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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保證礦山事故應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進行,最大限度減少事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和諧,保障經濟社會安全、可持續發展。
(三)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市各類礦山、尾礦庫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快速反應。礦山事故發生后,事發地政府迅速按照預案實施應急工作,處置礦山事故,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保障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
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實行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分級響應。根據礦山事故的嚴重程度、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3.分工負責,協同應對。有關部門根據“三定”方案和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團結協作,共同做好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科學決策,專業救援。加強應急救援科學研究和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建設,在事故單位開展自救工作的同時,依靠科學決策和專業搶險救援骨干力量、先進裝備,做好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市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
成立市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協助省指揮部組織指揮特別重大、重大礦山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組織指揮較大礦山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1.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
2.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安監局局長、市公安局副局長擔任。
3.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示精神,組織領導、指揮協調全市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緊急調度應急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指揮調度、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負責市礦山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和管理;
(4)組織全市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監督檢查各部門、各縣(市、區)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5)組織礦山安全管理人員和事故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知識、專業知識、救援技術的培訓,開展礦山安全知識宣傳;
(6)決定有關重大事項。
(二)市指揮部辦公室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安監局,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由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派員組成。
(三)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1.市安監局:負責礦山事故報告;向市指揮部建議啟動本預案;監督檢查各縣(市、區)和礦山企業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指導監督全市應急救援演練;建立應急救援專家組,組織專家開展應急救援技術咨詢;組織指導開展礦山事故調查;負責組建區域性專業救護隊伍。
2.市經貿委:按《*市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應急保障行動方案》,組織協調救援物資的應急供給。
3.市公安局: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對人員撤離區域進行治安管理;負責事故現場警戒;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加強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禁止無關車輛、船只和人員進入危險區域,確保救援通道的暢通。
4.市監察局:負責監察指揮部成員單位工作職責落實情況;參與事故調查,負責事故行政責任追究。
5.市民政局:負責制定傷亡人員基本生活保障預案,指導傷亡人員的撫恤、救濟款物的發放。
6.市國土局:負責制定應急救援礦區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及地質災害等資料查詢預案;提供最新的礦區地質資料。
7.市衛生局:負責礦山事故受傷人員的搶救工作。確定救治醫院,培訓專業醫護人員;組織現場救護及轉送傷員,并統計傷亡人員情況;負責礦山事故中有毒有害氣體對人員傷害的鑒定。
8.市環保局:負責制定發生事故的礦山、尾礦庫的環境保護方案及其實施工作。
9.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應急氣象服務;為事故現場提供風向、風速、溫度、氣壓、濕度、雨量等氣象資料。
10.*電力局:負責制定應急救援所需電力供應應急預案;儲備相關的電力裝備。
11.*電信分公司: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指揮部通信的應急保障工作。
(四)事故現場指揮部的組成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礦山事故后,市指揮部成員應及時到位,協助省指揮部開展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發生較大礦山事故后,事故現場指揮部由市指揮部根據事故性質和救援工作的實際,通知相關成員單位、當地政府領導和礦山救援專家參與組成。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市指揮部總指揮指定。
一般礦山事故現場指揮部的設定,由事發地縣(市、區)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按上述方式組建。
(五)現場救援專業組的組成及其職責
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故現場實際情況,成立以下專業救援組:
1.傷員救護組:由市衛生局牽頭,市急救中心及指定的具有相應能力的醫院組成。根據傷害特點實施搶救預案,現場附近的安全區域內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治并護送重傷人員至醫院進一步治療。
2.現場救援組:由市安監局牽頭,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市屬區域性專業礦山救護隊伍組成。負責現場處置及現場傷員的搜救。
3.安全警戒和疏散組:由市公安局牽頭,事故單位安全保衛人員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布置安全警戒,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危險區域,在人員疏散區域進行治安巡邏;對現場及周圍人員和物資進行疏散、轉移等工作。
4.物資供應組:由市經貿委牽頭,市交通局等部門參與組成。負責組織搶險物資的供應,組織車輛運送搶險物資。
5.通信保障組:由*電信分公司牽頭,相關電信運營企業組成,負責做好應急指揮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6.專家咨詢組:由市安監局牽頭,有關部門及專家參與組成。負責對事故應急處置提出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為現場指揮救援工作提供技術咨詢。
(六)縣(市、區)礦山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縣(市、區)政府可參照市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明確相應職責,負責指揮部署一般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三、事故分級
按照礦山事故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人員傷亡情況和搶險救援工作難易程度,分為四級:
(一)特別重大礦山事故(I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100人以上重傷的礦山事故。
2.造成30人以上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
(二)重大礦山事故(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礦山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
(三)較大礦山事故(Ⅲ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礦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
(四)一般礦山事故(Ⅳ)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下重傷的礦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下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
四、預警和預防機制
(一)信息報送
礦山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險情時,應當立即向當地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如實報告事故或重大險情情況。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或重大險情報告后,應根據各自職責,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及時上報相關信息。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在接到重大礦山事故或重大險情報告后,應及時將信息通報市指揮部辦公室。
(二)事故預防
所有礦山企業必須制定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和修訂;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人員;完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障安全生產投入,認真執行“三同時”規定;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強化日常安全生產檢查。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和管理;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對本行政區域內礦山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監控。
五、應急響應
(一)特別重大、重大礦山事故的應急響應
特別重大、重大礦山事故發生后,市政府迅速做出應急響應,實施本級礦山事故應急預案,調查了解事故情況、公眾反應和社會影響,及時將上述信息和應急救援情況報告省政府和省指揮部辦公室;成立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協調、指揮、部署應急救援工作;為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較大礦山事故的應急響應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礦山事故后,由市政府組織指揮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應急響應。市政府和市安監局接到較大礦山事故或較大險情信息后,市政府迅速啟動本級預案,成立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指揮、部署應急救援工作;調查了解事故情況、公眾反應和社會影響,及時將上述信息和應急救援情況報告省政府、省指揮部辦公室。
2.應急處置。市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迅速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直接指揮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專門礦山救援隊伍開展救援工作,搶救受傷人員;指導組織群眾撤離危險區域,維護現場救援秩序;轉移危險區域內的重要物資和設備;協調指揮通訊、交通運輸、設備器材、物資、氣象、地質和醫療搶救等相關工作;核查人員傷亡情況,估算經濟損失;配合調查分析事故原因。
3.請求支援。較大礦山事故超出我市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市政府應向省指揮部提出實施應急支援的請求,并為省應急支援行動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一般礦山事故的應急響應
一般礦山事故發生后,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應急響應。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接到事故發生單位一般礦山事故或險情的報告后,迅速做出應急響應,立即實施本級預案,調查了解事故情況、公眾反應和社會影響,及時將上述信息和應急救援情況,報告市政府和市礦山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成立縣(市、區)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部署、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成立事故現場指揮部,直接指揮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應急處置。事發地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協調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迅速匯總事故信息及救援工作開展情況,報告市指揮部辦公室;成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部署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請求市指揮部進行緊急支援。
六、應急結束及后期處置
(一)應急結束
事故救援工作已完成,礦區社會秩序和生產秩序基本恢復,由實施應急響應的指揮機構宣布應急結束。
(二)善后處理
因救援工作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出其他處理。協調相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妥善處理事故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救濟、補助和賠款,對應急救援過程中犧牲的救護人員進行嘉獎。事發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門依據事故調查報告提出整改意見,指導事故發生單位積極做好恢復生產等相關工作。
(三)調查評估
礦山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礦山事故應急結束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起因、性質、影響、后果、責任和應急處理情況進行調查評估,提出改進建議,報本級政府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信息
特別重大、重大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信息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省政府發言人統一。
較大礦山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由市政府負責,其事故調查處理信息由市政府成立的事故調查組組長。
一般礦山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其事故調查處理信息由事故調查組組長。
七、應急保障
(一)物資保障
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礦山企業加強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物資、技術設備的儲備,一旦發生事故,確保物資和設備及時到位。
(二)技術保障
市安監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加強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方法、技術和設備的研究,組建市級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為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技術咨詢。
(三)專業救援隊伍保障
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礦山企業加強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專業隊伍的建設,做好日常訓練和實戰演練,確保礦山事故發生后救援力量到位。
(四)資金保障
市礦山事故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所需資金由市安監局提出預算,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列入市級財政預算。處置礦山事故所需財政負擔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礦山事故財政應急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八、應急管理
(一)宣傳、培訓和演練
1.宣傳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加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力度,不斷提高礦山從業人員素質,落實礦山企業法人安全生產職責和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努力減少礦山傷亡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公布礦山應急預案信息,宣傳解釋礦山事故應急預案以及相關政策法規,增強從業人員的事故應急意識,提高預防、自救、互救能力。
2.培訓
各有關部門要定期組織應急管理、救援人員的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
3.演練
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力量,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開展不同性質、規模的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二)獎懲
對參加礦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礦山事故的預防、報告、救援、調查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者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附則
(一)有關說明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市級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應根據本預案,制定部門和本行政區域的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報市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根據礦山事故應急措施的不斷完善和礦山事故應急機構的調整,及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
(三)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四)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