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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推進我市生態市建設,實現20*年初步建成生態市目標,推動全市經濟社會統籌協調發展,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實施。
一、生態建設資金籌集
(一)建立生態建設專項資金。一是從20*年起,市、鄉鎮兩級政府結合農業結構調整(生態公益林建設、天然林保護工程、“萬里清水河道”建設等),在財政年度預算中安排相應的生態農業建設資金。二是從20*年起,市、鄉鎮兩級政府結合工業技改在財政年度預算中安排相應的生態工業建設資金。三是在城市建設維護費、市政設施配套費、排污費、采礦權出讓和土地出讓收入等專項資金中安排相應的生態建設資金。四是積極爭取上級有關部門生態建設項目資金補助和國家專項資金補助。
(二)積極爭取生態項目申請銀行信貸,探索經營生態項目的企業以特許經營權、林地、礦山使用權等進行抵押貸款的融資渠道。
(三)大力推進垃圾、污水集中處理和環保設施建設的市場化運作,積極探索和推廣通過水權轉讓、礦業權招標拍賣等方式籌集生態建設資金。
(四)通過財政扶持等政策,鼓勵不同經濟成份和各類投資主體以獨資、合資、承包、租賃、拍賣、BOT等不同形式參與生態市建設。
(五)逐步建立生態資金補償機制,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二、生態建設政策措施
(一)鼓勵發展生態農業
1、鼓勵發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支持發展高效農業、推廣農業噴灌節水措施;鼓勵在交通干線兩側進行墳山綠化、生態公益林建設、采伐跡地更新造林、荒山造林;鼓勵在適宜地區合理開發荒山荒地,建設水(干)果、茶葉和多年生藥材等基地。凡從事上述農業生產或綠化造林并符合相關條件的主體,按市政府原有的扶農政策給予相應獎勵。
2、大力支持畜禽養殖業生態化改造。凡達到規模化養殖標準常年存欄量500頭以上的養豬場,建成相應規模的污水處理設施,做到污水達標排放或農業澆灌利用,豬糞無害化處理并資源化綜合利用的,經驗收合格,給予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費用30%的補助。凡達到規模化養殖標準常年存欄量1萬羽以上的養雞場,建成相應規模的污水處理設施和相關配套設施,進行糞便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的,經驗收合格,給予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費用30%的補助。以上農業養殖項目若與無公害蔬菜(或其他農作物)基地就近構成完善生態物質循環鏈,做到廢水與畜糞綜合利用、沼氣能源利用、廢水與固廢零排放的,給予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費用80%的補助。
3、“萬里清水河道”水利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和水保工程)采用了生態化設計,農村河道整治以清淤與植被固岸為主、城市內河固岸采用多孔設計或植被固岸,較好地保護了河岸帶與河灘的生態功能的,按工程輕重緩急程度給予補助,補助標準按市政府年度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資金補助標準執行。
(二)大力發展生態工業
1、被認定為省級、國家級技術創新項目,或獲得省級新產品鑒定、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認定的企業,其工藝或產品對節約能源、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生態環境有積極作用的,按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工業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樂委發〔20*〕1*號)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補助。
2、凡投資建設農用薄膜回收利用加工廠(僅限于回收市域內農用薄膜),根據其建設投資規模和回收能力給予投資主體適當的一次性補助。
3、凡獲得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企業,市政府給予企業1萬元獎勵。
4、凡自愿進行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方案實施后成效顯著的企業,一次性獎勵0.5萬元。凡按規定需強制進行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經落實清潔生產方案后,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或總量小于標準值(或核定量)50%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萬元,其中,通過清潔生產審核的重污染企業,根據其排放污染物削減量,另給予清潔生產獎勵。
(三)積極推進人居環境生態化建設
1、根據《*生態市建設規劃》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生態鄉鎮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并通過論證的,給予相關鄉鎮編制經費補助2萬元。
2、通過*市級以上生態村驗收的,予以獎勵0.5至1萬元。通過*市驗收并獲得*市生態鄉鎮稱號的,按照優秀、良好、合格等次,分別給予創建鄉鎮8萬元、6萬元、4萬元獎勵;在此基礎上,獲得省級生態鄉鎮稱號的再予獎勵4萬元。
3、支持新農村建設、舊村改建與村莊環境整治,凡完成村莊規劃編制,實施并啟動舊村改建和環境整治,通過全面小康新農村驗收的,按市委辦、市府辦《關于加快舊村改建與環境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樂委辦〔20*〕37號)分別給予相應的補助和獎勵。
4、凡列入奔小康新農村建設試點示范村,按規劃要求建造污水無動力厭氧凈化池的公廁,按凈化池池容每立方米補助200元。
5、鄉鎮建成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由各村收集、鄉鎮集中填埋,滲漏液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經市生態辦驗收后按滲漏液處理能力每立方米補助1000元,運行費用每年每立方米補助1元。
6、符合鄉村康莊工程建設條件的縣鄉通村公路,其路基改造經驗收后,達到技術標準的,給予資金補助。補助標準按《*市人民政府批轉市交通局關于*市鄉村康莊工程實施意見的通知》(樂政發〔20*〕49號)執行。
7、凡被評為*市級“綠色學校”、“綠色醫院”、“綠色社區”的,分別獎勵獲獎單位0.5萬元;被評為浙江省級以上“綠色學校”、“綠色醫院”、“綠色社區”的,分別獎勵獲獎單位1萬元。
8、鼓勵在相對獨立的住宅小區、學校、行政辦公集中區、商業集中區、賓館等用水集中單位推廣污水處理中水回用技術,解決水資源短缺與生活污水污染問題。凡實現小區內污水處理后回用40%以上的單位,按中水回用設施建設投入資金的20%給予補助。
(四)加快修復礦山生態環境
采礦權人根據《采礦許可證》批準范圍及與國土資源局簽訂的自然生態環境治理責任書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礦山修復治理任務的,治理備用金全額返還。對已關閉的礦山進行生態治理并完成治理任務的,按礦山規模大小(按采礦許可證登記面積計算)給予適當獎勵。
(五)鼓勵發展生態旅游
1、按國家綠色景區評定標準進行垃圾回收處理的旅游區,給予適當獎勵。
2、積極開展“綠色飯店”創建活動,經省綠色飯店認定委員會認定為“綠色飯店”的,給予適當獎勵。
三、資金管理
(一)加強生態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資金使用按照“投入渠道不變、建設內容不變、隸屬關系不變、管理責任不變”的原則統籌安排,嚴格資金管理,專款專用。
(二)凡符合享受本政策的生態市建設項目,補助和獎勵資金已明確出資渠道的,由相應部門負責,并報市生態辦備案;未明確補助和獎勵渠道的,經市生態辦和財政局審查后,共同行文報市生態建設領導小組審核,在生態市建設專項資金中解決。
原已享受相應優惠政策的,不予重復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