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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確保可持續發展戰略、城市化戰略的實施,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國家、省人口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現就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標
(一)建立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有利于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常住人口總量控制與結構優化相結合的人口綜合調控體制,實行人口準入條件與年度人口計劃安排相結合的調控常住人口管理辦法,確保完成市人口發展規劃確定的常住人口、戶籍人口總量與結構調控目標。
(二)建立有利于提高人口質量和引進高層次緊缺人才的人口質量目標監控評價體系。
(三)規范常住人口的調控和管理行為。
二、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導原則
(一)按照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堅持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以人口發展規劃與年度人口計劃統籌和指導人口調控管理工作。
(二)繼續實行合理調控人口總量、優化人口結構和促進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政策。
(三)實行按就業地或居住地登記戶口和人口、就業與社會保障相協調發展的原則。
三、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改革的內容
(一)改革我市農業戶口人口就地“農轉非”的管理辦法。
1.取消“農轉非”人口控制計劃,全市只確定農業戶口人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人口的指導性總量指標。
2.將我市農業戶口人口“農轉非”管理權從市下放到區,由區各有關部門按市統一的規定辦理。
3.將街道辦事處管轄范圍內和“城中村”內的我市農業戶口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即城鎮居民戶口,下同),按城市居民進行管理。
4.對不屬于街道辦事處和“城中村”范圍內的農業戶口人口,其土地被征用后,區有關部門應當為他們辦理征地“農轉非”手續。土地已被征用,當時未辦理征地“農轉非”手續,現仍為我市農業戶口的人口,應當為他們補辦征地“農轉非”手續。
5.加快我市農村人口向城鎮集聚和非農產業轉移。對從事非農產業或與非農業戶口家庭成員在城鎮共同居住生活的我市農業戶口人口,在就業(創業)、繳納社會保險(納稅)、學歷、技能、居住、生活等方面達到一定條件的,根據自愿的原則,準予辦理就地“農轉非”手續。具體條件和實施辦法由市計劃、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二)改革現行的人口增長調控管理辦法,采用人口準入條件與年度人口計劃安排相結合的調控常住人口管理辦法,形成人口發展規劃、年度人口計劃與人口準入條件相協調、平衡的機制,建立規范、統一的全市常住人口準入條件政策體系。
1.以全市常住人口準入條件取代現行的入戶政策和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政策。
全市常住人口準入條件根據市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制定,由人口準入基本條件和人口準入補充條件組成。
人口準入基本條件是準予登記、遷入我市常住戶口的擬準入人員必須達到的條件,包括擬準入人員在年齡、婚齡、文化程度(學歷、學位)、職業能力(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職業資格)、納稅額、居住和就業情況等方面的具體政策規定,以及確定人口準入補充條件的設置范圍和基本項目等內容。人口準入基本條件,由市計劃部門牽頭會同市各有關部門,根據我市人口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公布實施。我市具體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詳見附件《廣州市人口準入基本條件》。
人口準入補充條件,是對人口準入基本條件的具體補充,包括連續居住、就業、繳納社會保險、結婚的具體年限,以及畢業學校、專業、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職業資格、工種(崗位)的目錄等內容。人口準入補充條件,按照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由市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會同市計劃、公安部門,根據年度人口計劃安排和人口準入基本條件的要求制定后,統一由市計劃、公安、人口計生、人事、勞動保障等部門聯合公布實施。
2.對經批準登記、遷入我市常住戶口的人員,各地區、各部門均不得收取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或類似增容費的費用。
3.市外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人員登記、遷入我市非農業戶口,實行相同的人口準入條件政策。
4.對補充吸收類常住人口,由市計劃部門會同各有關部門,按照總量嚴格控制的原則,實行年度人口計劃指標定量控制的管理辦法。
中央及省屬駐穗單位特殊工種異地招工和從系統內調配單位需要的非本市城鎮居民戶口的特殊技能人員或特殊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招收非本市市區生源大專以下學歷應屆畢業生的渠道繼續保留,納入補充吸收類常住人口管理,暫實行準入條件加年度人口計劃指標的管理方式,總量嚴格控制,今后視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再作適當調整。
5.今后經批準登記、遷入我市常住戶口的人員,須同時達到市政府公布實施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和市計劃等有關部門聯合公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
取消僑匯購房入戶我市的有關規定;從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停止受理申辦廣州市藍印戶口手續,并妥善處理有關遺留問題。市計劃部門應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解決好新舊政策的銜接、過渡問題,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凡計劃外生育未經處理、末交清社會撫養費、應落實節育措施未按規定落實,以及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處理后未滿5年的人員,暫不予辦理登記、遷入我市常住戶口。
(三)改革現行的人口遷移審批制度,規范登記、核準和審批工作行為,公開辦事程序及結果,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實施有利于提高遷入人口質量和引進高層次緊缺人才的政策,實行各種有利于吸引人才的管理辦法。
1.實行直接申報制度。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以及社會保險納入我市行政區域內勞動保障部門管理的依法登記的企業,均可直接向各有關部門申請本單位需要的符合我市人口準入條件的人員來我市就業入戶。
社會保險納入我市行政區域內勞動保障部門管理的依法登記的非企業單位和外地單位駐穗辦事機構,申請本單位需要的符合我市人口準入條件的人員來我市就業入戶,可參照上述意見執行。
2.放寬設立集體戶口的條件。凡擁有產權屬本單位所有的辦么場所,職工人數超過20人并能為員工提供合法集體住所的單位,均可向公安部門申請設立可辦理市內戶口遷移的集體戶口。
3.試行彈性就業入戶政策。本著自愿協商的原則,對在事業單位、企業、非企業單位和外地單位駐穗辦事機構就業,且符合我市人才引進類人口準入條件的非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可實行先就業和辦理IC卡暫住證,再申辦入戶的辦法。
(五)改革戶籍人口存量的調控管理政策。
1.鼓勵我市常住戶口人員到外地就業、生活和學習。從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對到國內外其他地方就業、生活和學習的具有我市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包括具有我市的不可辦理市內遷移的學生非農業集體戶口的人員或駐穗辦非農業集體戶口的駐穗辦工作人員),根據本人意愿,其戶口可自由遷入、遷出或注銷、重新登記。
2.規范戶口市內遷移政策,減少人戶分離現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具有本市非農業戶口(含非農業集體戶口)的人員(不包括具有我市的不可辦理市內遷移的學生非農業集體戶口的人員或駐穗辦非農業集體戶口的駐穗辦工作人員),本著自愿和人戶不分離的原則,具有結婚遷移、有合法固定住所遷移、與直系親屬共同居住遷移、因就業單位變更集體戶口遷移等合法理由的,準予戶口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自由遷移。對經批準遷入我市非農業戶口的人員,其戶口可遷入單位集體戶,也可遷入家庭戶。
(六)加強人口的信息化、規范化、一體化管理。
1.在建設覆蓋鄉鎮、街道、部門、勞動力市場和人才市場在內的出租屋非戶籍人員管理網絡信息系統的同時,建設覆蓋各有關部門的戶籍人口遷移管理信息系統,2年內全面實現人員入戶的網絡化、電子化、智能化管理。戶籍人口遷移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由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市公安部門和市統計部門牽頭會同各有關部門負責。
2.進一步完善我市戶籍人口遷移的規范化、一體化管理辦法:規范、簡化入戶程序。將《進入廣州市區入戶指標卡》和《申領戶口<準予遷入證明>情況登記表》合并為《廣州市區入戶卡》,使入戶人員到市公安局(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申領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和辦理入戶復核手續的程序合二為一具體辦法由市計劃部門會同市公安部門、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制定。
(七)加強人口管理法制建設。逐步健全常住人口綜合調控管理的法規體系,不斷完善地方性人口法規和政府規章,按照依法行政的需要,適時出臺《廣州市常住人口調控管理規定》。
四、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
改革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有利于我市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城市化戰略,有利于優化我市投資環境和治安環境。各級組織、宣傳、計劃、公安、人口計生、人事、勞動保障、民政、財政、建設、規劃)國土房管、教育、衛生、統計等有關部門要相配合;各爺其責,形成合力。發揮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的常住人口遷移監督復核職能,完善常住人口調控管理的制約機制。建立由市計劃部門牽頭的常住人口調控管理政策措施協商和會簽制度,形成常住人口調控管理綜合協調機制,使我市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