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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設部等七部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58號)等有關規定,縣人民政府決定對《*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條修改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采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也可以由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p>
二、將第十條修改為:“經濟適用住房規劃設計應當堅持布局合理、規模適中、功能齊全、配套完善的原則,將單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p>
三、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至少一名成員具有本城城區居民戶口滿5年”刪除;第(三)項修改為“無住房或現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縣人民政府當年公布的住房困難標準。”
四、將第二十二條(二)、(三)兩項按第十八條相應作條款修改并將原第(五)項內容修改為“已參加福利分房家庭未按規定退回所分房屋的,或者已領取住房補貼的家庭未按規定退回已領取住房補貼的;”
五、刪除二十四條第二款中“一個家庭可購面積累計超過中套面積的,按中套面積核定。”
六、附表“第4、13、14、15項“減半”收費,調整為“免收”?!?/p>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部分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