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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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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和及時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指導和規范全市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或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和《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具體包括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

(四)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分級管理。市、縣(市、區)政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3.依法規范,措施果斷。市、縣(市、區)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立健全系統、規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制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可能發生的公共衛生事件做出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理工作。

4.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開展防范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訓,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廣泛組織、動員公眾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二、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指揮機構

市衛生局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本級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向本級政府提出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市、縣(市、區)政府根據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市、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1.市應急指揮部組成

較大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總指揮(特殊情況由市長擔任),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衛生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的市應急指揮部。

成員由市衛生局、市委宣傳部、市經貿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交通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外經貿局、市環保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旅游局、市外僑辦、鐵路*客運站、*檢驗檢疫局、*紅十字會、*軍分區、武警*市支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組成。

2.市應急指揮部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負責對本市發生的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工作的重大決策,并統一領導、指揮對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工作過程;對縣(市、區)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制定應急預案、應急演練、應急物資儲備、經費保障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通報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組織召開新聞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和總結,完善預案。

若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轉化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市應急指揮部應立即上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要求啟動省預案,并服從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協調指揮。

3.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和各項預防控制措施,并進行檢查、督導;根據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鎖有關地區等建議;及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負責組織開展全社會愛國衛生運動;負責提出應急藥品、疫苗、醫療器械、防護用品品種目錄和數量。

(2)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新聞報道工作,正確引導輿論;組織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應急處置情況的對外新聞,必要時組織新聞會,加強網上輿論的管理和引導。

(3)市經貿委:負責組織協調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度,保證供應,維護市場秩序。

(4)市教育局:負責組織實施各類學校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學校內發生,做好在校

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

(5)市公安局:密切注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的社會動態,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相關的突發事件,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應急車輛的運行暢通,依法落實各項強制隔離措施。

(6)市民政局:做好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負責對困難群眾進行生活救助。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救助款物管理和發放工作。組織和動員社區、村委會力量,參與群防群治。協調做好死亡人員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7)市財政局:負責安排應由市政府承擔的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必需的經費。

(8)市勞動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落實好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工(公)傷待遇。

(9)市交通局:負責對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運輸環節傳播。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做好疫區的內河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10)市農業局:負責動物疫病的防治工作,開展對與人類接觸密切的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

(11)市林業局: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基礎調查和樣品采集及保存;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組織快速隔離、病樣采集,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野生動物活動范圍和趨勢等預警信息。

(12)市外經貿局: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負責做好外經貿活動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外經貿活動期間跨地區傳播擴散。

(13)市環保局: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做好對生活飲用水源地企業的監管,保證生活飲用水源不受污染;負責對醫療廢水、醫療廢物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防止未經處理或處理未達標的醫療廢水污染飲用水源,并確保醫療廢物得到無害化處置。

(14)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監管。

(15)市旅游局:組織旅游行業認真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組織做好旅游團隊及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海內外團隊中發生和跨地區傳播擴散。

(16)市外僑辦:負責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涉外事務,協助有關部門接待國際組織考察、爭取國際援助等方面工作。

(17)鐵路*客運站:負責對進出火車站和乘坐火車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將發現的傳染病人和疑似傳染病人移交指定醫療機構處理,防止傳染病通過鐵路環節傳播。

(18)*檢驗檢疫局:組織做好出入境衛生檢驗、檢疫工作,防止傳染病的傳入和傳出。

(19)市紅十字會: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具體情況,向省內外發出呼吁,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20)*軍分區:負責協調駐紹部隊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1)武警*市支隊:組織指揮武警部隊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配合公安機關做好事件現場的控制工作。

4.縣(市、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縣(市、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縣(市、區)政府及有關縣級部門組成,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擔任總指揮。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指揮和協調,作出處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策和措施。

(二)日常管理機構

市應急指揮部在市衛生局設立市公共衛生應急處理辦公室(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和市應急指揮部的日常管理、綜合協調工作。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要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專家咨詢委員會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咨詢委員會。

(四)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專業技術機構。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三、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一)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Ⅱ級)

1.在1個縣(市、區)范圍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者肺炭疽病例,或者疫情涉及2個以上的縣(市、區),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肺鼠疫發生流行,在市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圍涉及市外。

3.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以上病例。

4.霍亂在市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市外,有擴散趨勢。

5.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市、區),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7.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跨縣(市、區)擴散趨勢。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用藥出現人員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13.國家、省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重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二)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1.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以內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個平均潛伏期內累計發生肺鼠疫或肺炭疽病例在5例以下。病例發病時間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進程累計病例數為準。

2.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腺鼠疫發生流行,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縣(市)。

3.霍亂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7天內霍亂累計發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病例發病時間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進程累計病例數為準;或者相關聯的霍亂疫情在2個以上的縣(市、區)均有發生;或者*市區當年首次發生。

4.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在我市發生動物間流行。

5.我市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市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6.1周內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乙類、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如缺乏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資料,可按下列標準:

(1)痢疾、甲肝、傷寒副傷寒、麻疹:在1個縣(市、區)

行政區域內,同一事件累計發病100例以上;或者累計發病10例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

(2)流腦、出血熱: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同一事件累計發病10例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

(3)流感: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同一事件累計發病數500例以上。

7.1次食物中毒人數100人以下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下死亡病例。

8.1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

9.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并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鑒定確認的事件。

10.市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三)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1.腺鼠疫在1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1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10例。病例發病時間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進程累計病例數為準。

2.霍亂在1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例以下。病例發病時間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進程累計病例數為準。

3.1次食物中毒人數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4.1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5.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上述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四、監測、預警與報告

(一)監測

全市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絡體系。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出入境檢疫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二)預警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三)報告

1.責任報告單位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有關單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人。

2.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報告,同時報告市衛生局。并組織現場調查確認,及時采取措施,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縣(市、區)政府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報告市政府。

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市衛生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和省衛生廳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市、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報告內容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根據事件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和應急處置情況。

首次報告未經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存在隱患的相關信息,說明信息來源、危害范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擬采取的措施。

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應包括事件性質、波及范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事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

五、應急響應和終止

(一)應急響應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地的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同時,要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要根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反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反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學校、區域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報告和反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事發地之外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后,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服從市衛生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理工作。

(二)應急響應措施

1.縣(市、區)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經市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區范圍;經省政府決定,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對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

(4)疫情控制措施: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5)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采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質檢等部門在交通站點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

(7)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作好信息工作,信息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

(8)開展群防群治: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2.衛生行政部門

(1)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理,對病人的醫療救治。

(2)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級別。

(3)應急控制措施: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

(4)督導檢查:市衛生局組織對全市或重點地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5)執行技術標準和規范: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已制訂處理技術標準和規范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中毒事件,應嚴格按標準和規范進行處理。對尚無制訂標準和規范又可能發生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中毒事件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組織力量制定防治預案(試行)備用,一旦發生可立即執行,并注重在實踐中進一步完善。

(6)普及衛生知識:針對事件性質,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知識宣教,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7)進行事件評估: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

況、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3、醫療機構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疾控機構人員開展標本的采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而引起身體傷害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

(5)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的經驗。中毒事件發生后,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后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置。

4.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市及各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疾控機構人員到達現場后,盡快制訂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計劃和方案,開展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并及時通報情況。

(3)實驗室檢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各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醫療機構的配合下,按有關技術規范采集足量、足夠的標本,分送省級和國家應急處理功能網絡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

(4)開展科研與技術交流: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疫苗、消毒方法、醫療衛生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技術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5)開展技術培訓: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負責全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的應急培訓。各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本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5.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開展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6.非事件發生縣(市、區)的應急反應措施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縣(市、區)應根據事件發生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根據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三)應急響應分級

1.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

市政府按照國家、省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立即啟動本預案,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2.較大(Ⅲ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

發生在本市的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宣傳教育、科研攻關與技術交流和合作、應急物資與設備的調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導檢查等工作。市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啟動本預案,成立市應急指揮部,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各縣(市、區)政府應按照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積極組織協調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3.一般(Ⅳ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

發生在本市的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宣傳教育、科研攻關與技術交流和合作、應急物資與設備的調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導檢查等工作。有關縣(市、區)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啟動縣(市、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成立縣(市、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按照縣(市、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結合實際情況,積極組織協調基層村(居)民委員會和單位(企業)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四)應急響應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終止,按國家、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衛生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經市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省衛生廳報告。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經縣(市、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市衛生局報告。

六、善后處理

(一)后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和上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二)獎勵

市、縣(市、區)人事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聯合表彰;民政部門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做好追認烈士的報批工作。

(三)責任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四)撫恤和補助

市、縣(市、區)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理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五)征用物資、勞務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市、縣(市、區)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理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給予補償。

七、保障措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應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市級有關部門、縣(市、區)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建設,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技術保障

1.信息系統

建立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決策指揮系統的信息、技術平臺,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和傳遞等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方式進行實施。

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救治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

2.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全市要加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基層預防保健組織建設,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的責任;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疫情信息網絡;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加強疾病控制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

3.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按照“分級負責、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逐步在全市范圍內建成包括急救機構、傳染病救治機構和化學中毒與核輻射救治基地在內的,符合市情、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

4.衛生執法監督體系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要明確職能,落實責任,規范執法監督行為,加強衛生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對衛生監督人員實行資格準入制度和在崗培訓制度,全面提高衛生執法監督的能力和水平。

5.衛生應急隊伍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并加強管理和培訓。

6.演練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演練。

7.科研和技術交流

全市要有計劃地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防治科學研究,包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方法、實驗室病因檢測技術、藥物治療、疫苗和應急反應裝備、中醫藥及中西醫結合防治等,尤其是開展新發、罕見傳染病快速診斷方法、診斷試劑以及相關的疫苗研究。同時,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技術交流與合作,引進外地的先進技術、裝備和方法,提高我市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整體水平。

(二)物資、經費保障

1.物資儲備

市、縣(市、區)政府要建立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要及時補充。

2.經費保障

市、縣(市、區)政府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經費,按規定落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經費。同時應積極通過國內外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三)通信與交通保障

各級應急醫療衛生救治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四)宣傳教育

市、縣(市、區)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八、附則

(一)名詞術語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我市尚未發現的傳染病:指全市首次發現的傳染病,包括:鼠疫、炭疽、非典、人禽流感、埃博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市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市已消滅的傳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質炎、急性血吸蟲病、白喉等傳染病。

(二)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衛生局牽頭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和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工作方案。

縣(市、區)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參照本預案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三)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四)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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