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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深化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深
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4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目的和意義。
(一)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目的是:在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礎上,通過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增加職工工資收入中的住房
消費資金含量,與實行職工政策性能住房抵押貸款等辦法相配套,提高職工的購房支付能力,由職工根據需要和可能自行購買、租
賃商品房或安居房解決住房問題,逐步把住房實物福利分配轉變為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貨幣工資分配,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
從根本上適應廣大職工的合理住房需求。
(二)實行住房貨幣分配,將有利于加快解決廣大職工的住房緊缺問題;有利于消除在住房實物分配體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
分配不公、以權謀房等弊端;有利于合理引導個人住房消費,促進房地產市場的活躍與發展,形成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有利于
加快整個住房投資、建設、分配、管理、融資、供應、流通等體制的綜合配套改革,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新
的城鎮住房制度。
二、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基本原則。
(一)要立足于住房分配機制的轉換,促進與住房相關的其他方面的綜合配套改革,逐步形成比較完善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
濟體制要求的住房運行機制。
(二)要貫徹按勞分配為主體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在保障職工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根據每個職工在一定的工作
時間里和工作崗位上為社會、為本單位所作的貢獻,合理分配用于個人住房消費的資金數量。
(三)要體現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住房資金的原則,在核定職工工資中現有住房消費資金含量的基礎上,根據住
房價格水平和經濟承受能力,確定應增加給個人用于住房消費的資金數量。
(四)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同穩定的關系,堅持科學性與可行性的有機結合,在加大改革力度的同時,注意平衡各方面的利
益關系,保證改革措施的順利推行。
三、本方案的實施范圍。
(一)實施單位:由市財政核撥經費或核撥補助的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
(二)實施對象:實施單位中工資來源于市財政核撥經費或核撥補助的下列兩類人員:
1.*年9月29日(含9月29日)之后進入實施單位工作,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過購買房改房、解困房或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等購房優惠政策(以下稱購房優惠政策)的人員;
2.*年9月29日之前進入實施單位工作,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愿意申請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人員(含離退休人員)。
四、住房貨幣分配的基本做法。
(一)本方案實施后,各實施單位對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人員不再按本方案實施前的房改政策(以下稱原房改政策)出售、出
租公有住房,均按月按本人職務發放住房補貼,由其自行解決住房問題;如住用單位的公有住房,必須以市場承租或以市場
評估價格購買。
給每個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人員發放住房補貼的年限為累計25年,即300個月。
發放住房補貼的起始時間,新參加工作人員為進入實施單位工作的次年1月份;其他人員為市房改辦批準其實行住房貨幣分
配申請的次月。
(二)本方案實施后,對不屬于實施對象的人員,各單位繼續按國家、省、市的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現已按原房改政策購
買了房改房但未達到本人住房分配面積標準的問題,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夫婦雙方只能選擇實行一種住房分配政策。
五、住房補貼標準。
(一)*年度機關各級職務人員每月住房補貼標準如下:
辦事員:233元;
科員:280元;
副主任科員:327元;
主任科員:373元;
副處級:420元;
處級:467元;
副局級:513元;
局級:607元;
副市級:747元;
市級:933元;
事業單位的被聘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管理人員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的技術工人、普通工人的住房補貼標準見附件。
(二)住房補貼標準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住房價格情況進行調整。具體的調整時間和幅度,由市房改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
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六、住房補貼的管理辦法。
(一)住房補貼視同住房公積金,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參照住房積金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委托銀行承辦有關的金融業務。
(二)各實施單位應按規定的歸集渠道,在本單位存儲住房公積金的銀行,以職工本人名義開設住房補貼專用帳戶,每月自發
放工資之日起10日內將職工的住房補貼存入本人帳戶,并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結算利息。
(三)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人員,在實施單位工作滿2年的,購買住房時可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補貼本息
余額用于支付購房款;款額不足的,可按規定申請職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貸款。
(四)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人員承租住房時,可憑房屋租賃合同,每半年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補貼用
于交納房租。
(五)計發住房補貼期間職務發生變動的,從變動職務的次月起按新職務計發住務補貼至累計25年滿為止。
(六)計發住房補貼期間在市內調動工作的,原工作單位應從辦結本人調離手續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并將已計發住房
補貼的月數、數額等情況(以下稱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新工作單位可結合單位實際,根據已計發情況,繼續向本人
計發住房補貼。
(七)計發住房補貼期間調離本市(含經批準出國、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單位應從辦結本人調離手續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
房補貼;已計發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單位將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
(八)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辭去公職、擅自離職或被辭退、除名、開除的,原工作單位應從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停止計
發住房補貼,并將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本人如重新參加工作,新工作單位可根據已計發情況,繼續向本人計發住房補
貼;如未重新參加工作,已計發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在達到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一次性提取。
(九)職工離退休前未使用過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離退休時可一次性提取;離退休時如未領足規定年限的住房補貼,原工作
單位應繼續按月本人離退休時的職務待遇發放住房補貼至累計25年滿為止。
(十)計發住房補貼期間去世的,從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其中在實行住房貨幣分配前已參加工作的,可視本人工
齡情況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但最多發至累計25年滿為止。
職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可由其繼承人一次性提取;已辦理住房抵押貸款的,由其繼承人償還貸款本息。
七、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
(一)住房補貼由市財政部門會實施單位統籌協調解決。
(二)住房補貼資金開支渠道如下:
1.財政負擔部分:市財政核撥經費的單位由市財政列入預算撥付;市財政核撥補助的單位按核撥比例分別由市財政列入預算
撥付和從本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
2.單位負擔部分:由各單位從單位住房資金、單位福利基金和其他自有資金中列支。
八、組織領導。
(一)住房貨幣分配是對幾十年形成的舊的城鎮住房制度具有根本意義的重大改革,所要解決的是住房體制轉變中的深層次矛
盾和關鍵性問題,難度會很大。因此,必須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統籌安排,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這項改革。市人民政府已
成立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住房貨幣分配領導小組),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各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服從改革大局,按照統一的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相互配合,協調運作,確保住房貨幣分配工作
的順利推進和健康發展。各實施單位要建立健全相應的領導機構,充實工作人員,加強工作研究,精心組織好本單位的住房貨幣分
配工作。
(二)各級領導干部和從事房改、宣傳工作的同志,要進一步認真學習中央領導同志和國務院、省、市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特別
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系列論述、文件精神,帶頭更新觀念,從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積極做好宣傳、發動和引導工
作。各新聞單位要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住房貨幣分配的目的、意義、原則和基本政策等,引導廣大干部、群眾提高認識,轉變
觀念,積極支持和參與這項改革。
(三)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住房貨幣分配工作的深入研究,及時掌握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提出對策,不斷完善有關的
政策規定。當前應根據本方案,盡快制定具體的配套辦法,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對住房貨幣分配各個環節的管理。為保證政策的統
一性和連續性,各有關部門起草的配套文件,必須報市住房貨幣分配領導小組審定后才能頒發。
(四)各級監察、審計部門要與紀檢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住房貨幣分配政策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侵占
國家、集體利益的要嚴肅查處。
九、本市區域內的企業和其他單位,可參照本方案制定本單位的住房貨幣分配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和市房改辦備案后
實施。
十、本方案由市房改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