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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我市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民政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要充分認識實施救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將強制性的收容遣送改為關愛性的救助管理,是國家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管理制度的重大創新,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人民群眾尤其是困難群眾的關懷和愛護。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是踐行“*”重要思想的實際行動,是推進民主法治建設,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大舉措,是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和推進政治文明建設的具體體現。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一定高度重視這項工作,確保救助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實。
二、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救助管理工作主管部門的職責
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救助管理工作主管部門的職責,及時研究解決救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佛山市救助管理站要全面負責全市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各區救助管理咨詢點負責對當地求助人員的接待、咨詢、引導護送等工作。對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和其它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流浪乞討人員,要采取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加強管理。對違反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規定》或救助管理站有關規章制度、尋釁滋事,擾亂救助管理站秩序、傷害工作人員及其他受助人員的,必須立即終止救助。
對在站內受助超過一個月,確實無法查明其戶籍所在地或者親屬住址單位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市救助管理站要負責送省救助安置中心或省少年兒童救助保護中心安置。省救助安置中心或省少年兒童救助保護中心無法安置的,應由護送進救助站的區的福利機構進行安置。特殊對象經市民政局審批,由市直福利機構安置。
三、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交通等部門要積極協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一)公安干警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人員要引導或護送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到我市的救助管理機構進行救助。對街頭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殘疾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殘疾人保障法》,公安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采取保護措施,將其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實施救助或指定的醫院進行救治。對流浪乞討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傳染病人,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要指引或將其護送至指定醫院救治;衛生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要及時予以救治,并通知救助管理機構派人前往醫院確認,各救助管理機構要給予必要的配合和協助,醫院要詳細記錄病人入院及治療的情況。
(二)各區衛生部門要指定醫院救治本區受助人員中的急性傳染病人和危重病人。指定禪城區中心醫院為全市救治受助人員中的急性傳染病人、危重病人的醫院,市第三人民醫院為救治和鑒定受助人員中精神病人的醫院,市第一人民醫院為救治受助人員中艾滋病人的醫院。受助人員在受助期間突發急病的,救助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要及時將其送指定醫院救治。被指定的醫院對被護送到院的受助人員不得拒收,并要及時給予救治。在醫院接受救治的受助人員,在病情得到控制和穩定后,由救治醫院出具書面證明,移交救助管理機構進行救助。
(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責令在主、次干道,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設施和在機關、學校、旅游景點乞討、露宿的行為,對影響市容環境拒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四)公安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下列行為進行管理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聽勸阻,執意在機關、學校、醫院、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及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場所強索強討,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
2、進入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道乞討,妨礙交通管理秩序的;
3、偷竊、騙取、搶奪、敲詐公私財物的;
4、拐賣或者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拐騙、租借兒童,壓榨少年兒童乞討牟利的;
5、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者組織、參與帶黑社會性質的乞討團伙等違法行為的。
(五)公安部門要將市救助管理站作為治安重點防范單位,市公安局要與市救助管理站密切配合,密切注意市救助管理站的治安動態,特別對以求助為借口和受助人員暴力性、團伙性的鬧事,在接報后必須及時到現場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確保救助機構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管理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以求助為借口到救助機構尋釁滋事,擾亂救助管理站秩序,威脅、傷害工作人員和其他受助人員,損毀、破壞救助站設施的。
2、受助人員在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期間,違反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規定》或救助管理站有關規章制度、尋釁滋事,擾亂救助管理站秩序、傷害工作人員和其他受助人員的。
(六)交通、鐵路部門要及時優先解決好受助人員返家的車票,為流浪乞討人員返回戶籍或住所地提供交通便利。
(七)各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要密切配合,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救助管理的相關工作,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文明管理。
四、市、區兩級地方財政要保證救助管理經費的落實
佛山市救助管理站的工作人員經費、救助設施建設改造費、設備購置費、自行到救助站求助的受助人員的生活、交通、醫療等救助專項經費由市級財政下達;各區救助管理咨詢點開展救助工作的經費,由區民政局提出預算,區級財政安排專項救助經費保障;各區送入市救助管理站的受助人員的生活、交通、醫療等救助專項經費由各區財政負責,區民政局每半年一次按實際發生額繳市救助管理站。指定救治醫院支出的受助人員的醫療費,每半年由醫院按實際發生數報主管衛生局核定,并轉同級民政局確認后由同級救助機構劃撥指定的救治醫院。
本實施意見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