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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和規范我市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作用,建立完善領導干部(人員)監督管理機制,根據《*省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意見》和《*省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意見》,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所稱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是指審計部門根據國家制定的有關對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對審計對象履行經濟職責進行審計后形成的結論性審計文書,包括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的審計結果報告,對領導干部(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的審計意見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和審計處罰決定書,向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的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
第三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工作,由各級經濟責任審計領導組負責統一協調,各級審計部門、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政、國資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實施。
第四條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二)審用結合,審改結合,獎懲結合,適當公開;
(三)責任過錯追究,違紀違法必究;
(四)按職負責,協調運作,成果共享。
第五條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財政、國資等部門根據黨委政府的工作重點和加強干部監督管理的需要擬定審計對象,經經濟責任審計領導組研究,確定全年審計計劃和具體審計對象,由經濟責任審計領導組辦公室報本級市政府批準后,以書面形式下達審計機關具體實施。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對一些群眾反映強烈、認為比較重要的事項,也可報經黨委批準后委托審計機關采取專項審計調查的方法進行查證。
第六條審計機關根據審計計劃,在審計實施前應主動向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了解被審計領導干部(人員)的有關情況,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國資部門在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建議時,可向審計機關提出與領導干部(人員)經濟責任有關的需要重點了解的問題,并向審計機關通報被審計單位及其領導干部(人員)的有關情況。
第七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要嚴格依法審計,按照國家審計準則和有關經濟責任審計規范的要求,出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并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八條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政、國資和審計部門負責人應及時了解經濟責任審計有關重要信息、審閱審計結果報告等審計成果。
第九條審計機關對于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根據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審計決定,予以處理處罰;
(二)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下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干部,依法應當給予政紀和黨紀處分的,應當向紀檢監察和相關部門提出給予政紀處分和黨紀處分的建議;某些問題構成違法違紀的,應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1、貪污、挪用財政資金或專項資金;
2、隱瞞、截留、轉移、坐支應交國家財政收入;
3、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將應當納入法定賬簿的資產未納入法定賬簿或者轉為賬外;
4、違反規定擅自開設銀行賬戶或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
5、虛報、冒領、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或補貼;
6、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7、違反國家財務制度規定,在財務會計信息反映上存在虛報浮夸,造成資產、負債、損益、銷售額、利潤、產值等方面嚴重不實;
8、不履行法定納稅義務,偷漏國家稅收;
9、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經營決策或內部控制制度不嚴,造成決策失誤和管理不善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10、其他違紀違規問題。
(三)審計機關應及時將審計結果向被審計領導干部(人員)及其所在地區部門(單位)進行反饋,并負責審計決定的落實;
(四)審計機關可將上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形成專題審計報告,向市經濟責任審計領導組會議報告,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議題,可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專門報告;
(五)審計機關按有關程序可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六)審計機關利用審計資料,建立被審計領導干部(人員)審計檔案及數據庫。
第十條紀檢監察機關要重視和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對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積極作用,充分利用審計結果:
(一)紀檢監察機關應及時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相關內容存入干部廉政檔案,做為教育、監督和保護干部的重要依據;
(二)紀檢監察機關應結合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對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實行廉政談話制度;
(三)認真研究審計部門提供的信息以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反映的各種問題和線索,發現嚴重問題,應及時查處,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四)對審計部門在審計報告中提出的處分建議,應給予足夠重視,及時組織力量認真核查,追究責任,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審計部門;
(五)要重視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中反映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研究剖析,提出對策和建議,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第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應將審計結果同干部考核、教育工作結合起來,作為干部選拔、調整、聘任的重要參考依據,并根據審計結果的不同情況進行運用處理:
(一)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及時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相關內容存入干部人事檔案,做為評價、任用、管理、獎懲干部的重要依據;
(二)審計結果表明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工作成效顯著、模范遵守國家財經法規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結合干部考核作為評先表彰、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之一;
(三)對所在單位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和主管領導責任的,不得提拔重用,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
(四)對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表現較差、問題較多的,應根據其德、能、勤、績、廉等進行職務調整;對一般性問題,由干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誡勉談話。
第十二條財政、國資和被審計單位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在促進依法理財、依法經營和管理、保障國有資產良好運營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一)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作為對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和對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獎懲、聘任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在審核國有企業改制、改組、合并、分立、兼并、破產,國有產權轉讓、置換、拍賣等國有資產重組方案時,審計結果應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三)要積極協助審計部門落實審計決定,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協助執行扣繳由財政撥款的被審計單位應上繳財政的違紀違規資金;
(四)對審計部門在審計結果文書中提出的建議和意見,要給予足夠重視,認真辦理;
(五)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普遍性、多發性、傾向性問題,針對薄弱環節制定和完善財政財務制度、國有資產管理制度,防止和堵塞漏洞。
第十三條被審計單位應認真執行審計決定,積極采納和利用審計成果:
(一)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應及時研究,無正當理由的應當采納,并積極認真整改,規范管理;
(二)審計機關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執行完畢,并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三)審計結果應在一定的范圍內通過適當的形式公布。
第十四條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政、國資和審計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審計結果運用機制:
(一)審計機關建立審計結果綜合分析制度。每年要將審計結果歸納、總結,形成審計結果綜合報告,向同級黨委、政府和經濟責任審計領導組報告,并注意從審計結果中分析、把握對干部權力使用監督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對于普遍性、多發性和傾向性問題,要提出針對性措施,用制度堵塞和防止漏洞,完善對領導干部(人員)的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二)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反饋制度,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政、國資等部門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定期向經濟責任審計領導組辦公室反饋審計結果運用情況;
(三)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督查報告制度,被審計領導干部(人員)及其所在地區部門(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整改措施不落實的,審計機關可依法督促其整改落實。經審計機關多次督促仍不落實的,審計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向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通報;
(四)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意見(審計報告)、審計決定落實和執行情況報告制度,被審計對象所在地區部門(單位)的主要領導應根據要求將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意見(審計報告)的整改落實情況和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向經濟責任審計領導組辦公室報告;
(五)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的檢查制度,市經濟責任審計領導組辦公室每年要組織一至兩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情況檢查,了解工作進展情況和存在問題,并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和辦法。檢查情況要向經濟責任審計領導組報告。
第十五條本實施意見由市經濟責任審計領導組辦公室會同領導組成員單位解釋。
第十六條本實施意見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