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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我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和《浙江省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結合*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則
(一)發展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目的是為了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我國國情相適應的住房新體制,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不斷滿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
(二)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建設用地由行政劃撥、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以微利價出售給中低收入家庭而開發建設的普通住房。
二、售房原則
(一)經濟適用住房以解決居民住房間題為宗旨,實行政策扶持、保本微利、個人負擔的原則,向中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難戶出售。
中低收入家庭為房價收入比(即本市一套建筑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的職工家庭。
(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個人申請、單位審核、市房改辦審批的制度。
三、售房對象和建筑面積控制標準
售房對象為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具有市區正式戶口,現住房建筑面積未達到浙政辦[*]177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屬中低收入家庭的職工、居民。
在上述同等條件下,優先出售給落實私房政策中的“換約續租”戶、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教師和殘疾人員中的住房困難戶。
建筑面積控制標準為:一般干部、職工家庭70平方米、科級(含中級職稱)80平方米,縣處級(含高級職稱)90平方米;或根據家庭成員結構狀況,按人均20平方米控制。
四、售房對象的申請、認定辦法
凡符合本實施意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對象,屬單位職工,由戶主向所在單位申請登記,填寫《*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單位負責調查初審,匯總后報市房改辦。對無單位的居民向區房管局申請登記,區房管局負責調查初審,匯總后報市房改辦。經市房改辦審查核定,向個人發放《*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購房戶憑準購證向所提供房源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購買。
五、售房價格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原則確定。
其成本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利潤控制在3%以下。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以市物價局批準價格為準。
六、售房方式
經濟適用住房采取現房出售和期房預售兩種方式,出售前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核并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證》。經濟適用住房由個人直接購買,每戶家庭僅限購一套。
對職工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可根據《*市市區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試行辦法》,申請抵押貸款。
七、產權處置
(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須按規定辦理交易手續,繳納有關稅費和產權登記,房屋所有權歸購房者所有。
(二)凡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進入市場交易的,必須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及所享受的規費減免金。
八、其他事項
(一)嚴禁炒買炒賣及騙購經濟適用住房,一經發現,撤銷其有關手續、證件,收回住房。
(二)從事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的工作人員要廉潔自律、秉公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