,接受社會監督。土地出讓條件要充分體現公平競爭、不得人為設置有悖公平競爭的限制性條件。
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范圍及供地方式
**市的工業用地供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對單獨選址的工業用地建設項目,可以掛牌公示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涉及集體土地征收和農用地轉用的,按照項目內容同時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及預供地方案審核報批。經批準后,在土地公開交易有形市場以掛牌公示方式將地塊用地位置、規劃設計條件、環境保護要求、擬建設項目類型、土地使用條件(投資強度、容積率控制指標等)、擬用地單位、擬供地價格等信息向社會掛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5天。經公示后,有兩個以上用地意向者的,轉為招標或現場競價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因城鎮規劃實施、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原因需對原工業企業進行搬遷并安置恢復重建的項目用地,可以采取同等價格置換方式辦理出讓供地手續;超出原土地證面積的,按市場價全額繳納土地出讓地價款。
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工業用地,因土地使用者申請補辦出讓手續或企業改制、轉讓等,可以采取劃撥補辦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原辦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手續的工業用地,因鄉(鎮)、村企業改制,經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并依法辦理征收手續的,可以采取補辦出讓方式辦理供地手續。
三、工業用地出讓價格的確定
工業項目用地實行有底價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出讓底價應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集體決策確定,其出讓底價或標底不得低于《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之外的單獨選址工業建設項目,如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出讓價可按不低于項目用地所在地對應土地等別最低價標準的60%確定。其中,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備資源的國有沙地、裸土地、裸巖石礫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出讓價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標準的30%確定。
出讓工業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出讓地價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全額繳入國庫;成本支出及各種費用支出等由財政部門按基金收支預算執行。
四、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職責分工
為加強對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的領導,確保此項工作順利推進,國土資源、發改、經委、規劃、建設、環保、監察等部門負責協調解決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相關問題,集體討論確定有關事項,各有關部門必須依照規定的職能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積極做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相關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和信息,具體制訂工業用地出讓方案和報批工作,組織實施具體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負責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繳土地出讓價款、交付土地以及有關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參與工業建設項目批后跟蹤管理和竣工復核檢查。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會同經委等部門編制工業產業布局規劃,制訂工業建設項目產業準入政策,參與工業建設項目的跟蹤管理和竣工復核檢查。
經委負責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制訂年度工業項目投資計劃以及工業用地出讓方案中的產業類別、行業標準、投資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對用地預申請進行資格審查,會同發展改革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工業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會同有關部門對工業建設項目的批后跟蹤管理和竣工復核檢查。
規劃、建設部門負責核發單獨選址工業用地選址意見書,制訂工業用地出讓方案中的規劃設計條件,辦理建設項目規劃、開工審批工作,參與工業建設項目批后跟蹤管理和竣工復核檢查。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制訂具體工業用地出讓方案中的環境保護標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參與工業建設項目批后跟蹤管理和竣工復核檢查。
監察部門負責監督相關部門在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中的履職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工業用地公開出讓中的違紀違法案件。
五、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組織實施基本程序
(一)編制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
發改部門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規劃的要求,依據本區域工業經濟發展和招商引資等情況,提出本年度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并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對年度新建工業項目分門別類進行細化,制訂各類工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
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部門依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年度供應計劃以及土地市場供求狀況、城鎮土地集約利用程度等,編制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落實年度供地數量、供地結構和具體供地位置。經委和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政府的產業規劃以及國土資源和發展改革部門提供的年度供地數量和地塊,分別提出各個地塊的產業類別、行業標準以及投資強度等投資建設條件和環保標準。最后,由國土資源和發展改革部門匯總,于每年十月底提出正式的年度工業用地供應計劃草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同時,抄送同級政府相關部門,并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中國土地市場網站、當地土地有形市場向社會公布。
(二)組織農用地轉用征收報批及前期開發
工業用地實行凈地出讓。納入工業用地供應計劃的土地,由地塊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分批分期完成出讓地塊的拆遷安置、“三通一平”等前期開發工程,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按審批權限報批農用地轉用、征收手續。
(三)用地預申請
建立用地預申請制度。在工業用地年度供應信息公布后,意向用地者向土地所在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用地預申請。用地預申請者承諾愿意支付的土地價格和土地使用條件并經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審查后準予進入的,預申請人應向國土資源部門交納預申請資金,并存入指定資金專戶。國土資源部門可據此合理安排工業用地出讓的規模、結構、布局等,適時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并通知符合條件的預申請單位或個人參加。
(四)組織實施具體的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
1.制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及審核報批。國土資源部門應在地塊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前三十日以書面聯系單的形式征求投資項目立項、備案管理、規劃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意見。除法律法規及審批權限另有規定的除外,上述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在接到聯系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即由經委出具出讓地塊競買人的資質、產業類別、行業標準、投資強度等準入條件以及項目竣工、投產時限等,由規劃建設部門出具出讓地塊的規劃用地紅線圖紙和規劃設計條件,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環境保護的標準及具體要求,最后,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匯總擬定出讓方案,依法按審批權限報批。經批準后,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2.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經批準后,國土資源部門應在中國土地市場網、當地土地有形市場以及新聞媒介工業用地出讓公告,并接受用地意向者的用地申請和投標、競買報名。出讓公告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
3.實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具體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報國家和省立項的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準文件;其他項目,其土地《成交確認書》或《中標通知書》代替建設用地預審批準文件。競買保證金或預申請資金可抵作出讓價款,未作為成交、中標受讓人的,于競買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退還。
4.辦理項目立項、規劃、環評等報批工作。中標人、競得人憑《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到項目立項主管部門分別申請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核準或備案手續;到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到環保主管部門辦理環評審批手續;需進行工商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于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相關手續。
因中標人、競得人自身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相關報批手續的,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約定,《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自然廢止。
5.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建設項目立項、規劃、環境評價等有關報批手續辦完后,用地者持相關文件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在土地出讓價款和相關稅費繳清后30個工作日內向用地者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交付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6.公示工業用地供應結果。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十個工作日內,應將土地出讓結果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站、當地政府網站和土地有形市場以及新聞媒介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六、實施工業用地供應批后監管工作
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經委、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工商等相關部門,在土地出讓合同簽訂以后,應按照各自職責劃分,對本部門負責審批(核準)的事項和土地出讓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不按照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定條件和要求投資建設的應督促其限期改正,按合同約定應該承擔違約責任的應追究其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