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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37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是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10號,簡稱《綱要》)、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措施。為認真貫徹落實《若干意見》和省政府辦公廳有關文件精神,現就我市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意義
行政執法責任制是規范和監督行政機關執法活動的一項重要制度。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黨的*大、*大和*屆三中、四中全會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3號)和《綱要》就有關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行政執法責任制辦法》(省政府第124號令)和《*市行政執法辦法》(市政府第84號令)也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多年來,全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的要求,積極探索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在加強行政執法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的縣(區)和部門負責同志認識不到位,對這項工作不夠重視;行政執法責任制不夠健全,程序不夠完善,評議考核機制不夠科學,責任追究比較難落實,與相關制度不夠銜接;組織實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等。因此,迫切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
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大量的經常性的活動,直接面向社會和公眾,行政執法水平和質量的高低直接關系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就是要強化執法責任,明確執法程序和執法標準,進一步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活動,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確保依法行政各項要求落到實處。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建設法治政府,加強依法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意義,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做好這項工作。
二、依法界定執法職責
(一)梳理執法依據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行政機關所執行的有關執法依據。梳理執法依據工作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行政執法部門(包括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下同)具體負責,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協調指導、督促檢查。
執法依據包括本部門所執行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國務院部門規章,以及本部門的“三定”規定。執法依據既包括本部門所執行的專業法律規范,也包括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等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規范;既包括以本部門為主要執法部門的法律規范,也包括協助、配合其他部門實施執法行為的法律規范。
行政執法主體依法是人民政府,作為具體審核、實際把關的行政執法部門,要把有關法律規范作為本部門的執法依據進行梳理。
梳理執法依據要注意與上級有關部門的執法依據相銜接,避免遺漏;與執法依據的制定、修改和廢止情況相銜接,及時調整。
梳理完畢的執法依據要分類排序,列明目錄,做到分類清晰、編排科學。執法依據目錄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后下發相關執法部門執行,并要通過執法公示欄、政府公報(政報)或者報刊、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
(二)分解執法職權
行政執法部門要按照下發的目錄,界定本部門的法定職權,并根據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設置,將本部門的法定職權分解到具體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同時提出工作標準和具體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擴大本部門的行政執法權限。
分解執法職權要科學合理,既要避免平行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職權交叉、重復,又要有利于促進相互之間的協調配合。不同層級的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之間的職權要相互銜接,做到執法流程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對行政執法人員,要結合其任職崗位的具體職權進行上崗培訓,包括行政執法部門專業法律知識培訓、政府法制機構公共法律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依照法律規定由一個行政執法部門主要負責實施,其他部門配合的,主要實施部門在分解執法職權時應當主動同有關部門協調,明確各自的職權范圍、配合形式和程序,共同做好行政執法工作。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職權發生矛盾時,由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協調;執法依據的有關內容需要作出進一步解釋的,按照程序提請法律規范的制定機關作出解釋;涉及"三定"規定的,由編制部門負責協調。
(三)確定執法責任
執法依據賦予行政執法部門的每一項行政執法職權,既是法定權力,也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行政執法部門任何違反法定義務的不作為和亂作為的行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要根據有權必有責的要求,在分解執法職權的基礎上,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的具體執法責任。要根據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法定義務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其應當承擔責任的種類和內容。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適當形式明確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具體執法責任,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采取適當形式明確各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具體執法責任。
確定執法責任要體現對等和職權與責任掛鉤原則,避免責任標準問題上的混亂現象。
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一)評議考核的基本要求
評議考核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評價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評議考核的標準、過程和結果要以文件、公告、通告等形式或者通過網站等媒體在評議考核范圍內公開。
(二)評議考核的主體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對所屬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同時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同級政府法制機構承擔具體組織工作。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由上一級主管部門負責評議考核,并充分聽取當地人民政府的意見。實行雙重管理的部門、各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評議考核。
(三)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是行政執法部門是否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二是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法定權限;三是適用行政執法依據是否規范;四是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五是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六是行政執法案卷是否完整、規范;七是重大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備案;八是行政執法監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實;九是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結果等。評議考核主體應當根據評議考核內容,結合不同部門和不同執法機構、執法崗位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制定評議考核方案,明確評議考核的具體標準。
(四)評議考核的方法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采取組織考評、個人自我考評、互查互評相結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評議考核與年度評議考核相銜接;要把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作為考核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質量的一個重要方式。要將行政執法部門內部評議和外部評議相結合。評議必須認真聽取相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外部評議情況要作為最終考核意見的重要依據。外部評議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執法評議卡、設立公眾意見箱、開通執法評議專線電話、聘請監督評議員、舉行民意測驗等方式進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原則上采取百分制,考核的分值要在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況考核中占有適當比重。
四、認真落實行政執法責任
對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或者影響的惡劣程度等具體情況,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處理;對有關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根據年度考核情況,或者根據過錯形式、危害大小、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
對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被認定違法和變更、撤銷等比例較高的,對外部評議中群眾滿意程度較低或者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消極應付、弄虛作假的,可以責令行政執法部門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通報批評或者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
對行政執法部門作出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處理的,行政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向評議考核主體寫出書面檢查,提出改進措施。
追究行政執法責任,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確保不枉不縱。對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部門依法予以追究;對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由上級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依法予以追究;對實行雙重管理的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按有關管理職責的規定予以追究。需要追究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或者應當采取其他處理措施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黨紀政紀的規定辦理。
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獎勵制度,對行政執法績效突出的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予以表彰。
政府法制、編辦、監察、人事等部門要建立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聯動機制,分工合作,強化配合,確保工作措施到位,監督力度到位,使責任形式相互銜接,形成責任追究合力。
五、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加強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組織領導,把這項工作作為依法行政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抓緊抓實,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負總責。要注意總結本縣(區)、本部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經驗,認真研究工作中的問題。
(二)開展學習培訓
各縣(區)、各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學習和培訓,使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尤其是各級領導干部加深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重要意義的認識,掌握行政執法責任制基本內容、基本要求和具體規定,保證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有效運行和健康發展。
(三)組織工作班子
為高質量地做好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相關工作,各行政執法部門要盡快抽調得力人員,組織強有力的工作班子,提供必需的條件和設備,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步驟和方法以及相關責任,加快工作步伐。對原來已經開展此項工作的,要按照《若干意見》和本意見的要求,進行調整、健全和完善。
(四)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各縣(區)、各部門要根據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需要和上級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與行政執法責任制有關的各項制度。主要包括崗位責任制度、行政執法程序制度、行政執法機構管理制度、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獎勵制度等。要通過配套制度建設,建立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五)加強指導和監督
市政府法制辦、市編辦、市監察局、市人事局要根據《綱要》和各自職責,加強對各行政執法部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確保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順利開展。
各縣(區)、各部門要結合本縣(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落實本意見的要求,在*年4月30日前,完成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相關工作。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