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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意義和原則
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事關食品安全和農民增收致富的基礎產業。加強規范管理,有利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和節能減排,有利于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推動畜牧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行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的原則,鼓勵采用生物發酵舍零排放生豬養殖技術,從源頭控制污染。根據畜禽養殖業發展狀況,逐步向生態養殖小區建設發展,實施清潔生產,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二、禁養區、限養區的區域劃分
根據《*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方案》,結合本鎮實際情況,將以下區域劃分為禁養區:一是碗窯水庫水系保護源頭二個村:苦葉田、塘嶺二村。二是市規劃控制區范圍四個村:*、*(不包括原*村)、陶村、高洋。以下區域為限養區:一是省道兩側500米以內的范圍;二是鎮核心區及人口居住集中的區域:大溪灘、上余村上余片、湖珠;三是工業園區周邊500米以內的范圍;四是*港干流河溪兩側500米以內的范圍。行政區域范圍內除禁養區和限養區外的其他區域為非禁養區。
三、規模養殖場建設的審批辦法
禁止在禁養區內建設畜禽養殖場,若在禁養區內已建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搬遷或關閉。對新建、改建、遷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和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防疫條件審核,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原有500頭(指常年生豬存欄數,下同)以上生豬養殖場未經審批且符合條件的,要限期補辦審批手續。
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養殖場應當領取營業執照,500頭以上的生豬養殖場必須領取工商營業執照。
建設100頭以上的生豬養殖場的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時,須經市農業局審核,并按養殖規模實行分級管理。
10頭以上100頭以下的小規模養殖場,必須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由鎮生態環境監管站審批,報市環保局備案。
100頭以上500頭以下的規模養殖場必須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由鎮生態環境監管站初審把關,報市環保局審批。
500頭以上3000頭以下的規模養殖場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報衢州市環保局審批。
3000頭以上的規模養殖場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省環保局審批。
其他畜禽按60只雞(鵝、鴨)折算一頭豬,1頭奶牛折算成10頭豬,1頭肉牛折算成5頭豬進行計算。
四、畜禽養殖場建設的環保保障
新建、改建、遷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在受理環保審批時承諾建設規范的畜禽廢渣儲存設施和場所,防止惡臭氣味、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采取雨污分流和糞尿干濕分離等措施,實現清潔養殖,對廢渣采取還田、生產沼氣,制造有機肥料和再生飼料等方法進行綜合利用。
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要環保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
對病死的畜禽尸體應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隨意丟棄。對隨意丟棄畜禽尸體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確保畜禽糞便、污水的綜合利用或者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轉。向環境排放經治理的污水,應符合《國家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并且只能設置一個規范化污水排污口。對超標準排放或超總量排放污染物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污染的畜禽養殖場,由環境監管站依法責令其限期治理。被責令限期治理的畜禽養殖場應向環保部門提交限期治理計劃,并定期報告實施情況。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依法責令其停業或關閉。
五、規范畜禽養殖管理的其他措施
1、加強技術指導。在日常管理及動物防疫上,鎮動物衛生監督站及動物診療所加強對養殖業主的技術指導,養殖戶必須按照《動物防疫法》做好動物免疫工作,記好免疫臺帳及養殖檔案,出售畜禽時提前報檢,禁止銷售和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
2、落實好政策扶持。配合上級農業、環保部門完成省“811”環境保護新三年行動任務,繼續加大工作力度,做好群眾工作,切實解決工作難點,將各級給予的扶持政策落實到位;
3、規范執法檢查。在對畜禽養殖場進行執法檢查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不得拒絕、阻擾和隱瞞。檢查機關和人員應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以上實施意見由鎮生態環境建管站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