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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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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省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簡本)、《中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部、省水利廳關于防治我省山洪災害的意見〉的通知》(粵委辦〔**〕76號)、《轉發國土資源部交通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公路沿線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粵國土資〈地環〉字〔**〕139號)、《轉發國土資源部國家旅游局關于加強旅游區(點)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粵國土資〈地環〉字〔**〕188號)以及《**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2020年)》,制定本預案。

(三)險情和災情分級。

地質災害按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四級。

1.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I級)。

(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險情。

(2)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災情。

(3)因災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斷,嚴重影響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災情。

2.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II級)。

(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險情。

(2)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災情。

(3)因災造成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民航和航道中斷,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災情。

3.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III級)。

(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險情。

(2)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災情。

(3)直接影響鐵路干線、國家和省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和航道正常通行,或較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較大社會影響的災情。

4.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IV級)。

(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險情。

(2)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災情。

(3)直接影響鐵路沿線、國家和省市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快速干線、市政道路和航道正常通行,或對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有一定社會影響的災情。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應對以下突發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1.發生中型(III級)以上突發地質災害;

2.跨區、縣級市的突發地質災害;

3.超出地質災害發生地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理能力的地質災害。

(五)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建立群專結合的預防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性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防治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2.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我市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3.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建立健全災害級別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

(六)防治區劃分。

1.劃分原則。

根據我市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區劃,結合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重點項目建設計劃,分析、總結地質災害高、中、低易發區內地質災害的分布特點、危害情況(受災害威脅的人口和財產)以及人為活動強度,評價、預測其潛在的危害程度,劃分出重點防治區(A)、次重點防治區(B)和一般防治區(C),再依據主要災種劃分防治亞區。防治區分布情況見附件3。

2.重點防治區(A)。

(1)崩塌、滑坡、泥石流重點防治亞區(A1):包括花都區梯面鎮紅山村、橫坑村、西坑村、聯民村、聯豐村;從化市良口鎮聯群村、勝塘村、錦村、小杉村、水埔村、魚洞村,鰲頭鎮洲洞村、黃茅村、石咀村、山心村、茂墩村;國道G105線從化段;省道S355線增城派潭段。

(2)地面塌陷重點防治亞區(A2):包括白云區江高鎮、人和鎮矮崗村、鐘落潭鎮;花都區花山鎮東湖村、花東鎮李溪村、赤坭鎮劍嶺村、獅嶺鎮和雅瑤鎮叁境村、新村、舊村、三向村。

(3)原煤礦采空區塌陷重點防治亞區(A3):包括白云區石井街,嘉禾街、均禾街。

(4)軟土地基沉點防治亞區(A4):包括荔灣區海龍街、花地街、石圍塘街、嶺南街;白云區金沙街;番禺區鐘村街;南沙區橫瀝鎮、萬頃沙鎮;蘿崗區夏港街。

3.次重點防治區(B)。

(1)崩塌、滑坡次重點防治亞區(B1):包括蘿崗區聯和街天鹿湖社區、聯和社區,蘿崗街嶺頭社區、長平社區、黃登社區,永和街,東區街火村社區、劉村社區;從化市鰲頭鎮丁坑村、寶溪村、白石村,溫泉鎮龍星村、宣星村。

(2)地面塌陷次重點防治亞區(B2):包括花都區赤坭鎮錦山村、荷塘村,炭步鎮東風村、大渦村;從化市鰲頭鎮中堂村、新隅村、下西村、龍角村,良口鎮石嶺村,呂田鎮;增城市派潭鎮上九陂村、榕樹嚇村、高灘村、亞口冗村、七境村、漢湖村。

(3)軟土地基沉降次重點防治亞區(B3):包括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黃埔區,番禺區大石街、石樓鎮、石基鎮、沙灣街、東涌鎮、魚窩頭鎮、欖核鎮、大崗鎮,南沙區龍穴島。

4.地質災害一般防治區(C)。

(1)軟土地基沉降防治亞區(C1):包括番禺區新造鎮、南村鎮、市橋街,南沙區黃閣鎮蕉門村、深灣村。

(2)地面塌陷防治亞區(C2),包括花都區赤坭鎮蓮塘村,炭步鎮駱村。

(3)崩塌、滑坡防治亞區(C3),包括番禺區大崗鎮丘陵地區,從化市東部和東北部低山丘陵地區,增城市(除派潭鎮以外的區域)。

二、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組織體系。

1.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組織體系由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各工作組、專家咨詢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組成。

2.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協助分管副市長工作的副秘書長、市應急辦主任和市國土房管局局長任副組長。市委宣傳部,市應急辦、發改委、經貿委、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國土房管局、建委、交委、水務局、農業局、衛生局、市政園林局、林業局、旅游局、安監局、氣象局、電信局,**電網公司**供電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負責同志任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國土房管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國土房管局分管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副局級領導擔任,辦公室成員由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組成。

(二)應急指揮機構職責。

1.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

(1)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有關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地質災害應急預警機制;當本市發生中型以上突發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后,作出啟動本預案的決定。

(3)在省人民政府和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組織做好特大型和大型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統一組織、指揮、協調中型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工作;緊急情況下,報請市委、市政府安排**警備區協調駐穗部隊、武警、預備役部隊和民兵參加救災工作。

(4)指導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5)部署市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公眾宣傳和教育,統一地質災害應急信息。

(6)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情況。

(7)完成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其他應急救援任務。

2.專家咨詢組。

由市國土房管局從**省國土資源系統水文工程環境地質項目評審專家庫中挑選專家組成。參與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調查災害成因和類型,評估險情和災情等級,預測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見,為應急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調查處理組。

由市國土房管局、建委、交委、水務局、安監局等有關部門組成。負責調查地質災害成因,作出調查結論,督促落實有關措施;依法實施行政監督和行政處罰,及時移送相關案件,依法追究責任人責任。

4.應急監測組。

由市國土房管局組織,市地質調查院(地質環境監測站)具體承擔。負責開展地質災害應急監測工作,及時報告災情或險情變化情況,配合專家咨詢組提出防治建議。

5.信息管理組。

由市委宣傳部牽頭會同市國土房管局、民政局、氣象局組成。負責受理地質災害發生地現場的記者采訪申請和管理工作,組織信息及新聞。

6.搶險救援組。

由地質災害發生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負責組織受地質災害威脅的群眾撤離,對傷亡人員進行救助和統計,清理不安全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消除安全隱患。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市國土房管局、建委、交委、水務局、安監局、公安消防局等部門負責調集相關的專業技術隊伍參與搶險救援工作。

7.醫療救治組。

由市衛生局組織。負責迅速調動力量開展醫療救治,做好災區的醫療衛生和防疫工作。

8.群眾安置組。

由市民政局會同地質災害發生地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負責安置受地質災害威脅的群眾,并為受災群眾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9.后勤保障組。

由市財政局、發改委、經貿委、交委、市政園林局、電信局,**電網公司**供電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等部門組成。負責應急經費、設施、設備、物資、運輸、供水供氣、通訊、供電等方面的保障。

10.安全保衛組。

由市公安局組織。負責交通管制,維護災發現場秩序,預防和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

(三)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在市人民政府和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協調下,各司其職,通力合作,做好中型以上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根據處置工作需要,配合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做好小型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宣傳報道的協調,互聯網新聞管理及網上輿論引導工作。

市應急辦:協調指導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和日常應急管理工作。

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預警體系、汛期值班制度、險情巡查制度和災情速報制度;地質災害預警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信息;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做好搶險、救助的部署、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技術力量進行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和監測,按照有關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調查、處置情況。

市發改委:負責安排重大救災基建項目,協調建設資金。

市經貿委:負責協調有關企業做好市級重要商品的儲備、動用和調運供應工作;協調商業、物資、醫藥、電力等單位的搶險救災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掌握災區社情動態,組織打擊盜、搶救災物資和阻撓、破壞救災工作等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檢查督促落實重要場所和救災物資的安全保衛工作;做好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救災和應對突發事件的物資儲備和調運工作,協助災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時設置避險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發放和使用情況。核定和報告災情,及時向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市人民政府報告災民救助和安置情況。

市財政局:負責將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救災經費納入市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及時撥付并監督管理。

市建委:負責參與、協調因工程建設引發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參與突發地質災害調查,對因違章或違法施工引發地質災害的施工單位和個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市交委: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對公路沿線的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排查,發現險情及時采取防范措施;督促公路建設單位對公路沿線高陡邊坡和不穩定斜坡進行治理;參與公路沿線突發地質災害調查;組織、協調搶修因災害損壞的交通公路設施,在危險路段設立醒目的警示標志;做好救災、防疫人員和物資的緊急運輸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協調搶修、加固因地質災害損壞或受地質災害威脅的水利設施;依法加強河道管理,清除河道內的一切阻洪建筑物;認真搞好水土保持和控制水土流失;參與水利設施沿線突發地質災害調查;及時向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和有關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通報汛情動態。

市農業局:負責有關農用救災物資的及時組織、協調和調配,協助災區及時做好農業救災復產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組織救災醫療隊伍,做好災區的醫療衛生和防疫工作。

市市政園林局: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搶修遭受地質災害破壞的市政設施、園林綠化設施以及供水、供氣管道,維護正常的生活、生產秩序。

市林業局:負責協調、落實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占用林地、林木砍伐的問題。

市旅游局:負責協調、落實旅游區聘請專業隊伍對區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危險點進行排查,督促旅游區設立警示牌和監測點,對危及游客安全的隱患點要盡快治理;當旅游區內發生地質災害時,組織、協調做好人員轉移、救助和安置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采集氣象信息,會同市國土房管局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分析、預報重點地區未來降雨和天氣狀況,并及時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報告。組織有關區、縣級市氣象局為同級黨委、政府提供氣象服務。

市電信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負責保障災區應急機動通信和搶險救災指揮現場的通信暢通。

**電網公司**供電局:負責保障防災救災的電力供應。

(四)地方應急指揮機構。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成立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領導機構,負責轄區內小型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完成上級地質災害防治領導機構交辦的應急任務。

(五)應急聯動機制。

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需要,可在全市范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因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需要占用土地、砍伐林木、清除障礙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地質災害應急救助期間,公安部門可依法實行交通管制;緊急情況下,報請市委、市人民政府安排**警備區協調駐穗部隊、武警、預備役部隊和民兵參加救災工作。

三、預測和預警

(一)預防預報預警信息。

1.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快地質災害預警預報體系建設,開展地質災害調查,建設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和專業監測網絡,形成覆蓋全市的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國土資源、氣象、水務等部門要密切合作,逐步建立與全市防汛監測網絡、氣象監測網絡互聯與數據資源共享,連接省、市、區(縣級市)三級的地質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傳送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氣象和汛情信息。

對于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由市國土房管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專項調查和專業監測工作,建立信息報警與應急預處理制度,落實職、責、權、利,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對中型以上地質災害險情進行預警處理。

2.信息收集與分析。

市國土房管局、市地質調查院(地質環境監測站)要廣泛收集整理與突發地質災害預防預警有關的數據資料和相關信息,進行地質災害中、短期趨勢預測,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數據庫,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二)預防預警行動。

1.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各區(縣級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務、交通等部門,根據《**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每年年初擬訂本年度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要標明轄區內主要災害點的分布,說明主要災害點的威脅對象和范圍,明確重點防范期,制訂具體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確定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公布實施。

2.巡查地質災害險情。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市地質調查院(地質環境監測站)要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網絡的作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范,發現險情時,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當地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要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避災疏散。

3.發放“防災明白卡”。

為提高群眾的防災意識和能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已查出的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具體單位,落實到鎮長和村委會主任以及受災害點威脅的村民,要將涉及地質災害防治內容的“防災明白卡”發到村民手中。“防災明白卡”由市地質調查院(地質環境監測站)提供樣版和技術指導。

4.建立汛期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制度。

(1)市國土房管局和市氣象局要加強合作,聯合開展汛期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并將預報預警結果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同時通過媒體向社會。在我市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未啟動之前,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省國土資源廳和省氣象局在汛期(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5日)聯合的地質災害預報預警信息,采取相應的防御措施。

(2)根據國土資源部、中國氣象局《關于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29號)規定,我市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統一劃分為5個等級:1級定義為可能性很小;2級為可能性較小;3級為可能性較大;4級為可能性大;5級為可能性很大。其中3級在預報中為注意級,4級在預報中為預警級,5級在預報中為警報級。3~5級預報,分別用黃色和橙色表示,5級警報,用紅色表示。各等級含義和防御措施如下:

等級顏色含義防御措施

1級無災害發生可能性很小無

2級綠色災害發生可能性較小無

3級黃色災害發生可能性較大(注意級)采取防御措施,提醒災害易發地點附近的居民、廠礦、學校、企事業單位密切關注天氣預報,以防天氣突然惡化。

4級橙色災害發生可能性大(預警級)各有關單位值班指揮人員到崗,暫停災害易發地點附近的戶外作業,轉移危險地帶居民,密切注意雨情變化。

5級紅色災害發生可能性很大(警報級)各有關單位值班指揮人員到崗,緊急疏散災害易發地點附近的居民、學生、廠礦、企事業單位人員,關閉有關道路,組織人員準備搶險。

(三)執行地質災害速報制度。

1.速報時限要求。

(1)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當地發生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后,應在1小時內速報**市應急辦和市國土房管局,同時可直接速報省國土資源廳和國土資源部。

(2)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當地發生中型地質災害后,應在2小時內速報**市應急辦和市國土房管局,同時可直接速報省國土資源廳。

2.速報的內容。

災害速報的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出現的地點和時間、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等。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速報內容還要包括傷亡和失蹤的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應急響應

(一)應急響應機制。

地質災害應急工作堅持分級響應、屬地為主的原則。按照突發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等級,應急響應分為特別重大(I級響應)、重大(II級響應)、較大(III級響應)、一般(IV級響應)四級。I級應急響應報國土資源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II級應急響應由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III級應急響應由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IV級應急響應由地質災害發生地的區(縣級市)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實施。

(二)分級響應。

1.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I級響應)。

(1)出現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區(縣級市)、市、省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

(2)地質災害發生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3)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具體指揮、協調、組織財政、建設、交通、水務、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4)國土資源部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赴災區現場指導應急防治工作,派出專家組調查地質災害成因,分析其發展趨勢,指導地方制訂應急防治措施。

2.大型地質災害應急響應(II級響應)。

(1)出現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區(縣級市)、市、省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

(2)地質災害發生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3)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具體指揮、協調、組織財政、建設、交通、水務、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4)必要時,由國土資源部派出工作組協助地方政府開展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

3.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III級響應)。

(1)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2)地質災害發生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3)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具體指揮、協調、組織財政、建設、交通、水務、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4)必要時,由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協助市人民政府開展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4.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IV級響應)。

(1)地質災害發生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2)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防治工作,在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本區(縣級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具體指揮、協調、組織財政、建設、交通、水務、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3)必要時,由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協助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開展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三)新聞報道。

發生中型以上地質災害時,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地質災害影響程度和類型,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擬寫新聞統發稿、專家評論或災情公告,報有關領導同意后向媒體和公眾。具體工作由市委宣傳部組織實施。

(四)應急響應結束。

1.I、II級應急響應結束由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報請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向媒體和社會;III級應急響應結束由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會同專家咨詢組會商并報有關領導批準后,由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向媒體和社會。

2.應急響應結束后,當地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撤銷已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會同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時轉入災害后期處置工作。

五、后期處置

(一)災害發生地的各級人民政府要安撫災民,組織盡快恢復社會秩序恢復生產,盡快消除災害造成的不良影響,確保社會穩定。

(二)臨時征用的房屋、車輛、設備物資要及時歸還,造成損壞以及征用勞務要按照國家規定由財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償,取土占地、砍伐林木要依法補辦手續。

(三)災民安置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部門要做好災民生活安置和救災款物的接收、發放等管理工作,確保受災群眾“吃、穿、住、醫”的基本生活保障。

(四)民政部門除做好災民生活安置救濟工作外,要及時處理和焚化遇難者的尸體,并做好其家屬的安撫救濟工作,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而傷亡的人員,要給予相應的褒獎和撫恤;衛生部門要做好災害現場的消毒與疫情監控工作;物資、商業、供銷、農貿、交通部門做好搶險救災物資的運輸和供應工作;水務、市政、電力、電信、公路等部門要做好所管轄的災毀工程修復及恢復供水、供電、保障通訊和交通運輸暢通,所需經費優先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經貿、農業部門要幫助災區盡快恢復生產。

(五)市國土房管局要會同市民政局核實統計地質災害損失資料,評估災害級別,總結抗災救災措施及經驗教訓,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和市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應急隊伍、資金、物資、裝備保障。

1.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建設,確保災害發生后應急防治與救災力量及時到位。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武警部隊、鎮、村(社區)應急救援志愿者組織等,平時要有針對性地開展防治與救災演練,提高應急防治與救災能力。

2.市、區(縣級市)財政部門要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地質災害防治、應急資金,保障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需要。市、區(縣級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和有關單位做好地質災害防治資金的分配、撥付和管理,保證專款專用。

3.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市相關職能部門要儲備用于災民安置、醫療衛生、生活必需以及搶險救災的物資與裝備,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

(二)通信與信息傳遞。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臺及互聯網等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覆蓋全市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信息網,并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三)應急技術保障。

1.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

市國土房管局成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為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2.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科學研究。

市國土房管局、市地質調查院(地質環境監測站)及有關單位要開展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方法、技術的研究,開展應急調查、應急評估、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地質災害預報預警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工作力度和投資,同時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習和培訓工作。

(四)監督檢查。

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對上述各項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保障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及時總結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實踐中的經驗和教訓。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在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中的工作職責。

(五)宣傳教育。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增強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預案管理與更新

(一)預案管理。

各區(縣級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參照本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區(縣級市)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二)預案更新。

本預案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全市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發展需要和實際操作情況,適時對預案進行更新,修訂后的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預案的更新期限最長為5年。

(三)預案的解釋權。

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八、責任與獎懲

(一)獎勵。

對在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貢獻突出需通報表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二)責任追究。

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對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九、附則

(一)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1.地質災害。

指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2.地質災害易發區。

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3.地質災害危險區。

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4.數量表述。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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