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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費涉及千家萬戶,涉及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級黨委、政府對此十分重視,下發一系列文件進行治理。但從目前執行情況來看,仍有個別地方、少數部門和學校不顧群眾利益,巧立名目亂收費,有的搭車收費,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為進一步治理教育亂收費行為,現重申如下意見。
一、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州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教育收費行為。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教育部等七部委《關于20*年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號)和省教育廳“十不準”規定。農村中小學要堅決實行“一費制”的收費辦法;嚴格執行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的“三限”政策;嚴格規范學校收費、代收費行為,禁止搭車收費和各種形式的攤派,切實維護受教育者和學生家長的合法權益。
二、加大教育收費的管理力度,落實責任追究制。各級政府分管領導、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領導和學校校長,在收費管理中應擔負起領導責任。學校分管領導和中心學校的常務副校長以及具體經辦人員為直接責任人。上述責任人違反規定亂收費的,根據省紀委、省監察廳《關于中小學亂收費行為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紀發?20**)追究紀律責任。
三、各相關部門要緊密配合,加強對教育收費的監督和管理。教育、財政、物價、審計、減負辦等相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費巡查制度、聽證制度和審計制度,進一步落實教育收費“公示制”,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四、加大對違規收費、挪用教育經費行為的查處力度。一方面要著重查處教育部門和學校擅自向學生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強迫學生購買教輔資料、購買保險以及亂發錢、亂花錢等違紀行為;另一方面要嚴肅查處一些地方及其部門挪用、截留轉移支付的教育經費、教育公用經費、危房改造經費等違紀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手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