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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市政府公文審批簽發程序,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陜西省人民政府公文簽發規則》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處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則。
一、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分管副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核后,由市長簽發。市長外出時,授權常務副市長簽發。
二、市政府發文文種分別為: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要;字號分別為“延政發”、“延政字”、“延政任”、“延政函”、“常務會議紀要”、“專項問題會議紀要”。
三、字號“延政發”、“延政字”、“延政任”公文,以及“市長令”、“常務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平行或下行的字號為“延政函”公文,一般授權分管副市長簽發;分管副市長認為重要的,報市長核審。
市政府“專項問題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
四、除以上授權簽發以外的市政府公文,經市長以會議授權或特殊緊急情況下的口頭授權,由分管副市長簽發,并附市長授權的《會議紀要》或口頭授權文字紀錄。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召開的全市性會議通知,由秘書長簽發。會議報道,由市政府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把關審核。
五、以市政府名義的發文,審簽程序的一般流程順序為:辦公室承辦科室科長初審—→分管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副主任(重要的應經秘書長)復審—→分管副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核—→市長審簽;
市長授權簽發的市政府公文的審簽程序流程順序為:辦公室承辦科室科長初審—→分管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副主任(重要的,應經秘書長)復審—→授權的副市長審簽。
六、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或報市長核審。
七、市政府辦公室發文文種為:決定、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字號為:“延政辦發”、“延政辦字”、“延政辦任”、“延政辦函”。
八、平行或下行的字號為“延政辦函”公文,一般授權分管副秘書長或副主任簽發;分管副秘書長或副主任認為重要的,報秘書長核審。
九、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的發文,屬于市政府工作方面的,審簽程序的一般流程為:辦公室承辦科室科長初審—→分管副秘書長或分管副主任復審—→秘書長審簽;需分管副市長或報市長核審的重要公文,由秘書長報請分管副市長或市長核審后發。
屬于市政府辦公室工作方面的發文,審簽程序的流程順序為:辦公室承辦科室科長初審—→辦公室副主任或副秘書長復審—→秘書長審簽;秘書長授權分管副秘書長、副主任審簽的發文,審簽程序的流程順序為:科長初審—→受權的副秘書長或副主任審簽。
十、聯合行文的審簽流程順序:
市政府與市委、軍分區以及其他同級部門聯合發文,審簽程序的流程順序為:科長初審—→分管秘書長或分管副主任(重要的,應經秘書長)復審—→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審核—→市長審簽。
市政府為聯合發文主辦單位的,呈簽文稿用市政府文稿首頁紙,履行市政府公文審簽程序后呈送有關部門會簽,再由市政府辦公室編號、印發。與市委的聯合發文均由市委辦公室編號、印發。
市政府為聯合發文會簽單位的,沿用主辦部門的文稿首頁紙,并由主辦部門編號、印發。
市政府辦公室與同級別部門的聯合發文,審簽程序的流程順序為科長初審—→分管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復審—→秘書長審簽,需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或核報市長簽發的由秘書長核請。
十一、以市政府名義發文,除授權分管副市長簽發以外,分管副秘書長或副主任向分管副市長的批呈總意見中不用“審簽”。應由市長簽發的公文,分管副市長批示同意的,不視作簽發。
十二、其他文件簽發
(一)“延情通報”由發表講話的市政府領導本人簽發。
(二)辦公室黨組發文,由黨組書記簽發。
十三、領導同志在審簽公文時,應當簽署明確意見,簽名或圈閱視為同意。
十四、簽發文件須使用規定的公文首頁紙,簽批的文字不得越過文稿左側裝訂線。
十五、文件審簽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退回原承辦科室按有規定繼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