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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是政府公共資源的配置都應進行市場化運作;凡是政府公共資源交易行為都應進入統一的招投標平臺按市場原則規范運作;凡是政府公共資源出讓的相關信息;不論是工程、貨物、服務、采購,還是經營權、使用權出讓,均應經統一的交易平臺及時、準確、規范地向社會公開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二、政府公共資源,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政府掌控的屬于社會公有公用的生產或生活資料的來源。推進政府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就是要在進一步鞏固完善已經實施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工程建設招投標、政府采購等項目招投標制度的基礎上,大力推進其它政府公共資源統一進場交易,統一信息,統一交易規則,統一現場監管,統一財政賬戶收付,以盡快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體系。
三、納入市場化配置的政府公共資源主要包括四大類:
(一)自然性資源:如國有土地使用權、礦產資源開采權;水資源開發及河沙開采權;國有森林、林木、林地經營權;國有海域、灘涂承包經營權;風景名勝區開發經營權等。
(二)資產性資源:如國有產權、股權轉讓;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公務車輛更新處置;法院判決裁定、司法機關及行政執法部門罰沒、地方金融機構抵押權實現而形成的產權有償轉讓等。
(三)公共性資源:如道路客運線路、客渡航線經營權、城市公共交通經營權;戶外廣告經營權;道路、橋梁及其他公共建筑物等冠名權、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冠名權;車輛號牌拍賣;醫療器械(材)和藥品采購;污水、垃圾處理等交通、環保、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游及其他各行業公共性、特許經營性或專營性項目。
(四)服務性資源:如國有資產評估、審計及工程建設招投標等中介機構的公開選擇;公共場所承包負責的環衛保潔、綠化養護權;公務車輛統一保險、定點加油和維修等。
四、根據公共資源的不同形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統一招投標平臺依法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平競爭的配置方式,要嚴格限制協議方式配置。凡是政府公共資源項目出讓信息公開后,市場竟得主體在3個以上的,均不得采用協議方式。確實由于保密、應急等特殊原因,確需以協議方式配置的,必須事前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同級政府監察部門備案。
五、各鄉鎮、街道、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的重要意義和作用,顧全大局,積極配合完成公共資源配置統一進場交易工作。各鄉鎮、街道要成立組織領導協調機構,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研究部署,以求真務實的精神狠抓落實。
六、各有關部門尤其是發改、財政、國土、建設、交通、水利、林特、農業、教育、衛生、文廣新、體育和國有資產管理中心等承擔較多政府公共資源監管的部門要研究落實監管措施,合力推進;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及時對各地各部門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推進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及通報制度;對于應實行而未實行市場化配置、應及時統一進場而仍搞場外交易,或消極推諉,回避統一監管的,要限期糾正;對于在實施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牟取非法利益,損害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的,要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并追究相關負責人員的責任。推進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情況要納入年度重點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范圍;鄉鎮、街道要建立健全統一的招投標平臺,為政府公共資源統一進場配置提供優質服務,從而推動政府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有序、健康發展。
各鄉鎮、街道、各部門可根據本意見要求及具體實際制定相應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