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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特別是基層工商所的行風廉政建設,健全社會監督和評價機制,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基層行政執法人員接受監督,向監管對象代表述職述廉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要求,結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實際,現就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開展基層行政執法干部面向社會述職述廉接受評議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開展基層行政執法人員面向社會述職述廉接受評議活動,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按照“為民、務實、清廉”的要求,充分尊重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真誠接受監管服務對象及社會各界對基層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切實轉變工作作風,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為民、服務經濟、依法行政、廉潔從政水平,樹立良好的工商形象。
二、基本原則
(一)應地制宜、實事求是。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應地制宜、有針對性地開展述職述廉活動。使其既能加強群眾對工商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又能切實保護工商基層行政執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突出重點、講求實效。結合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實際,有重點地開展述職述廉工作。采取切合實際的方法,使述職述廉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過場,達到加強監督、增進溝通、促進工作、提升形象的目的。
(三)內外互動、主動接受監督。認真聽取社會各界,特別是監管服務對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正確對待批評,不斷改進工作,提高執法水平。通過述職述廉活動,廣泛宣傳工商職能,使社會各界更加關心工商、理解工商、支持工商。
(四)注重整改與建章立制相結合。高度重視述職述廉中社會各界及監管服務對象提出的意見、建議,制定整改措施,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和關心的實際問題。
三、述職述廉人員范圍
面向社會述職述廉接受評議活動主要在基層工商所中實施,也可在各縣(市、區)局機關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的職能科室中開展。參加述職述廉接受評議的人員為基層工商所正、副所長和直接參與行政執法的工商所干部以及局機關職能科室的正、副科長和直接參與行政執法的工商干部。
四、述職述廉主要內容
(一)關于履行工商職責,維護市場經營主體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
(二)關于加強市場監管,依法辦案,切實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情況;
(三)關于發揮工商職能,服務促進地方經濟和諧發展的情況;
(四)關于提高辦事效率和質量,改進服務態度的情況;
(五)廉潔從政和執行工商總局“六項禁令”、省局“二十條規定”等各項規定的情況;
(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措施。
五、方法步驟
(一)準備階段
1、廣泛征求意見。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等多種形式和途徑,向行風(效能)監督員、鄉鎮街道及監管服務對象廣泛征求意見,對征集到的意見要進行認真的梳理分析,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以增強述職述廉匯報的針對性。
2、確定參加述職述廉評議會議人員名單。開展述職述廉活動,應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風(效能)監督員、當地紀檢監察部門、鄉鎮街道等部門和政府領導、村(居)委會代表及管理服務對象代表等社會各界代表參加,總人數不少于40人,其中監管服務對象不少于50%。監管服務對象代表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紀檢監察、人事教育部門或商請當地紀檢監察機關、糾風辦、鄉鎮機關黨委政府等有關部門從轄區內經濟戶口臺帳中隨機抽取,同時,應有一定比例的受處罰對象作為特邀人員參加評議會議。人員確定后,提前發放通知并告知有關評議事項。
3、撰寫述職述廉報告。述職述廉人員要按照述職述廉的要求,認真撰寫述職述廉報告。述職述廉報告要客觀、全面,實事求是地反映本人的履職情況、服務群眾、企業和消費者的情況以及廉政方面的情況。
(二)實施階段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要求組織召開述職述廉評議會,由應述職述廉的人員向與會代表述職述廉。述職述廉完畢后,現場發放社會評議表,由參加評議會的代表對工商所正、副所長履行職責、廉潔自律等方面工作進行評議,評議表當場收回。社會評議表由縣(市、區)工商局紀檢監察部門負責收集、整理、統計。組織者也可視情選取監管服務對象代表進行座談,面對面接受代表問詢。有條件的單位,可將測評結果在內部進行公示。
對參加面向社會述職述廉接受評議的工商所和局機關職能科室的一般行政執法干部,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據當地實際,結合干部的工作性質有針對性地開展述職述廉工作。
(三)整改階段
針對述職述廉活動中提出的評議意見和建議,各單位及被評議個人要認真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切實整改;整改措施和相關情況要向縣級工商局黨委報告,并采取適當方式及時向評議代表通報。對評議中反映出來的違紀違法問題,紀檢監察部門要認真組織查處。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基層工商所的整改進展情況要跟蹤問效,整改完畢后要向提出意見建議的代表進行個別反饋。評議結果及整改落實情況均作為對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六、有關要求
(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黨委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紀檢監察、人事教育等有關部門要按照省局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各縣(市、區)工商局領導要妥善安排工作,參加所聯系的工商所述職述廉評議會議。
(二)各縣(市、區)工商局要從本系統的實際出發,統籌安排,確保每年不少于轄區工商所總數三分之一的工商所開展面向社會述職述廉接受評議活動。對當年度沒有安排工商所正、副所長述職述廉的工商所,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在當年安排三分之一直接參與行政執法的工商所干部面向轄區開展述職述廉,其他干部不參加述職述廉,但要接受評議。工商所一般干部面向社會述職述廉接受評議工作由基層工商所按要求自行組織。
(三)要把面向社會述職述廉政接受評議活動與人民滿意基層站所創建、行風評議、工作總結、年度考核等工作結合起來。述職述廉評議結果要作為干部獎懲、使用、提拔的重要依據之一,逐步建立科學有效的監督及激勵機制。
評議工作結束,要及時上報總結。對開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及時向省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