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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林木采伐管理,防止轉讓采伐過程中出現亂砍濫伐、伐后不更新等問題,根據《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辦法》和《關于切實加強林木轉讓采伐活動管理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控制林木轉讓采伐行為,林木轉讓采伐材積在50立方米以上或一次性皆伐面積在15畝以上的,必須簽訂《*縣林木采伐轉讓合同》(由縣林業局統一制作);嚴禁以采伐林木為目的,轉讓、拍賣天然闊葉林和生態公益林;嚴格控制水源涵養林和鄉鎮級林場采伐。
二、國有、集體所有的林木轉讓采伐應進行林木資產評估,并公開拍賣、招標;私有林木轉讓,有條件的也應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工作應由具備資質的單位或林業專業人員實施。
三、林木轉讓采伐必須嚴格控制采伐面積和方式,連片皆伐面積不得超過75畝。
四、林木轉讓采伐必須報鄉鎮(街道)審查,經縣林業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林木轉讓采伐,并給予配套20%的采伐指標。各鄉鎮(街道)要切實加強林木采伐管理,嚴格伐中檢查、伐后驗收工作。
審查審核的主要內容為:
1、轉讓的山塊權屬及四至是否清楚明確;
2、是否屬生態公益林或天然闊葉林;
3、轉讓山塊的林種、樹種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4、采伐指標的來源、落實情況、采伐數量與當地的用材林生長量、可伐量、限額指標是否有矛盾;
5、采伐方式、采伐面積、采伐限期是否與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相符合;
6、轉讓的過程是否公開、公平、公正,是否經過公示;
7、是否經過資產評估。
五、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通過山林使用權流轉形式開發經營山林,對林權流轉16年以上(最高不超過50年),以培育資源為目的的中幼林林木轉讓,給予配套一定的撫育間伐指標;對流轉面積500畝以上的,主伐限額在今后的采伐計劃中實行單列。
六、堅持“采造掛鉤”原則,對未按規定完成更新任務的林木采伐承發包單位停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林木轉讓采伐山塊的造林更新,其相應的制約措施由鄉鎮(街道)組織實施。
七、對本意見下發之前已經轉讓但尚未采伐的山塊,實行自行申報制,承包方應按本意見第四條規定進行備案登記,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未經備案登記的,不得使用調劑和追加采伐指標。
八、實行森林采伐指標與年度森林防火考核相掛鉤,對下達的年度采伐指標,其中主伐限額的30%,作為火燒木采伐預留指標,指標使用時間為上年10月至當年9月底。對受害林木材積超過火燒木采伐預留指標的,在下年度指標分配中予以扣回。
九、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轉讓采伐的,一律不得安排林木采伐指標,不予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
十、采伐蓄積50立方米以上的山塊,應由具備資質的林木采伐設計單位提供伐區作業設計;對生態公益林進行撫育采伐或采伐樹種屬保護樹種的,必須提供伐區作業設計。
十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鄉鎮(街道)的工作人員在辦理林木轉讓和采伐管理監督過程中,因濫用職權、絢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亂砍濫伐、資產流失的,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