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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環境污染整治行動的順利實施,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見》(浙政發〔*〕42號),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點和總體目標
從*年到*年,在全省開展以八大水系和11個省級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區為重點的環境污染整治行動(簡稱“811環境整治行動”),通過對重點流域、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和企業的整治,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推進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強化環境執法和監測。到*年,全省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趨勢基本得到控制,突出的環境污染問題基本得到解決,在全國率先全面建成縣以上城市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率先建成環境質量和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網絡,環境污染防治能力明顯增強,環境質量穩步改善。
二、水環境整治
(一)整治目標。
八大水系和主要湖泊、水庫、河網水體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達到60%以上;地表水交接斷面水質達標率達到60%以上,其中錢塘江流域達到70%以上;城鄉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85%以上。
(二)工作內容。
1.建立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管理制度。
2.組織實施錢塘江、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金華江流域“碧水行動”計劃。
3.編制甌江、甬江、飛云江、鰲江、曹娥江(包括鑒湖水系)、椒江(包括溫黃平原河網)水污染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
4.制定城鄉一體化的給排水計劃,建立合格(規范)的飲用水源保護區。
各流域防治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由各有關市政府負責,其中錢塘江、甌江等跨市行政區域的,由省環境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
三、工業污染整治
(一)整治目標。
工業廢水、廢氣排放達標率不低于90%;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不低于80%;無危險廢物排放,廢舊放射源集中收貯率達到100%。省級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區和省級重點環境污染整治企業的污染問題基本得到解決。
(二)工作內容。
1.取締“十五小”和“新五小”企業。
2.關閉、取締列入原國家經貿委關于《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中的項目。
3.限期關閉未經工商登記、環保部門審批的污染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未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和環保審批手續的,一律予以取締。
4.污染物排放不能穩定、達標生產的單位,由當地政府于*年底前下達限期治理決定,*年底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務;不能限期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當地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5.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6.嚴格控制工業廢水排入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的比例,排入的廢水必須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7.規范工業企業排污口和清下水系統排放口設置,完善清污分流。重點污染源安裝在線監測裝置和等比例采樣器,并與環保部門聯網。
8.加快火電廠脫硫步伐,新建和在建火電廠同步配套建設脫硫設施;對現有的35噸以上燃煤鍋爐實施脫硫工程,脫硫率達到50%以上。
9.*年底前淘汰所有水泥機立窯。
四、城鎮環境污染整治
(一)整治目標。
加快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到*年底,縣級以上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58%以上,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2%以上。大氣環境和聲環境質量按功能區要求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二)工作內容。
1.加快污水處理廠建設。到*年底,全省所有縣及縣以上城區(鎮)建成污水處理廠;經濟發達、人口集中的中心鎮和工業開發區(園區),根據環境保護和治理要求,建設污水處理廠。
2.建設和改造污水收集系統。新建污水處理廠收集系統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使用;加快原有污水處理設施的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年底前基本達到設計要求。
3.加強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達標率達到80%,并對污水處理廠污泥實行無害化處置。
4.加快實施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按照垃圾處理資源化、減量化和無害化的要求,積極推進垃圾分類收集,加快生活垃圾焚燒、填埋處理設施建設。
5.強化城市大氣和噪聲污染防治,鞏固和擴大“煙塵控制區”、“噪聲達標區”、“禁燃區”。
五、農業農村污染整治
(一)整治目標。
調整養殖結構,控制養殖密度,開展畜禽污染整治,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物綜合利用率達到85%以上;通過減量、增效,控制化肥、農藥污染。農村生活垃圾收集率達到60%,無害化處理率達到30%;農村生活污水凈化處理率達到20%以上。
(二)工作內容。
1.根據水源保護要求,劃定“禁養區”、“限養區”,限期搬遷或關閉“禁養區”內的規模化養殖場。
2.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設,提高畜禽排放物處理率和綜合利用率。同時,重視做好海洋養殖污染的治理工作。
3.大力發展生態農業,推廣使用有機化肥,削減化肥、農藥施用量。
4.大力實施“千村示范、萬村整治”、“萬里清水河道整治”、“千萬農民飲用水”和“生態家園富民”工程,改善農村居住環境。
六、環境監控設施建設
(一)建設目標。
基本建成全省環境質量自動監控網絡以及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網絡,全面提高環境監控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內容。
1.加快建設水質自動監測站,并實現省級聯網,其中*年底前建成25個水質自動監測站。
2.加快建成空氣自動監測站,并實現省級聯網,其中*年底前建成24個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
3.各污水處理廠總排放口按要求建設在線監測裝置,并實現省級聯網。
4.對省級重點污染源(包括水、氣)實行在線監測,并實行省級聯網。
七、組織實施
(一)環境污染整治實行地方政府首長負責制,按照分級負責的要求,進一步分解落實整治工作的任務和責任。*年底前,各地要根據本行動方案,制定具體的環境污染整治實施方案,并對省級重點環境污染整治企業開展整治。省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工作職責(另行下發),加強協調,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對省政府確定的環境污染整治工作任務,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細化,提出具體可操作的意見,并指導和督促各地貫徹執行。
(二)加強依法行政,強化監督檢查,對違反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嚴肅查處。各地要定期組織有關部門、新聞單位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開展專項檢查,檢查情況要及時通報,檢查發現的嚴重環境違法行為要予以曝光,并根據《*省環境違法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環境質量和重點污染源監控,定期環境信息。其中八大水系和錢塘江、甌江跨市行政區域水體交界斷面水質以及各市城區的空氣質量由省環保局在省級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布。省級環境保護監管區整治進度、重點污染源整治達標情況和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達標情況由當地環保部門進行通報或公示。
(四)加強對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和污染整治工作重要意義的宣傳,營造環境污染整治的氛圍。各地要結合每年的“世界環境日”,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努力提高全社會的環境保護意識。
(五)制定環境污染整治目標考核辦法,省環境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分年度對各市環境污染整治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與干部政績考核掛鉤,與省級財政轉移支付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