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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市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發〔2007〕189號)、《*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9號)的要求,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意義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保險。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利用保險工具參與環境污染事故處理,是維護污染受害者合法權益、提高防范環境風險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加強污染事故防范和處置工作,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有利于分散企業經營風險,促使企業快速恢復正常生產;有利于發揮保險機制的社會管理功能,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升環境管理水平;有利于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減輕政府負擔,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二、指導原則
(一)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環保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從防范環境風險出發,提出投保企業的范圍;保險監管部門加強行業監督管理,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場的規范;保險公司積極開發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按市場經濟法律法規要求履行保險人的責任;投保企業自主選擇已經推出環境污染責任險種的財產保險公司進行投保,并加強環境風險管理,主動如實報告有關信息。
(二)突出重點,穩步推進。先期重點選擇滇池流域環境危害大、最易發生污染事故和損失容易確定的行業和企業,率先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現階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標的以突發、意外事故對第三者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直接損失為主;逐步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其他相關制度。
(三)嚴格監管,穩健經營。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污染企業的環境監管,促進企業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保險機構的監管,督促保險機構認真履行保險合同,為投保企業提供保障;保險公司要加強內部管理,完善費率測算、理賠服務等制度。
(四)互惠互利,雙贏發展。環保部門、保監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履行監管職責,提高企業環保責任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規范和壯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場,有效化解污染事故帶來的各種社會矛盾;投保企業利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機制,抵御污染事故帶來的經營風險,承擔社會責任,維護企業利益;保險公司提供優質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服務,發揮社會管理功能,促使出險企業快速恢復生產;讓廣大人民群眾共享市場化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投保企業的范圍
(一)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危險廢物收集、運輸及處置企業,以及鋼鐵、有色金屬冶煉、電鍍、化工、焦化制氣、制藥企業應當參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二)滇池流域以外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危險廢物收集、運輸及處置企業,以及化工企業應當參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三)鼓勵滇池流域以外從事鋼鐵、有色金屬冶煉、電鍍、焦化制氣、制藥企業參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四、保險責任的界定
投保企業因突發意外事故導致污染損害而發生的下列費用,保險公司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第三者因污染損害遭受的人身傷亡或者直接財產損失;
(二)第三者根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對污染物進行清理發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費用;
(三)發生意外事故后,投保企業為了控制污染物的擴散,盡量減少對第三者的損害,或者為了搶救第三者的生命、財產所發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費用;
(四)發生意外事故后,對于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的訴訟費、律師費、調查取證費等相關法律費用;
(五)保險合同中約定賠償責任范圍內的其他損失。
投保企業屬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企業及其代表、雇員的故意行為、違法行為;
(二)投保追溯日以前就已經發生的意外事故或者已經存在的污染損害;
(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
(四)自然災害;
(五)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免責損失。
五、投保企業和保險公司的義務
(一)投保企業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當主動提供環保年檢情況相關資料,并按合同的約定繳納保險費用。
(二)投保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環境保護、危險化學品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合理的風險防范措施,防止污染損害的發生。
(三)保險公司可以要求就保險相關的風險事項對投保企業的場所、經營活動進行風險查勘,投保企業應當給予積極配合。
(四)意外事故發生后,投保企業應當立即采取合理措施,盡力控制污染物的擴散,將對第三者的損害程度降至最低,同時,通報保險公司。
(五)保險公司在得知投保企業發生意外事故后,應當積極配合投保企業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核定損失,對屬于保險責任內的,在與投保企業達成賠償協議后,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六、工作要求
各相關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強化措施,積極有效地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行工作。
(一)加強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要加強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市、縣(市)區兩級環保部門要明確專人主管、專人負責,扎實做好企業和保險公司的溝通服務,積極組織、督促落實轄區內企業的參保工作,對環保不達標的企業,加大查處力度,督促企業限期整改達標。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檢查和指導,督促保險公司依法履行保險責任,嚴肅查處保險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二)建立聯動機制。市、縣(市)區兩級環保部門應當積極配合保險公司建立環境污染事故勘查、定損與責任認定機制,通過監測、執法等手段,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責任認定工作提供支持。保險公司應當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在提供優質保險產品的同時,著力構建快速理賠通道,確保污染事故發生后,能得到及時有效處置,受害人損失得到及時合理賠償。重大事故,保險公司理賠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對環境污染事故進行定損,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對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核定。保險公司在勘查過程中,應當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守國家和企業機密、信息。投保企業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應當配合保險公司對環境污染事故現場進行勘查。
(三)加強宣傳。各級環保部門和保險公司在做好相關政策和技術研究的同時,應當積極開展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宣傳工作,使企業充分認識到投保的重要性和對自身的益處,逐步形成企業積極主動投保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