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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安置殘疾人集中就業、維護殘疾職工合法權益,是各級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福利企業的根本目的。社會福利企業是國家鼓勵社會各界為幫助殘疾人勞動就業而舉辦的各種生產經營單位,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特殊企業。發展社會福利企業不僅能解決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安置問題,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和精神文明建設,而且還能充分發揮殘疾人的智慧與力量,為國家創造財富。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我市社會福利企業發展,保障國家利益和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推動殘疾人集中就業工作,滿足殘疾人走向社會、勞動就業的要求,改善殘疾人生活狀況,提高殘疾人社會地位,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現就進一步促進我市社會福利企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大財政扶持力度,提高殘疾人集中就業水平
(一)社會福利企業為安置義烏市戶籍殘疾人職工所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企業繳納部分,由市財政在下一年度按照企業繳納部分的50%給予補貼。
(二)鼓勵社會福利企業多安置殘疾人。社會福利企業集中安置義烏市戶籍殘疾人員及引進的優秀殘疾人才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提供殘疾人就業崗位獎勵。
享受上述補貼、獎勵政策的社會福利企業必須按規定與殘疾職工簽訂一年及以上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五項保險,且殘疾人的月工資收入(應發工資)必須在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120%(含)以上,并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安置的每位殘疾職工發放工資。社會福利企業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后,安置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市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和低保政策。
(三)社會福利企業要穩定殘疾職工隊伍,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對殘疾人集中就業工作成績顯著的社會福利企業進行表彰獎勵。
(四)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社會福利企業,進一步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切實保障殘疾人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五)以上補貼和獎勵資金由市財政予以保障,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專款專用,經民政部門認定后撥付。
二、減免社會福利企業有關稅費,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屬380V/220V供電的為殘疾人辦的企業的生產用電按照“非工業用電(部隊、獄政用電)”計價標準執行。
(二)社會福利企業生產用水價格按非經營性用水執行。
(三)社會福利企業如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可按照稅收管理權限報經批準,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按每名殘疾人定額減免500元水利建設專項基金;符合水利建設專項基金相關減免條件的,按減免管理權限報經批準,減征或免征水利建設專項基金。
三、其他政策支持
(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服務或項目,作為社會福利企業等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的專產、專營產品、服務或項目。政府采購中,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購社會福利企業專產、專營產品或服務。
(二)大力支持社會福利企業引進各類人才,對社會福利企業引進人才在培養、使用、激勵、保障等各方面優先按照我市各項人才政策予以落實。
(三)對社會福利企業產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品牌創新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各有關部門應予以高度重視,在土地使用、物質、資金、技術、銀行貸款等方面給予幫助和扶持。
(四)政府各部門組織的創優評比活動,應將社會福利企業納入具體考核之中,發揮社會福利企業的積極性和參與社會融合,以推動社會福利企業和殘疾人員的競爭參與。
(一)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指導和監管,提高福利企業管理水平。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依法興辦社會福利企業,并通過開發公益事業就業崗位、改(擴)建適合殘疾人就業的設施設備等,增加殘疾人就業容量,千方百計滿足殘疾人就業再就業的需要。要嚴格掌握新辦、轉辦社會福利企業的條件,對國家限制發展和不適合殘疾人就業的行業,不得興辦社會福利企業。要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監管,對有群眾舉報或發現社會福利企業存在重大違規問題的,應及時調查并做出相關處理決定。涉及福利企業資質的,民政等有關部門應予以警告、暫扣《社會福利企業證書》、責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銷社會福利企業資格。
(二)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稽核督查,著力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認真抓好社會福利企業年檢年審資格認定等服務、監督工作。要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稽查工作,重點稽查社會福利企業殘疾人員的用工數量、安全防護和權益保障等情況。對殘疾職工要實行“同工同酬、有所照顧”的原則;在企業章程中應賦予殘疾職工相應的職責與權益,并做到權責利一致。民政部門應建立社會福利企業殘疾職工政策咨詢及維權網站,公布舉報電話,實行公開有效監督;要完善信息渠道,努力確保殘疾職工、社會福利企業與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暢通。
(三)加強財務監督管理和稽查審計工作,確保社會福利企業享受國家政策有法可依。社會福利企業要加強財務管理及成本核算,健全財務制度。要嚴格按照國家減免稅的有關規定,福利企業減免稅資金、政府獎勵、補貼資金要依法合理使用,社會福利企業管理部門要依法對該資金的使用合理性進行監督。自覺接受民政、稅務、監察等部門的稽查和審計。社會福利企業要依法申報納稅,按有關規定享受國家減免稅政策。減免稅金和利潤分配使用必須嚴格執行相關財務制度,減免稅資金要專款專用,主要用于企業的擴大再生產和改善適合殘疾職工就業的公共設施,以進一步鞏固、提高和發展社會福利企業。
(四)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和保障殘疾人的權益。要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針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特殊性,建立健全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完善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要充分聽取殘疾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積極解決他們提出的困難和問題;要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和熱心公益事業,弘揚扶弱濟貧的傳統美德,維護好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福利企業健康發展。
(五)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資質管理,有效確保社會福利企業健康發展。社會福利企業應切實承擔維護殘疾職工合法權益的責任,為殘疾職工及其家庭排憂解難,確保企業符合社會福利企業資質,在用足用好現有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同時,依法照章納稅。對殘疾職工權益保障不到位、社會福利企業資質不合格、弄虛作假騙取國家稅收優惠的企業,一經查實,追繳其騙取的稅款及政府的各項補貼和獎勵,3年內取消其申請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92號)和本意見規定的扶持政策的資格;或按程序注銷其《社會福利企業證書》。同時,視情況在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
本意見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