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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精神,加快推進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樹立科學發展觀,以促進我市中小企業發展為宗旨,以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為核心,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范管理、健康發展”的方針,加強行業自律,加快推進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啟動*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二)基本原則
1、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發揮政府的政策導向作用,扶持和引導信用擔保機構發展;以市場為導向,促進信用擔保體系的完善。
2、規范經營,防范風險。堅持法制化、市場化、規模化、規范化發展方向,促進信用擔保機構規范發展和加強內部管理,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的指導和服務。
二、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主要內容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可由政府全資擔保機構、政府參股擔保機構、互助性擔保機構、商業性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等組成。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由政府、企業、社團、自然人等出資設立。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組織形式可以是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
(四)積極鼓勵民間力量組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并鼓勵出資人增加資本金投入。
(五)促進和指導市信用擔保協會開展規范業務操作和行業協作,樹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良好的社會形象和社會公信力。
三、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立健全管理機制
(一)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責任,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二)提高控制風險的能力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建立審保分離、分級審批、追究責任等內控制度,加強控制內部道德風險、法律風險和信用風險。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業的內部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
(三)依法經營,規范操作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不得向社會集資、不得向社會直接發放貸款。必須嚴格按各級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健全公司各項財務管理措施,規范操作程序,強化資金管理,確保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收取保證金的標準要嚴格遵照省擔保行業協會有關文件規定和市擔保行業協會《自律公約》規定執行,不得高額收取客戶履約保證金。
(四)接受備案登記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辦理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后一個月內,按省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應到市經貿局、財政局、金融辦、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進行備案登記,具體登記手續由市經貿局負責辦理。
四、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扶持
(一)落實信用擔保機構稅收優惠政策
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積極推薦我市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申報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規定,開展貸款擔保業務的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責任余額1%的比例以及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其注冊資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轉增資本金。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可按照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適當放寬擔保費率浮動范圍
為促進信用擔保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對主要從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的信用擔保機構,擔保費率實行與其運營風險成本掛鉤的辦法。基準擔保費率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執行,具體擔保費率可依項目風險程度在基準費率基礎上上下浮動30%-50%,也可經信用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同意后由擔保雙方自主商定。
(三)健全信用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
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規定,各區政府要結合實際積極籌措資金,在財政預算內設立專項資金或安排其他有關資金,用于扶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以及補助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擔保風險準備金。各區的扶持和補助資金,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確定扶持和補助的方式和對象,或扶持信用擔保機構,不論信用擔保機構是否在本區注冊,凡在轄區內開展業務的信用擔保機構,都應給予風險準備金的補助;或對受擔保的企業進行扶持,給予受擔保企業補貼擔保費。
積極推廣和借鑒順德區設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的做法,各區設立信用擔保資金,與專業擔保機構、商業銀行聯手合作,對優質中小企業貸款給予信用支持,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鼓勵和支持各類民間投資者參與組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擴大擔保資金來源;鼓勵和支持現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通過增資擴股、引進戰略合作者、相互間參股等多種方式增加注冊資本金,進一步充實資本實力和擴大擔保業務規模;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聯保、互保等多種形式的擔保業務。
(四)重點扶持一批信用擔保機構示范單位
對擔保覆蓋面廣、社會貢獻大、風險防范效果好、經營規范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給予表彰,認定為市信用擔保機構示范單位,并通過媒體公布,提高其知名度,優先推薦列入省、全國示范機構,給予重點扶持。(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示范單位認定辦法由市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金融辦、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國稅局、地稅局和銀監局共同制定。)
五、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的互利合作
(一)加強互利合作
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鼓勵、支持金融機構與信用擔保機構加強互利合作。鼓勵金融機構與信用擔保機構根據雙方的風險控制能力合理確定擔保放大倍數,對一些業績好、誠信度高、經營規范并通過市信用評級達A級以上的信用擔保機構,金融機構可適當降低保證金比例,并允許擔保放大倍數放大至5-10倍。
市各金融機構在審核認可抵押擔保物時,對符合規定的,要簡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業;對通過當地信用評級確認的信用擔保機構,市各金融機構要按照規定,向信用擔保機構開放可向社會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支持信用擔保機構開展與擔保業務有關的信息查詢。(市信用擔保機構的信用評級辦法另行制定。)
(二)創新金融服務項目
各金融機構要結合我市中小企業的特點,創新與信用擔保機構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領域,認真落實金融產品創新和服務項目,多方面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鼓勵、支持和引導中小企業走“專、精、特、新”的發展道路,支持產業集群的發展。
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銀行信貸政策、信用評級為A級信用擔保機構推薦并提供擔保的項目,金融機構應簡化審貸程序,提高審貸效率,并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發放貸款,原則上利率不能上浮,同時適當分擔貸款風險責任。
各金融機構要研究開發向信用擔保機構開放的工程招投標擔保、工程保函等創新服務項目。
六、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指導和服務
(一)部門配合加強行業指導
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是我市實施中小企業成長工程的一項具體內容,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提高認識。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由市經貿局牽頭,市財政局、金融辦、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市國稅局、地稅局和銀監局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擔保行業發展及其內部管理的指導和督促,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加強管理,全面掌握信用擔保機構經營狀況,及時跟蹤指導。各部門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擔保風險的事前防范、事中監控和事后化解工作,確保全市信用擔保體系健康有序發展。
(二)建立部門互聯互通機制
各級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及信用擔保機構,對于按照規定可以向社會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要制定公開的程序和辦法,實現可公開企業信用信息與擔保業務信息的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定期向各金融機構公布信用擔保機構的對外擔保總額,確保信用擔保機構對外擔保控制在注冊資金的有效擔保能力之內。
(三)完善措施做好服務工作
嚴格執行《關于印發廣東省經貿委等十七部門關于優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業務的政務環境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粵經貿法規〔*〕849號)的規定,相關部門要落實措施、簡化程序、提高效率。按照“多服務、少干預,多幫忙、不添亂,多設路標、不設障礙”的原則,切實有效地優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合法經營的政務環境。對信用擔保機構符合要求的抵押物登記和出質登記,登記部門要按照《擔保法》的規定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并為信用擔保機構查詢、抄錄或復印與擔保合同和客戶有關的登記資料提供便利。
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信用擔保機構減免辦理代償、清償、過戶等手續的費用。
鼓勵、支持和指導市信用擔保行業協會組織開展行業內的信息咨詢、經驗交流、業務培訓、行業統計、權益保護、行業自律及對外交流等工作,切實推進信用擔保機構的企業制度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
(四)建立企業信用評級制度
結合*市金融生態示范市工程,逐步開展企業信用評級工作,鼓勵、支持和引導信用擔保機構自覺參與當地企業信用評級工作,并將信用等級向社會公布(*市企業信用評級管理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