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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各鎮、鄉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殘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見》(浙政發〔20*〕29號)和《中共*市委關于全面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的實施意見》(瑞委〔20*〕3號)精神,進一步改善我市殘疾人生活狀況,加快建立殘疾人事業發展的長效機制,全面實施殘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經20*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研究,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殘疾人事業發展擺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實解決廣大殘疾人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加快構建滿足殘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有效促進殘疾人發展的社會保障體系,積極促進殘疾人就業和創業,努力縮小殘疾人生活水平與社會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廣大殘疾人在積極參與小康社會建設的同時,共享全面小康社會建設的成果。
(二)主要目標:以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復為重點,實施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殘疾人扶貧就業工程、殘疾人助學培訓工程、殘疾人康復工程和重度殘疾人托(安)養工程,努力使廣大殘疾人殘有所助、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殘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實保障,殘疾人就業條件得到顯著改善、殘疾人文明素質得到普遍提高、有適應指征貧困殘疾人的助明、助聽、助行等康復需求得到基本滿足,力爭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人基本納入集中托養、日間照料或居家安養。
二、基本內容和實施要求
(一)實施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
1.加大對重度殘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持有*市戶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等級為二級(含)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地城鎮或農村低保標準150%(含)以內的重度殘疾人為實施對象。對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地城鎮或農村低保標準以內的重度殘疾人,單獨施行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本地城鎮或農村低保標準,全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對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地城鎮或農村低保標準100-150%之間的重度殘疾人,參照本地低保標準,全額發放重度殘疾人低保補助金。該項工作由民政部門會同殘聯共同組織實施,保障金由民政部門統一發放。對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地城鎮或農村低保標準150%的無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級重度殘疾人另外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補助經費由殘聯發放。
2.完善對殘疾人社會保障政策。勞動保障部門要確保殘疾職工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對殘疾人個體工商戶(包括自由擇業者),本人已向勞動保障部門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以根據有關政策向市殘聯申請補貼;探索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農村殘疾人基本社會保障政策,實現“應保盡保”;完善救助機制,逐步實施門診助醫卡等惠殘措施。
3.加快實施貧困殘疾人(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地城鎮或農村低保標準150%以內的殘疾人,以下同)安居工程。民政、財政、房管、殘聯等部門要結合實際,優先照顧貧困殘疾人,做好城鎮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改善貧困殘疾人家庭居住條件。
(二)實施殘疾人扶貧就業工程
1.完善助殘解困長效機制。積極推行殘疾人創業小額貸款貼息工作,規范我市殘疾人扶貧示范基地建設,加大殘疾人扶貧基地扶持力度。
2.依法推進殘疾人就業。貫徹落實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和《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勞動、人事部門要依法推進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進一步完善殘疾人就業援助。依法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市地稅、財政、人事、審計、殘聯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三)實施殘疾人助學培訓工程
1.實施殘疾人助學工程。加強特教師資隊伍建設,改善辦學條件,加大特殊教育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殘疾學生及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的助學機制,確保不因貧困而失學、輟學。
2.實施殘疾人培訓工程。勞動保障、教育、司法、扶貧辦、殘聯等部門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發動社會力量來大力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和素質培訓,培養殘疾人以健康的心態參與社會競爭,提高殘疾人思想、政治覺悟、科學文化水平和技術業務素質。
(四)實施殘疾人康復工程
圍繞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的目標,運用衛生醫療網絡服務體系,整合資源,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基礎,為殘疾人提供就近優質的康復服務。扎實推進“康復進社區,服務到家庭”工作,到2012年,實現“人人享有康復”的目標。
殘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標準150%以內、有適應指征并有康復需求的殘疾人,實施助明、助聽、助行康復工程。針對殘疾人的各種不同需求,開展個性化、人性化的康復服務。為符合條件的白內障患者免費實施復明手術;免費為符合條件的低視力殘疾人驗配助視器、為符合條件的下肢缺失殘疾人安裝假肢、為符合條件的聽障殘疾人配驗助聽器;免費為有適應指征并有康復需求的各類殘疾人供應基本康復的輔助用具。
(五)實施重度殘疾人托(安)養工程
為減輕重度殘疾人家庭負擔,對生活不能自理、殘疾等級為一級的殘疾人逐步實施集中托養、日間照料和居家安養。集中托養的對象一般為日常飲食起居需要專人護理的重度殘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依托福利院、敬老院或專門的殘疾人托養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福利機構實行托養;日間照料的對象一般為夜間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間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殘疾人,由工療站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照料其日間基本生活。對其他符合托(安)養條件的殘疾人,如因特殊原因或受條件所限無法實行集中托養或日間照料的,納入居家安養,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
三、經費標準和資金保障
要進一步加大對殘疾人事業發展的經費投入,落實殘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保障資金和工作經費,除上級財政補助外,不足部分納入市財政預算。具體經費標準以滿足殘疾人基本生活、扶貧就業、助學培訓、基本康復和托(安)養基本需要為原則確定:
(一)為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人單獨施行最低生活保障而增加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低保補助金支出,由市財政負責預算安排;貧困的無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級重度殘疾人的生活補助金從殘保金中列支。
(二)對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依法征收殘疾人保障金。
(三)為符合條件的貧困殘疾人家庭和殘疾學生實施助學救助和殘疾人的培訓補助,在我市現有的助學政策上以就高享受的原則,不重復享受。
(四)有適應指征貧困殘疾人的助明、助聽、助行等康復需求所需經費,由殘聯在殘保金中列支。其中為符合條件的白內障患者實施復明手術按每例2000元標準確定;為符合條件的低視力殘疾人驗配助視器,按每人500元標準確定;為符合條件的聽障殘疾人驗配助聽器,按每臺2000元標準確定;為符合條件的下肢缺失殘疾人安裝假肢,按平均每條10000元標準確定。
(五)重度殘疾人托(安)養工程
1.集中托(安)養補助標準:對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標準150%以內的家庭,由財政補助托(安)養對象每年10000元(殘疾人本人的低保金計入其內);其他家庭,由財政補助托(安)養對象每年5000元。
2.日間照料補助標準:對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標準150%以內的家庭,由財政補助日間照料對象每年3750元;其他家庭,由財政補助日間照料對象每年1875元。
3.居家安養的護理補助費標準:對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標準150%以內的家庭,由財政補助居家安養對象每年3750元;其他家庭,由財政補助居家安養對象每年1875元。
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人集中托養、日間照料和居家安養后,可繼續享用原有的其他保障待遇。
四、加強領導和組織實施
實施殘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是今后一個時期我市殘疾人工作的重要任務,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必須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殘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是一項改善民生、促進和諧的民心工程,市政府將建立“殘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工作領導小組,整合各方面的資源,動員各方面的力量,來協調、指導、督查、考核該項工作,確保這項工作順利開展。各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推進這一工程的實施。市殘聯要會同市財政、民政、勞動保障、衛生等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新聞媒體要廣泛宣傳實施殘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大意義,在全社會積極營造扶殘助殘的濃厚氛圍。
(二)確保公開公平公正。有關部門要認真對照殘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各項標準和條件,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切實掌握貧困重度殘疾人的基本情況,嚴格規范審核審批程序,有效的進行管理和監督。對申請相應救助保障的殘疾人,應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對因家庭脫貧或康復使殘疾等級發生變化的保障對象,應及時退出相應的救助保障或調整救助保障標準。
(三)強化信息和資金管理。要進一步加強基礎管理工作,特別是要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殘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基礎數據庫,實現信息共享和動態管理。切實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努力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四)積極開展創建活動。積極開展“浙江省扶殘助殘愛心城市”創建活動,以此帶動和促進殘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有效實施。在創建活動中,要按照城鄉統籌、全面共享的要求,著力完善殘疾人康復醫療、教育培訓、就業創業、扶貧脫貧、文化體育、社會保障、平等參與、權益保障等各項政策措施,切實加強殘疾人福利機構和設施建設,全面提升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整體水平。力爭到2012年,達到“浙江省扶殘助殘愛心城市”創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