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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關懷下,中央和地方加大投入,各有關部門通力協作,大規模地開展了農村人畜飲水解困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精神,現就進一步做好農村人畜飲水解困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領導,確保按計劃完成任務
截止*年3月,解決《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遺留的農村地區2423萬人飲水困難問題的中央補助投資計劃全部下達到有關省區市,國家計委、水利部與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簽訂了在年內完成這項任務的責任書。同時,為了解決因旱和人口自然增長等原因增加的農村人畜飲水困難問題,國家又安排部分投資補助有關省區市實施解困工程建設。由于農村人畜飲水困難問題主要集中在中西部老少邊窮地區,解困工程實施難度較大。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這項工作作為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建立健全行政首長負責制,根據本地區飲水困難人口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結合國家投資計劃和地方財力,分期分批擬定農村人畜飲水解困計劃,把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人,并公開向社會承諾。要研究制訂政策,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特別是要使農民群眾真正了解有關政策和具體措施,促進這項工作的開展。各有關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在計劃、資金、技術、管理、監督檢查等各個環節保障工程的順利實施。今年以前已經下達的中央補助投資計劃必須在年底前保質保量地完成。
二、進一步做好前期工作
要嚴格按照農村人畜飲水困難標準,以初步解決人畜飲水困難為原則,因地制宜制定規劃。規劃報經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作為開展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依據。各省級水利部門應當幫助地市和縣級水利部門,在規劃的基礎上,加強勘測設計,搞好水源論證,提出建設方案,會同鄉鎮政府逐鄉、逐村、逐戶建卡立檔。在農民人均收入比較低,群眾自籌投資能力差的地區,供水系統首先要建設到公共給水點。在水源有保證、人口居住較集中、經濟條件較好的地方,可以根據絕大多數群眾意愿建設入戶工程。在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方,采用分片建池、提引并重、屋頂集雨、旱窖蓄水等方式解決。條件特別差的地方,通過慎重研究,可以考慮根據財力可能移民并村解決。原則上以地市為單元,由具有必要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現行基本建設程序的有關要求,由省級計劃部門商水利部門審批。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單項集中供水工程項目,要根據已批復的可研報告和充分的勘測設計資料編制工程初步設計,由省級水利部門審批;總投資在50-100萬元的,由地區級水利部門審批;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下的,由縣級水利部門審批。由農戶實施的水窖等分散供水項目,要按照水利部門提供的設計圖紙,經技術人員培訓指導后進行施工。
三、嚴格項目管理,確保工程質量
人畜飲水解困工程單個項目規模雖然較小,也屬于通過國家投資形成的固定資產,因此,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管理。各省區市要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章,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制訂必要的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強化項目管理。要維護國家計劃的嚴肅性,凡經過審批的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和其他設計文件,以及年度投資計劃必須堅決執行,不得擅自更改,如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確需進行變動的,要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單項工程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監理制和合同制;規模小的工程,也要參照這些制度進行管理,以便從源頭上控制住不合要求的隊伍和材料設備進入工程實施過程。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設備應當由縣級以上主管部門集中采購。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質量行政領導責任制、參建單位工程質量領導人責任制以及工程質量檢查監督管理辦法。省級計劃、水利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省項目的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項目建成后,在有關地市自驗合格的基礎上,由省級水利部門會同計劃等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對照檔案卡對受益戶進行銷號;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直到合格為止,并對工程和當事人通報批評。
四、努力增加投入,管好用好投資
解決農村飲水困難工程建設要繼續堅持以地方和受益群眾為主,中央適當扶持的原則,多層次、多渠道增加投入。中央補助資金重點安排在西部和中部地區,東部地區主要靠地方和群眾自籌解決。各地應當根據當地建設的需要,采取政府支持、政策鼓勵、社會引資、群眾籌措和投工投勞等多種方式擴大投資來源,確保項目建設所需的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為了打好工程建設基礎,各地要千方百計籌措資金滿足前期工作經費需要。各渠道籌集的農村人畜飲水解困工程建設資金,要統籌安排,專戶立賬,按工程建設進度報賬后撥付,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資金使用管理監督,對截留、擠占、挪用、轉移建設資金的,要停止下達投資計劃和停止撥付資金。中央補助資金的項目建成后,如出現反復或新增的飲水困難問題,由地方自行安排投資解決。
五、精心管護,確保工程可持續利用
要根據工程類型和規模,按照有利于群眾使用,有利于發揮工程效益,有利于農村經濟發展的原則,明確工程產權和管理方式。一家一戶使用的旱井、水窖等微型供水工程,可由農戶自建、自管、自用;小型供水工程可由農戶集體決定,采用承包、租賃、股份制等形式進行管理;對于較大的集中連片供水工程,項目業主應請水利部門協助管理或采用供水公司等企業化運營管理形式。集中供水工程建成后,要按照能夠維持工程良性運行的原則確定水價,向用水戶收取水費。要規范水費的使用管理,確保用于飲水工程設施的更新、改造、配套和維修;管理單位要加強內部管理,杜絕不合理開支,降低供水成本。要加強對供水水源的保護,依法劃定水源保護區,防止人為的破壞或損毀。凡因采礦、建廠及其他人為因素引起水源變化、水質污染或工程損壞,造成群眾飲水困難的,要按照"誰損壞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限期由責任方解決問題,恢復供水。
目前,各地要對已建成的人畜飲水解困工程進行一次普查,并盡快建立定期查訪制度。對不能正常供水的工程,要分類采取修復措施。對集中供水的工程,縣級水利部門要給予技術指導或直接負責技術設計、工程實施,資金需求量大的工程,省地計劃和水利部門要給予支持。
各省區市計劃、水利部門要根據上述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地方自行安排投資組織實施的農村人畜飲水解困項目比照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