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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籌資標準調整
第十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費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個人出資每人每年40元,財政資助每人每年100元(區財政38元,省財政58元,中央財政4元)。中途不得補辦參保繳費或退出。
二、補償標準調整
第二十條根據我區現有醫療消費水平,鼓勵參合人員就地就近就醫,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醫藥費報銷在以下原則基礎上實施。
(一)每年每人累計報銷住院醫藥費用不超過50000元;
(二)區內定點醫院門診醫藥費用報銷30%;
(三)對住院平產分娩的產婦,每人一次性補助醫藥費用100元;
(四)定點醫院住院醫藥費用按分級累進的原則報銷,為鼓勵參加合作醫療人員就近住院治療,在區內定點醫院就醫的,同一報銷段內報銷比例上浮15%,省級、省外及其它公立醫療機構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非定點醫院,在非定點醫院住院的,醫藥費用按市內定點醫院報銷標準的80%報銷。年度內住院有效費用按以下標準結算:
報銷金額分段標準市內定點醫院報銷比例區內定點醫院報銷比例非定點醫院報銷比例
1001元-5000元
(區內為501元-5000元)30%45%24%
5001元-10000元35%50%28%
10001元-25000元45%60%36%
25001元以上50%65%40%
(五)農村學校在校農業戶籍學生參加*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根據區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20號、21號)精神,醫療保險待遇參照《*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試行辦法》(柯政發〔20*〕40號)、《*市區學校在校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實施意見的通知》(柯政辦發[20*]73號)規定執行,享受《在校生平安保險》、《在校生平安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在校生住院醫療保障》、《在校生意外傷害保險》所規定的待遇標準,由相關再投保商業保險公司具體結算、支付。普通疾病門診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卡到區內定點醫院就診,可直接刷卡結報。
第二十一條特殊病種的特定門診治療費用,可視為住院費用予以報銷,每三個月結報一次。其報銷標準與一般住院有效醫藥費報銷標準相同,整個統籌期報銷上限為50000元。
特殊病種及其治療方式有:(1)惡性腫瘤放療、化療;(2)重癥尿毒癥的血透和腹透;(3)組織或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反應治療;(4)精神分裂癥伴精神衰退;(5)系統性紅斑狼瘡(有心、肺、腎、肝及神經系統并發癥之一者);(6)再生障礙性貧血;(7)心臟手術后抗凝治療。
特殊病種的特定門診治療包括治療期間必須的支持療法和全身、局部反應對癥處理,一般輔助治療不列入報銷范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對2009年度已產生住院報銷醫療費的差額部分按新調整政策予以補足。本通知由區合醫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