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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面推進創建平安暢通縣(市、區)活動,努力營造安全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根據公安部、國家發改委、建設部、交通部、農業部、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印發創建平安暢通縣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公通字〔*〕53號)及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等部門關于創建平安暢通縣(市、區)活動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35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政府領導,部門協作,社會聯動,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總體要求,以創建“平安暢通縣(市、區)”活動為載體,以預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頓”“三加強”為工作措施,通過抓好源頭、完善設施、廣泛宣傳、落實責任、嚴格執法,努力維護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全面推進“平安*”建設,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經濟發展創造更加安全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
二、工作目標
以降事故、保安全、保暢通為總體目標,通過3年左右的努力,使全市縣(市、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機制基本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基本完善,道路交通暢通有序,交通事故減少。其中,*年底前,*縣達到“平安暢通縣(市、區)”標準;2007年底,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新昌縣、越城區基本建成平安暢通縣(市、區),具體目標為:
(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機制進一步健全。*年底前完成建立鄉鎮(街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并建立農村村級、街道社區級交通安全管理組織,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各級政府重要議事日程,有關部門形成工作合力,道路交通安全突出問題得到有效解決,責任倒查追究制得到嚴格落實。
(二)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進一步完善。進一步完善城市道路、國省道、縣鄉道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事故多發路段得到有效治理,縣鄉道路安全通行條件得到改善;新建、改建道路規劃設計科學合理,交通安全設施實行“三同步”原則。農村“康莊工程”的交通安全設施在2008年底前全面建成。
(三)道路交通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逐步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科技含量。交通安全執法嚴格、公正、公開,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發生率明顯下降。路網結構合理,交通流分布均衡,道路嚴重交通堵塞明顯減少,交通秩序明顯改善。
(四)交通安全源頭管理進一步加強。企業交通安全責任主體意識進一步明確,落實企業法定代表人為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制度;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交通安全制度健全,安全責任落實到人;進一步加強車輛和駕駛人源頭管理;信息研判能力提高,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科技投入加大,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和危險復雜路段得到有效整治。
(五)公眾的交通安全意識進一步增強。交通安全宣傳“五進”(進農村、進社區、進單位、進學校、進家庭)進一步深入,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法規意識增強,交通守法率明顯提高,全社會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的氛圍基本形成。
(六)道路交通安全狀況進一步改善。道路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三項指標以*年控制數為基數,實現三年“零增長”,力爭不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杜絕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群眾對交通安全滿意度提高。
三、工作任務和措施
(一)全面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1.各縣(市、區)、鄉(鎮、街道)都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在鄉(鎮、街道)建立交通安全工作站,督促村(社區)建立相應交通安全組織。村(社區)應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制定并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劃。2007年6月底前,市政府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各縣(市、區)政府要根據*市道路交通安全規劃,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劃和實施方案,明確年度工作計劃、任務和目標,并認真組織實施。
3.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責任制。從*年起,在縣(市、區)、鄉(鎮)兩級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行政一把手責任制,把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平安*”的考核內容。督促有關企事業單位落實單位責任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的交通安全責任制,進一步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對發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負有監督、管理和領導責任的責任人,必須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查處。
4.切實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積極推進城鄉公交一體化建設,制定城鄉公共交通發展規劃,加快發展面向廣大農村地區客運網絡。出臺支持農村公共客運交通發展優惠政策,通過政策優惠、稅費減免等方式,鼓勵發展農村公共交通,使用的客運車輛技術性能必須安全可靠,切實解決農民“出行難”和“出行安全”的問題。
5.規范學校接送車管理。教育、交通、公安部門要加強對中小學、幼兒園接送車和校車的監管,今年年底前要建立中小學、幼兒園接送車及駕駛人管理制度,解決學生上、放學運力不足問題。落實安全管理與安全防范責任。
6.認真落實交通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發生重大傷亡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責任倒查。倒查實行分級負責,對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縣(市、區)政府進行責任倒查;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由市政府進行責任倒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省政府將組織責任倒查。負責倒查的本市各級政府要在事故發生后的2個月內寫出倒查報告,對事故中的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二)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識。
1.深入開展“五進”宣傳活動。各縣(市、區)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及新聞媒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進農村、進社區、進單位、進學校、進家庭“五進”工作。各相關部門制定交通安全宣傳計劃,明確不同階段的宣傳內容和宣傳方式,將任務落實到人。
2.各縣(市、區)政府要組織制定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規劃,建立宣傳教育長效機制,落實各有關部門宣傳教育職責。司法行政部門要將《道路交通安全法》作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教育部門要在中、小學校法制、德育教育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內容,并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學生個人操行評定。交通部門要嚴格客運駕駛員學習教育和考核制度。用工單位要定期組織對務工人員的交通安全知識的學習和教育。公安部門要在車管所、駕駛人考試場、交通違法處理、事故處理等窗口,展出和播放宣傳掛圖和光盤,在有條件的交警執勤崗(點)展出宣傳掛圖;加強對社會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指導,將轄區內交通事故案例匯編,提供給鄉鎮(街道)及社區、單位、學校等。農業(農機)部門要結合農時特點,采取適合農村特點的有效形式,加強對拖拉機、農業機械駕駛人的安全宣傳教育。監察部門對發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單位,除嚴肅追究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外,還要會同安監部門及時在新聞媒體上公開曝光,利用媒體和社會輿論進行監督。
3.建立基層宣傳網絡。鄉鎮(街道)要在行政村、社區、學校、重點單位和公共場所普遍設立交通安全宣傳櫥窗或板報;在50人以上單位設立負責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專(兼)職人員。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要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上設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傳欄目。電信部門通過短信等形式,宣傳交通安全法規,普及交通安全常識,開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三)嚴格道路通行管理,規范道路通行秩序。
1.集中整治重點違法行為。加強對主要干線道路和交通事故、交通擁堵易發路段的交通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測速儀、酒精檢測儀和電子監控等設備,及時查糾交通違法行為,疏導交通,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有條件的應當設置固定監控設備。
2.規范城區交通秩序。公安、建設部門要加強靜態交通管理,規范停車管理,統一占用、挖掘道路審批,會同有關部門清理非交通占道。加強行人和非機動車通行管理。
3.加強縣鄉道路交通管控。鄉鎮政府和村委會要有專人負責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掌握本地區機動車和駕駛人情況,協助維護農村公路交通秩序,宣傳交通法規。公安部門在機動車保有量大、道路里程長、事故多發的重點鄉鎮建立交警中隊。要充分發揮農機監理人員的作用,協助維護農村公路交通秩序和車輛及駕駛人安全教育。
4.嚴格客運班線運行安全管理。交通、公安等部門要加強對山區公路的檢查和管理,對達不到夜間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以下(含三級)山區公路,嚴禁客運班車夜間通行。
5.完善應急救援機制。制訂完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完善相關措施,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網絡和道路交通事故緊急搶救聯動機制。衛生、公安等部門及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制定危重傷員應急救援預案。
(四)加強車輛和駕駛人管理,從源頭上減少事故隱患。
1.加強對駕駛人培訓和考試發證的監督檢查。交通、農業(農機)、公安部門要督促駕校嚴格落實考試大綱的各項要求,增加駕駛人安全知識、實際道路駕駛、緊急救護等知識的培訓和考試內容,強化駕駛人素質教育。農業(農機)、公安部門要嚴格駕駛人的考試和發證工作。同時,交通、農業(農機)、公安部門要按照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照規定進行培訓、考試、發證的單位和個人嚴肅追究責任。
2.加強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工作的監督。質監、公安部門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定期監督檢查,對存在不具備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條件,不按照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等問題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依法進行處理。
3.落實“三關一監督”。交通部門要嚴把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人從業資格關,加強對汽車營運場站的安全監督。督促運輸企業建立行車日志制度,監督客運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投保承運人責任強制保險。引導運輸企業按規定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和GPS等裝備。加快汽車行車記錄設備的安裝工作,并制定有關規定和措施加強監管。
4.加強低速貨車和拖拉機安全管理。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車輛檔案及駕駛證檔案交接后,公安部門要將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納入日常管理,嚴格車輛、駕駛人的定期檢驗、審驗。農業(農機)部門切實把好上道路行駛拖拉機登記、檢驗關,加強對拖拉機駕駛人的安全監管,農機部門還要加強農時季節拖拉機的安全管理。
5.實行管理信息共享。公安部門*年年底前建立完善車輛、駕駛人管理及交通違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統,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農業(農機)部門要建立完善拖拉機登記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公安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公安部門要將路面執法過程中發現的客運車輛交通違法行為和對拖拉機違法處罰等情況通報交通、農機部門。對一年內累計2次超員或1次超員50%以上的,由交通部門通報其所屬運輸企業,責令企業對其作再教育、調離崗位、解聘等處理。
(五)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道路安全設施。
1.實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交通部門要按照實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加大對臨水、臨崖高落差危險路段、交通事故多發路段的排查和整治的力度,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公安部門要加強事故原因的調查和分析,及時將事故多發路段的相關情況通報交通、安監部門。
2.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新建、改建道路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對無交通安全設施或交通安全設施達不到標準的公路,不得投入使用;對未經驗收擅自通車發生事故的,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進一步加強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工作,逐步完善農村“康莊公路”的標志標線等安全設施。明確鄉村道路及設施的養護責任。
3.改善城區交通設施。公安、建設部門制定并實施城區交通標志標線等設施設置方案。*年年底前,各縣(市)城區按照暢通工程的要求,設置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實施道路交通隔離和渠化,規劃設置停車場。大型公共設施、大型人群集散場所、商業企業的新建,必須按規定配建相應的停車場,達到規定的停車泊位。
4.開展交通事故多發危險路段的排查和整治。全面排查轄區危險路段,每年確定縣級督辦治理危險路段,制定整治計劃和整治時間表。
5.解決重點路段路口的安全隱患。重點在縣(市、區)周邊二級以上等級公路、主要旅游公路上設置限速、讓行、指路標志。對交通事故多發的路口,特別是學校周邊路段實行綜合改造,完善警示標志標線等安全防護設施。縣(市、區)政府要制定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維護年度計劃,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維護資金保障制度。
四、考核與評價
(一)按照全省確定的平安暢通縣(市、區)的評價標準和評價辦法,組織有關部門對創建活動進行評價,重點考評縣(市、區)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督促有關部門完成主要工作任務及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暢通水平、公眾交通安全意識等內容。
(二)按照評價標準,由市政府組織對縣(市、區)創建活動進行初評,評價結果報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復評并落實總結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協調。市政府成立由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監察局、市司法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農業局、市安監局、市衛生局、市質監局等部門組成的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各縣(市、區)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創建“平安暢通縣(市、區)”的具體實施方案,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并組織實施。各縣(市、區)政府要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達標的重要內容,及時研究解決創建活動中的困難和問題,推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發展。
(二)加強部門協作。各有關部門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強化信息溝通,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形成管理合力,提高道路交通整體管理水平。
(三)加強監督檢查。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開展創建“平安暢通縣(市、區)”活動的檢查評比工作。縣(市、區)政府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要對創建活動情況組織明察暗訪,并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指導,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總結工作經驗,推動創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