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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12號)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意見》(浙委〔20*〕21號)精神,推進我市農村衛生事業的改革與發展,提高農民醫療保障水平,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1、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大精神為指導,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提前實現現代化的實際出發,加大農村衛生投入,改善基礎設施;優化衛生資源配置,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加強宏觀調控,提高資源利用率。建立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衛生服務體系,逐步縮小城鄉差別,不斷提高農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質量。
2、總體目標。根據我市推進城市化進程和提前實現現代化的總要求,努力提前4年完成中發〔20*〕12號文件提出的目標和要求。力爭到20*年,全市基本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具有預防、保健、醫療、康復、健康教育和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等功能的新型農村衛生服務體系,使農村的主要健康指標接近市區并達到發展中國家的先進水平。
3、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不斷滿足農(居)民多樣化的衛生保健需求;堅持預防為主,強化政府舉辦的衛生機構提供農村公共衛生服務的職能;堅持公有制為主導,多種所有制形式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堅持改革創新,增強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的活力;堅持滿足當前,兼顧長遠,逐步到位。
二、加快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1、健全組織結構。各區、縣(市)要根據縣域衛生規劃指導意見和農村衛生機構基本設施配置標準,合理確定農村衛生機構的數量和規模,按服務人口、工作項目等核定人員編制,建立以公有制為主導,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絡。縣(市)級重點建設好疾病控制中心、婦幼保健中心和衛生監督所,健全縣(市)人民醫院和縣中醫院等醫療機構;合理布局鄉鎮衛生院,政府要在每個鄉鎮集中力量辦好1所衛生院,不再另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預防保健機構。鄉鎮衛生院要按規范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建設標準進行改造,一般不得向醫院模式發展。對已整體出讓或轉為股份制建制的鄉鎮衛生院,當地政府要確保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職能的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村原則上每2000—4000人口設置1所醫療衛生機構,農村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共同參與推進農村衛生事業的發展。
2、明確工作職責。政府舉辦的縣(市)級醫療衛生機構是農村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業務指導中心,承擔農村疾病控制、婦幼保健、基本醫療、基層轉診、急救以及基層衛生人員的培訓和業務指導等職責。鄉鎮衛生院以公共衛生為主要職能,提供預防、保健、醫療、康復、健康教育和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為主要內容的社區衛生服務,發揮中醫藥在農村衛生服務中的優勢和作用。村醫療衛生機構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范圍內執業,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工作,為農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初級診治工作。
3、加快隊伍建設。加強政府對農村衛生人才工作的領導和宏觀管理,發揮各方積極性,多渠道推進農村衛生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堅持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并重,理論學習與技能培訓結合,政策引導與市場調節并舉,推進農村衛生隊伍建設。凡新進入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的衛生技術人員須具備執業資格。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浮動工資或提高定級工資等辦法,以及給予一次性安置費等方式,吸引大學畢業生到縣(市)級以下農村衛生機構工作。建立農村在職衛生人員培訓制度,將全科醫學教育作為繼續教育和培訓的必修課程,并逐步達到每萬人配備5名以上全科醫生。到2005年,全市鄉鎮衛生院凡試用期滿的臨床醫師須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執業資格,其他衛生技術人員須具備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對達不到執業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實行轉崗分流。率先實現現代化的區、縣(市)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全科醫師比例達到50%以上,其它縣(市)達到30%以上。自20*年起,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開展鄉村醫生資格的清理整頓工作,有條件的縣(市)可通過個人出資、村集體資助、政府補助等方法,妥善解決歷史遺留的鄉村醫生醫療和養老保障等問題,積極探索鄉村醫生管理機制。
4、推進衛生服務。以現有鄉村衛生服務網絡為基礎,力爭用2—3年時間,完成現有鄉村醫療衛生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結構調整;建制鄉鎮衛生院通過功能轉換和結構調整,依據*市農村規范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標準,并經縣(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轉換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符合條件的村醫療衛生機構通過兼并、轉型或增掛社區衛生服務站等形式,轉換為以預防保健為主要功能的農村社區衛生服務站。到20*年,80%以上的建制鄉鎮衛生院和50%的村醫療衛生機構達到農村規范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標準,形成較為完善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使農民享受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基本醫療保健服務。
三、深化鄉鎮衛生院改革
鄉鎮衛生院是公共衛生服務體系的基礎。鄉鎮衛生院的改革要堅持創新體制、激活機制、增強活力、提高效力的原則,并使其逐步成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產權清晰、管理科學、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法人實體;成為履行公共衛生責任,具有預防、保健、醫療、康復、健康教育和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等功能的新型農村衛生服務體系的主導力量。
1、改革管理體制。建立區、縣(市)管或縣(市)鄉(鎮)共管、以縣(市)為主的管理模式,將鄉鎮衛生院的人員、業務、經費等原則上劃歸縣(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管理。鄉鎮政府要繼續支持衛生院的建設和發展,在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和政策宣傳等方面加強組織領導,在政策和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共同發展農村衛生事業。堅持“簡政放權、激活機制”的原則,逐步建立管人、管事、管資產相結合,責、權、利相統一的鄉鎮衛生院領導管理體制。
2、改革產權制度。堅持“科學設計、先行試點”的原則,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對功能相似、地理位置相近的非建制鄉鎮衛生院或在行政區域調整后剩余的衛生院、村醫療衛生服務機構,通過投標掛牌、拍賣等形式進行公開整體出讓,吸收民資參與發展農村醫療衛生服務事業。要按照改制的有關規定,規范資產評估、轉讓等操作規程,妥善安置人員。變現資金首先用于人員安置,結余資金專項用于農村衛生事業。同時,提倡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通過托管、兼并、合作經營等方式,參與衛生院和分院以及村醫療衛生機構的重組或改制。
3、改革運行機制。積極推行用人制度、分配制度和后勤服務社會化等改革,全面實行院長(中心主任)聘任制、任期目標責任制,落實和擴大院長(中心主任)的經營自主權,探索實行職務(崗位)津貼、績效工資、年薪制等,建立并落實嚴格的考核獎懲制度。全面實行鄉鎮衛生院人員聘用制,推行人事制。按照“按需設崗、競爭上崗、評聘分離、優勝劣汰”的要求,激活用人機制;根據“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改革現行分配模式,控制工資總額,合理確立各類崗位分配基數,建立績效掛鉤的考評制度和吸引、激勵優秀人才到農村基層服務的分配機制。具體辦法由各區、縣(市)制定。
四、落實工作措施
1、加強領導。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是一項重要工作,也是衛生改革的有機整體,關系到農村穩定、經濟發展和廣大農民健康以及農村衛生事業發展。各級政府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性,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加強農村衛生工作領導,認真制訂本地區農村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定期研究農村衛生改革和發展工作,承擔農村公共衛生工作職責,加快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2、加大投入。根據中央和省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共財政的要求,按照分級管理、各區縣(市)為主的原則,逐年增加衛生事業的投入,增加的幅度不低于同期財政經常性支出的增長幅度。增加部分主要用于改善農村基礎設施、重大疾病防治、婦女兒童等弱勢人群的健康保護、農村衛生執法等,并妥善解決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在職職工的社會保障費用。要確保農村公共衛生經費和醫療服務經費的投入,農村公共衛生經費(包括人員、業務經費)由區、縣(市)級財政合理安排,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以獎代撥等方式,力爭到2005年,使農村公共衛生業務經費達到每萬人口不低于8萬元。并適當安排農村基本醫療服務、人才培養、健康教育、設備更新和基礎設施修繕等經費,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資金需要。
3、加快基礎設施建設。要確保提供公共衛生、預防保健和基本醫療服務所需的基礎設施,負責安排政府舉辦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資金。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城市化進程,將鄉鎮衛生院建設改造項目納入基本建設規劃,由區、縣(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設改造方案,所需資金由區縣(市)、鄉鎮負責。到20*年,建制鄉鎮衛生院完成社區衛生服務轉型,按照農村規范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建設標準完成改建。
4、提升服務水平。堅持以人為本,以人群的整體健康為中心,轉變服務模式,改進服務方式,拓寬服務內容,提高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抓好鄉鎮衛生院急診、急救,婦女保健(計劃生育)、兒童保健、計劃免疫科室建設,規范技術操作規程,保證醫療安全和醫療質量;改進醫療保健服務模式,堅持合理檢查、治療、用藥,控制藥品費用比重。充分發揮社區責任制醫生和駐村醫生的職能作用,深入社區和家庭,推廣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建立健康檔案等形式,引導農民合理地健康投資和消費,不斷滿足農民多層次、多元化的衛生服務需求,積極開拓農村醫療保健的新領域。
5、建立對口支援和巡回醫療制度。開展“一幫一”活動。城市醫療機構要采取援增醫療設備、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巡回醫療、雙向轉診、學科建設、合作管理等方式支援農村衛生工作,鼓勵城市衛生人力資源向農村基層流動,市級醫療機構臨床醫生在晉升主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職稱前須按規定到農村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工作一段時間;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應定期派醫務人員到掛鉤鄉鎮開展服務,幫助培養學科帶頭人,提高學科專業水平和質量,促進農村衛生隊伍素質的提高。
6、加大監管力度。衛生行政部門要依法履行醫療衛生行政監督管理的職能,依照行業標準和衛生資源合理配置的規律,規范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和醫療衛生活動,打破部門和所有制界限。由衛生行政部門實施全行業管理,嚴格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從業人員、衛生技術應用等服務要素的準入管理,建立和完善農村衛生技術人員考核制度,禁止非衛生技術人員進入衛生技術崗位。嚴格對鄉村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建設的規范要求,重點監督檢查公共衛生職能履行情況、醫療操作規程以及合理用藥、一次性醫療用品使用、醫療器械消毒等方面的情況,確保醫療質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