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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有關地方商委(行業辦):
近幾年來,我國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發展很快,對繁榮市場、滿足消費需求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商業網點建設中,也存在著布局不夠合理、結構比例失調、業態功能雷同等現象,導致同業競爭過度,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為促進我國商業快速、健康和可持續發展,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商業對外開放的新形勢,形成良好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現就加強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一、指導思想
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工作要按照“*”計劃和社會發展規劃的總體要求,從各地實際出發,合理控制總量,突出發展重點,逐步建立與當地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水平相適應,布局結構合理、功能齊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城市商業網點體系。
二、基本原則
(一)商業網點規劃要與城市規劃相結合。
商業活動是現代化城市的重要功能,商業網點是城市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窗口。商業網點規劃應納入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網點規劃工作要建立在城市分區規劃的公共設施建設分區基礎上,重點提出網點數量、業態結構、網點規模、業主條件等內容。規劃制訂要立足于整個城市的發展,進行統籌考慮,將傳統商業街、城市中心區、名勝古跡、旅游景區及市郊新興商業中心區作為規劃重點,結合社區劃分進行布局。
(二)商業網點規劃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商業網點數量多少、規模大小、檔次高低,要同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消費群體分布和購買力水平相適應,避免貪大求多、過分聚集和重復建設現象,要充分考慮本地區和周邊地區消費水平和市場環境特點、現有商業網點狀況、交通設施條件,既要著眼于長遠,又要從實際出發,合理確定網點的數量、規模、檔次和業態規劃。
(三)商業網點規劃要與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和保護投資者利益相結合。
商業網點規劃應當充分考慮一個地區或一定商圈范圍內的同業競爭狀況。對于商業競爭不夠充分的地區應適當增加網點,引入競爭機制;對于商業競爭相對充分的地區,新增大型商業網點應當采取慎重的態度;對于同業競爭十分激烈,經營難以維持的地區,新增大型商業網點應當進行嚴格限制,同時采取切實措施,限制土地使用性質、建筑功能的隨意轉變。
(四)商業網點規劃要與結構調整相結合。
在商業網點布局及建設中,應當注重大中型與小型、新建與改造、集中與分散、綜合經營與專業經營相結合。根據不同商業區域的特點,確定不同業態、類型的商業網點規模和數量。當前,要注意控制大型百貨商場、商品批發市場的盲目發展,積極引進新型業態和技術,大力發展便民、利民的連鎖超市等新型商業組織形式。
(五)商業網點規劃要與城市環境整治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相結合。
商業網點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環境綜合治理的要求,不具備衛生、環保和交通通暢要求的網點不應允許開業。要通過制訂商業網點規劃,切實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不斷提高居民的生活質量。
三、規劃范圍
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目前重點在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及沿海開放城市,制定大型百貨店、綜合及專業倉儲式超市、連鎖店、綜合及專業商品交易市場的網點規劃。其他城市是否制定商業網點規劃,以及對其它零售業態是否制定規劃,由各地自行決定。
四、具體要求
(一)制定商業網點規劃應統一認識,各部門加強協作。
制定商業網點規劃涉及城市規劃、建設、工商、衛生、交通、環保、消防等多個部門。各地經貿部門在進行這項工作時,要進一步加強與各有關部門之間的協作和溝通,共同做好規劃布局、立項、審核及實施工作。
(二)商業網點規劃應當具有可操作性。
各地經貿部門在制定商業網點規劃時,應當經過詳細的市場調研和同業競爭狀況分析,充分考慮當地現有商業網點的數量、業種、業態和服務地域范圍,深入分析新開店可能對當地交通、環境和就業的影響等因素,提出不同業態的大型商業網點數量和規模配置要求。
(三)對大型商業設施建設應按照規劃建立項目聽證制度。
為了確保商業網點規劃能夠貫徹落實,應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經貿部門牽頭建立大型商業設施建設審議委員會。凡新建大型商業設施,都要由審議委員會以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政府規劃、交通、衛生、環保部門和行業組織、消費者代表、社區組織及專家等方面的意見。經審議同意后,再提交授權審批項目建設部門受理。
五、組織實施
各地經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后,要維護規劃的權威,要積極向當地政府和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通過必要的審議程序使規劃具有法律效力。有條件的地方,對大型商業設施建設項目的預審程序也可以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
各地在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情況,請及時通報國家經貿委(貿易市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