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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部門和單位:
我市人口老齡化趨勢不斷加快,目前,全市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已達11.43萬人,占總人口的14.78%;預計到2020年,全市老年人口將達19.04萬人,占總人口的22.67%,養老服務正成為日益突出的問題。為適應人口老齡化不斷加快的趨勢,促進養老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全國老齡委辦公室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通知》(浙政辦發[20*84號)和《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紹政辦發[20*142號)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發展養老服務業的重要意義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會生活方式的轉變,老年群體在日常生活照顧、精神慰藉、心理支持、康復、護理、臨終關懷、緊急救助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長。妥善處理人口老齡化問題,關心老年人的需求,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培育養老服務產業鏈,是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滿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構建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是拓展服務業新增長點、擴大就業的有效途徑,有利于促進相關行業發展,推動經濟又快又好增長,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和水平。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發展養老服務業的重要意義,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
二、明確目標,拓展模式,進一步健全養老服務體系
發展養老服務業要按照政策引導、政府扶持、社會興辦、市場推動的原則,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托、機構養老為補充的服務體系。要建立公開、平等、規范的養老服務業準入制度,創新養老模式,加快發展家庭養老院、社區老年服務中心等機構,拓展以老年人為對象的老年生活照顧、家政服務、心理咨詢、康復服務、緊急救援等業務,積極支持以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興辦養老服務業,鼓勵社會資金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參股等方式興辦養老服務業,形成能滿足各類老年群體多層次、多樣化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新格局。
(一)加快老年社會福利事業發展。各鄉鎮、街道、有關部門要從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出發,不斷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務體系,為城市“三無”老人和農村“五保”老人及其他生活困難的老年人提供無償或低收費服務,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參與老年社會福利事業,增加老年福利服務設施數量,提高服務質量。
(二)大力發展社會養老服務機構。要采取積極措施,大力支持發展各類社會養老服務機構。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興建適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學習、娛樂、健身的老年公寓、養老院、敬老院,鼓勵失業人員創辦家庭養老院、托老所,開展老年護理服務,為老年人創造良好的養老環境和條件。街道、社區要積極創造條件完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要進一步完善和發展農村五保、城鎮“三無”人員集中供養敬老院,進一步發揮政府興辦的養老服務機構的示范作用。要穩步推進國辦養老機構改革,引入市場機制,探索國有民營、公辦民營等運行方式。
(三)鼓勵發展居家養老服務業務。要積極扶持社區、村級組織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要通過政策引導,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加快發展家庭養老院、社區老年服務中心等機構,拓展以老年人為對象的老年生活照顧、家政服務、心理咨詢、康復服務、緊急救援等業務,向居住在社區(村、居)家庭的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為他們營造良好的生活環境。加強教育培訓,提高養老服務人員素質。努力培養老年醫學、管理、護理、營養以及心理等方面的專業人才,提高社區及農村基層衛生技術人員的專業素質和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服務意識和業務技術水平。
三、創新方式,完善制度,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的扶持力度
(一)實行養老機構的分類登記管理。按養老機構的性質劃分,可分為福利性、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養老機構。福利性養老機構(即國辦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的養老服務機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是指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的養老服務機構;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養老服務業機構。鼓勵各地重點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各有關登記單位要認真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
(二)進一步完善養老服務機構的收費制度。政府投資的養老機構收費標準由價格管理部門確定。其他養老機構的服務收費,由養老服務機構根據設施條件、服務項目和標準自行確定收費標準。養老機構接收的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其費用由政府按規定支付或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承擔;接收符合分層分類救助的其他困難老人,收費可適當減免或由政府適當補助。養老機構收費管理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民政部門制訂。
(三)加大稅費政策扶持。認真落實國家對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稅費扶持政策,暫免征收福利性、非營利性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養老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養老服務收入營業稅,以及養老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營利性養老機構要照章納稅,如納稅確有困難的,按稅法管理權限,報經稅務部門批準,可給予減免照顧;減免養老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養老機構繳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可報經稅務部門批準,予以減免照顧。政府主辦和特許經營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數字)電視等經營單位,應為養老機構提供優質服務和優惠收費,其中:用水、用電、用氣(燃料)等價格與居民用戶實行同價,并免收相應的配套費;免收養老機構的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帶互聯網一次性接入費,并減半收取通信費、視聽維護費。
(四)優先安排養老機構建設用地。養老機構建設一般采用劃撥的方式供地。對符合規劃要求并具備劃撥條件的養老機構用地,要優先予以保證;對不具備劃撥用地條件的,也可采取出讓方式供地,但必須確保土地真正用于養老事業。鼓勵企事業單位、個人利用閑置的房屋資產興辦養老服務機構。
(五)鼓勵社會力量投入。積極支持以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興辦養老服務業,鼓勵社會資金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參股等方式興辦養老服務業。制定鼓勵措施,引導企業開發、生產老年人特殊用品,培育老年用品市場,發展老年體育產業。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養老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按規定予以扣除。所有捐贈款物的使用,應尊重捐贈人意向。捐贈人沒有明確意向的,應用于改善自身設施條件和服務對象的生活。募集的資金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并以適當方式向捐贈人或社會公告使用情況。
(六)加大財政對養老服務業的投入。政府部門要將養老服務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投入,在繼續安排好養老機構建設資金的同時,適當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養老機構補助、購買服務和貸款貼息,以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投資養老服務業。
(七)發揮金融部門的信貸支持作用。金融部門要增加對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建設項目的信貸投入,適當放寬貸款條件,并提供優惠利率,支持老年社會福利事業發展。對于規模較大、市場急需、前景看好的養老服務項目,財政部門要給予必要的貸款貼息。
(八)支持養老機構開展對外服務。養老機構具備對外開展護理、康復及醫療服務條件的,可申請納入社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審批可納入城鎮基本醫療定點范圍。
(九)加強養老機構的日常管理。養老機構要切實增強服務意識和提高服務水平,嚴防意外傷亡事故發生。發生意外傷亡事故的,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養老機構做好協調工作和善后處理。
四、強化服務意識,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
各鄉鎮、街道、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把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列入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目標,認真落實責任。進一步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強化服務意識,改進服務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行業培訓和隊伍建設,培養專業人才,提高服務水平,拓展服務領域。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認真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促進養老服務事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