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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也是建立覆蓋城市居民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的迫切要求。為全面貫徹《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理順市與城區權責關系的意見》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試點的意見》,進一步理順我區城市社區衛生管理體制,推動社區衛生綜合改革和社區衛生服務可持續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理順社區衛生管理體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國務院提出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指導意見以來,我區結合實際,利用現有城市衛生資源,逐步建立起自治區、設區市、城區三級公立醫院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主體的服務網絡。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戰略決策,要求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目標,加快健全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是城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的“雙重”任務,是城市居民健康的“守門人”。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和新目標,我區城市社區衛生管理體制明顯不適應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新要求。主要表現在:公立醫院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無法按照自治區有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改政策進行綜合改革;人員編制核定、政府補償政策不能有效落實;各級公立醫院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存在多頭管理,監管責任不清,運行機制不順等問題,不利于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及人員的穩定、社區衛生服務整體效能的提高、以及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和基本醫療服務的全面、有效、深入實施。進一步理順城市社區衛生管理體制,建立適應和符合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律的新體制、新機制,十分重要而迫切。
二、理順范圍
全區14個設區市所轄城區、縣級市政府所在地政府和各級各類公立醫院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以及增掛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牌子的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三、基本原則
(一)依法確定。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已有明確規定的,嚴格按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由縣級政府行使的職權,原則上下放城區政府執行。
(二)屬地管理。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整合資源、強化基層的要求,建立城區政府管理為主、上級主管部門指導為輔的城市社區衛生管理體制。
(三)責權利相統一。市直主管部門涉及行業管理的權限,原則上應下放給城區,使城區事權與責任、利益與義務相一致,充分調動城區的積極性。
四、主要內容
(一)領導體制。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城市社區衛生工作領導,明確和落實設區市、城區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職責,制定發展規劃,落實目標任務,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加強督導檢查,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難或問題,保證社區衛生服務的健康發展。城區政府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承擔起建設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落實財政補助政策、穩定社區人才隊伍、保證機構正常運轉的重要職責,并在市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劃指導下,充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制定工作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做到常住人口擴展到哪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同步建設到哪里,加快建立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主體的服務網絡,實現區域常住人口社區衛生服務全覆蓋。
(二)編制管理。各設區市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服務人口既有非農業人口,也有農業人口的特殊性,結合《自治區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和編制標準實施辦法》和《自治區鄉鎮衛生院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規定》精神,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人員編制總量統一核定到城區,再由城區機構編制部門依據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不同主體,采取不同形式核定到具體單位。撤銷鄉鎮建制但仍保留有鄉鎮衛生院的,如已按規定核定編制,需轉型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可保留原有編制數和相應的控制數;未核定編制,如需轉型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可按規定核編。政府直接舉辦或街道衛生院轉制為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按規定核編。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實行“定編定崗不定人”的用人新機制;公立醫院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采取核定人員規模(控制數)形式,可作為政府購買基本醫療服務的財政補助依據;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展到工作任務完成好、居民滿意度高的社會力量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創造條件,積極將各級各類公立醫院,包括國有企業所屬醫院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轉制為政府舉辦,并重新核編。
(三)監管機制。各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要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行政審批權、管理權下放城區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層級管理原則,承擔發展規劃、制度設計、工作計劃、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等管理職能。城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建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健全和完善績效考核體系,加強日常監督管理,督導各級各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完成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的目標任務。自下文之日起,今后新增設置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由城區政府負責舉辦,需設置社區衛生服務站的,原則上應由所在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舉辦,實行一體化管理。
(四)政府補償。城區政府和縣級市政府是落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財政補助政策的責任主體。對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超支不補、結余按規定使用”的辦法,執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工資制度;設區市、城區和縣級市政府要按規定落實對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專項補助和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對公立醫院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執行醫院財務制度;設區市級財政、城區財政和縣級市財政按照購買服務、績效考核等方式對其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等給予專項補助。為支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保證機構正常有效運轉,自治區財政通過“以獎代補”的方式給予專項補助,具體管理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衛生廳另行制定。
(五)管理形式。城區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要求,管理轄區內各級各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對公立醫院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有條件的,可剝離轉制為政府舉辦;條件不具備的,可采取購買服務、委托舉辦等多種形式,實行雙重管理。對公立醫院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城區政府負責與舉辦醫院簽訂購買服務合同,落實績效考核補助資金,管理政府投入的基本建設、設備配置等固定資產;舉辦醫院負責按標準配置人員和提供技術支持(其中醫院帶編醫務人員不低于該中心核定控制數的30%以上,并有1名以上副高職稱的醫生),到衛生、民政、質監等部門辦理相關材料和證件,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二級法人),設立專用存款賬戶,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建立新的獨立運行機制。醫院原有的房產和投入的設備等固定資產,歸醫院所有,納入醫院財產管理范疇。
(六)理順增掛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牌子的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的管理體制。增掛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牌子的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應在本意見下發2個月內全部轉型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其原有的職責和功能按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標準和規范逐步過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平穩過渡。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組織、協調和領導責任,把理順城市社區衛生管理體制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專題研究,積極穩妥地推進;對工作中遇到的難點問題和各部門協調不一致的職能問題,要及時協調裁定;督促市直部門在職責范圍內,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措施,使職能調整、權力下放、工作移交相互銜接,防止出現職能缺位,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自治區相關部門要積極支持理順城市社區衛生管理體制工作,加強指導和督查,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
(二)結合實際,穩妥實施。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關部門要樹立大局觀念和“一盤棋”思想,堅持以理順城市社區衛生管理體制、促進社區衛生服務發展為目標,依據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創新工作思路,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和時間節點,狠抓措施落實,務求抓出成效。對城區具備條件接收事權的,要不折不扣的把事權下放給城區管理;對城區暫不具備條件接收事權的,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施,穩妥推進,分步到位。
(三)更新觀念,完善功能。要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增強改革意識和服務意識,強化城區基礎地位,切實解決好條塊分割、政出多門、管理效能低下等突出問題,在發揮城市整體功能的同時,完善城區服務功能,推進城市衛生事業全面發展。城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要適應工作變化,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工作制度,按照“不為我所有,但為我所用”的要求,從有利于調動公立醫院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的積極性,有利于社區居民享受到社區衛生服務,有利于促進社區和諧發展的要求出發,正確處理好城區、公立醫院和公立醫院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保持社區衛生服務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四)密切配合,協調推進。各設區市要督促機構編制部門對需要調整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管理體制等問題及時指導和協調,確保機構編制能夠適應開展正常工作需要;督促財政部門健全政府衛生投入政策,及時落實并撥付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補助經費;督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導城區對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落實崗位設置、人員聘用和績效工資制度;督促衛生行政部門加強協調,落實和指導城區屬地化管理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職責,指導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人員競爭上崗和簽訂聘用合同。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互相溝通和協調,推進城市社區衛生管理體制的改革與創新。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在2012年完成理順城市社區衛生管理體制工作,并將本地區完成情況總結上報自治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認真總結經驗,建立長效機制,促進城市社區衛生管理體制的不斷完善和城市衛生事業又好又快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