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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南*新區、工業園、埠口港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為切實加強對房地產業建房、售房、租房、裝房四個關鍵環節的稅收征管,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市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增加財政收入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政策落實,加強稅收征管,規范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
(一)加強“建房”環節稅收管理。建房環節是房地產業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稅收管理的關鍵是及時掌控建設項目、采集和比對稅源信息,控制稅源。
1.加強房產、土地使用權轉讓環節稅收管理。單位和個人通過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取得轉讓收入,應向受讓方開具稅務發票,按規定向土地所在地稅務主管部門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有關稅收。對于土地轉讓價格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時,以中介機構評估的價格為計稅依據。單位和個人辦理房產、土地使用權轉讓權屬登記時,應提供與轉讓協議一致的稅務發票或完稅證明;否則,國土資源、房管部門不予辦理轉讓手續。
2.加強工程立項、設計、施工、監理環節的過程控制,實現對納稅人稅源管理從項目開發到完工的全過程監控。發改部門要把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規劃部門要把規劃信息,建設部門要把工程招標、施工許可及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信息,提供給稅務部門。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建筑施工、裝飾裝修的,結算工程款時應使用我市稅務部門發放的發票,否則,財政部門不予撥款。同時,應將撥付工程款的情況提供給同級稅務部門,并代征建筑施工、裝飾裝修勞務的納稅人應繳納的各項稅收。其他企事業單位進行建筑施工、裝飾裝修的,撥付每筆工程款(含甲方撥“三材”)時,對方需開具我市稅務部門發放的發票。若對方不能開具我市稅務部門發放的發票,企事業單位可以拒絕支付工程款,否則稅務部門將按《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企事業單位進行處罰。稅務部門要對建設項目進行跟蹤監控,加強對項目施工進度的過程控制,督促納稅人對實現的稅收按時申報繳納。
(二)加強“售房”環節稅收管理。房屋銷售包括新建商品房銷售和二手房交易。
1.加強新建商品房銷售環節的稅收管理。房地產企業向購房者收取預收款項時,必須使用我市稅務部門發放的預收款收據,房款收齊后,必須向購房者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銷售不動產發票。購房者無銷售不動產發票,房管部門不得辦理有關證件。
2.加強住房二級市場的稅收管理。要加強對房產交易行為的稅收監管,申請人申請辦理房地產登記、過戶手續時,必須提供稅務部門監制的銷售不動產發票。對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應按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價格計算納稅;否則,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過戶手續。
(三)加強“租房”和“裝房”環節稅收管理。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城市房屋租賃辦法》(建設部令第42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和公安部等六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4〕83號)要求,全面加強對出租房屋和家庭裝飾裝修的管理。公安、房管、工商、財政等部門要大力支持稅務部門對出租房屋、家庭裝飾裝修的稅收管理,實現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共同實施社會綜合治稅,形成稅收征管的合力。
公安、房管和各鎮(辦)、居委會應協助稅務部門掌握房屋出租或自用經營性用房情況。對于租金明顯偏低的可參照房管部門公布的各地段租金價格確定計稅依據。稅務部門應強化戶籍室管理,按一戶式要求建立健全戶籍管理檔案,將各個門店的經營狀態(出租或自用)、房屋面積、房產原值、租金和已繳納稅款等情況逐一登記造冊,計算出應納稅款,為私房出租稅款的征收提供詳實的資料。
自然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和生產經營,稅務部門可委托相關部門代征代繳稅款,公安、房管部門和各鎮(辦)、居委會要大力配合。
在家庭裝飾裝修方面,稅務部門可委托物業公司、居委會代征代繳稅款。
二、加強信息交流,實現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信息共享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稅收征管增加財政收入的意見》(*政辦發〔2004〕101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增加財政收入的意見》(*政發〔2007〕33號)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積極支持配合稅務部門做好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通過網絡、書面或電子形式向稅務部門提供有關涉稅信息,保障稅源控管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一)發展改革部門發出的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同時抄送市稅務部門。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月10日前向市稅務部門提供上月工程招標項目資料、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發放情況、已備案的外來建筑企業資料及城市拆遷情況等信息資料。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應于每月10日前向市稅務部門提供上月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發放、房產交易和租賃等情況。
(四)國土資源部門應于每月10日前向市稅務部門提供上月土地使用權出(轉)讓、出(轉)讓方、出(轉)讓方及受讓方地址、土地位置、土地面積、土地用途、土地成交價格、轉讓金額等信息資料。
(五)規劃部門應于每月10日前向市稅務部門提供上月開發經營性項目的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統計表,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筑面積等信息資料。
(六)工商管理部門應于每月10日前向市稅務部門提供上月工商經營業戶開業、變更、注銷、吊銷登記情況,與市國稅、地稅部門交換登記底冊。
(七)公安部門應于每月10日前向市稅務部門提供上月簽定治安責任保證書的房屋租賃有關信息。
(八)稅務部門在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中,要嚴格落實好稅務登記和發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稅源信息數據庫,加強納稅評估和納稅輔導,加大稅務稽查力度,做好納稅服務工作,增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自覺性。要結合建設、房產管理等部門的有關業務需要,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系,采集有關涉稅信息,并及時將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相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九)各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稅務部門簽訂房地產稅收一體化委托代征協議,并按協議要求代征有關稅款。稅務部門應按規定支付相關手續費,財政部門應保證經費的按時撥付。
三、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考核,確保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取得實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的重要性,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作,齊抓共管,進一步營造和維護良好的稅收管理秩序。
(二)加大工作調度。稅務部門要加強對各部門涉稅信息傳遞情況的調度,每月將各部門提供的涉稅信息情況、部門配合情況和稅款征收情況報送市政府分管領導及市考核辦,并通過政府網站定期通報。
(三)嚴格獎懲措施。要加大對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的考核獎懲力度,將其納入政府目標績效管理考核范圍。對配合得力、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安排專門資金,給予適當獎勵;對配合不力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