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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林業局《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方案》、《*市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方案》等有關規定、要求,為進一步依法穩定林地、林木權屬,切實保護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林地林權管理工作有利于林業的發展、森林資源的保護以及調動廣大林業投資者的積極性,確立和保障國家林權證的法律地位,維護林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秩序,區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區開展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依法登記發證的原則。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的有關林地林權政策確權發證。林地、林木登記發證后,林地、林權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凡是申請登記林地、林木權屬的,林地林權登記發證機關必須依法受理。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一律視為無效,不予登記發證。凡林地、林木權屬仍有爭議未經協商取得一致或末按法定程序確定權屬的,不予登記發證。
(二)統一規范的原則。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這次林地、林木權屬登記換發證,一律使用全國統一式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原來頒發的《山地、林木所有證》(或山林證)在換證之前繼續有效。
(三)實行申請登記的原則。由林地、林木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登記申請,經過逐級審核無誤后,才能準予登記發證;不申請的,不予登記發證。
(四)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申請林地、林木權屬登記的,受理審核單位對申請的主要內容和審查結果要在林地、林木所在地及周邊地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確認無誤后才準予上報,由林地林權登記發證機關給予登記發證。
(五)按權屬發證的原則。依據權利者對林地、林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分別按照先所有權,后使用權的次序予以登記,分別頒發林地、林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林權證》。其它事宜按合同約定執行。
(六)先易后難的原則。凡權屬清楚的,先換發《林權證》;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使用林地審批手續不全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待理清權屬或處理完爭議并簽有協議或糾正違規行為后,再發給《林權證》,否則不予換發《林權證》。
(七)堅持中央林業“三定”政策的原則。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中發[*]12號)的精神,穩定林業政策的連續性。今次林地林木登記換發證書工作不是重新確定林地、林木權屬,而是進一步穩定山林權屬。林地屬國家和集體所有,不準再重新分山到戶。要以林業“三定”時期確定的權屬為基礎,對林地、林木已確權頒發過林地、林木權屬證書而權屬沒有發生變化的,都要予以承認,并換發新的《林權證》;對權屬已發生變化的,經林地林權登記發證機關核準,要依法進行新的林地林木所有權、使用權確認,并進行權屬變更登記,頒發新的《林權證》;對其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營或使用林地、林木的,進行初始登記,頒發《林權證》。
(八)穩定自留山政策不變的原則。堅持自留山歸農戶無償使用,使用權長期不變,并允許繼承、轉讓,實行多種形式經營的政策。
1、對林業“三定”時期劃給農村村民的自留山林地,應予承認,并進行登記發證。自留山林地、林木登記發證以原《自留山證》的四至界址為準,發證面積不得超過原證面積,不準擴大范圍發證。
2、這次登記換發證前,已經調整的自留山林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后,予以登記發放自留山使用的《林權證》,不準擴大范圍。
3、在申請登記時,原持證人死亡或戶口遷出,可更名為原戶其它成員,原持證人沒有變化的,不予更名。
4、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權歸村或經濟社所有,自留山林地使用權的繼承權應限定在林地所有權的經濟組織內,并限期按法定程序辦理繼承手續,憑繼承手續登記發證。被繼承人死亡,本村或經濟社內無法定繼承人或全戶遷出的,自留山林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自留山的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可繼承、轉讓,憑繼承、轉讓手續登記發證。
(九)完善林業生產責任制的原則。在開展林地林木登記發證過程中,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采取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機制,進一步完善林業生產責任制。對于已承包的山林,要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中辦發[1997]16號)要求,凡承包者履行合同義務的,一律不得收回。但是,對屬于承包經營集體林地,如無特殊原因、連續兩年荒蕪無力繼續承包經營,或造成林地資源嚴重破壞、不采取補救措施的,或未經批準,用于非林業生產建設的,依照《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經營。
1、以承包、租賃經營集體林地、林木的,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經營者之間的利益關系按承包、租賃合同執行。對予以登記確認林地所有權的《林權證》發給集體經濟組織。
2、以承包、租賃等形式獲得林地使用權的,依照合法有效的轉讓合同及其確定的轉讓年限,予以登記發放確認林地使用權的《林權證》。
3、集體林地使用權及其附著林木,已作價有償轉讓給本經濟組織成員的,依照合法有效的有償轉讓合同(協議),確認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歸屬,予以登記發放確認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林權證》。以分期付款形式轉讓的,受讓方須履行全部義務后,林木方可再進行轉讓、抵押、贈予等;其他形式的有償轉讓,必須按森林資源、林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登記發證;作價有償轉讓給個人時,必須明確林地使用期限。
4、合資合作造林的,林地權屬不變,林木權屬共有。義務植樹栽植的林木歸林地所有者,有協議的,按協議執行。
二、登記發證范圍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凡是享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公民、法人和組織都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林地林權登記發證機關提出林地、林木權屬登記發證申請。
1、已經頒發林權證而權屬沒有變化的,權利人可以申請換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
2、從未申領《林權證》的,以近期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所規劃的林地為基礎,作為發證范圍,凡發證范圍超過近期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所規劃的林地,應先與區國土主管部門進行協商,并得到認可后再申請登記。
三、實施步驟
(一)準備階段(*年3月至4月):各地要組織做好林地、林木清查、登記發證等各項準備工作。制定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實施方案。
(二)宣傳發動、培訓階段(*年4月至6月):成立以區領導為組長的區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全區動員大會。各鎮、村相應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組。要運用各種有效形式,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使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詳知開展此項工作的目的、意義、政策、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和須提供的有關材料;對參加林地林木清理清查、登記審核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學習有關政策規定和技術方法及有關表格的填寫方法等;按鎮(街道)和系統劃分登記區。
(三)試點階段(*年6月至*年8月):*年6月開始,各有關鎮(街)要先選擇一個有代表性的村進行試點,依據本《方案》要求,組織進行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試點工作,試點集中換發證工作人員熟悉工作步驟、發證原則、方法,及時總結經驗、教訓,解決實際問題。并組織各鎮有關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人員進行學習、座談,以不斷總結積累經驗。
(四)全面鋪開階段。*年8月開始全區鋪開。要以鎮(街)為單位,逐村、經濟社開展工作,到*年6月底基本完成任務。
(五)總結驗收階段(*年6月至8月)。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書工作結束后,各鎮(街)要向區政府提交書面總結材料。由區政府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區林地林權換發證工作進行驗收,并向市林業局提交書面總結材料,向市政府做出專題報告。
四、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請程序。
1、提出申請
(1)林地所有權與林木所有權統一的,由林地所有者提出申請;
(2)林地所有權與林木所有權分離的,先由林地所有者提出申請,待林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后,林木所有者方可提出申請。林木所有者提出申請時,應附有林地所有者意見和《林權證》;
(3)林木共有的,由林木共有者推薦一名代表申請,并在《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申請表》“林權共有權利人權利說明”欄中說明林木共有者;
2、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者在申請時應提交原林權證、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
(1)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申請表》;
(2)申請林地所有權的提交原《山地、林木所有證》(或山林證)及相關證明材料;經行政司法調處過權屬糾紛的應提交協議,判決書等證明;原《山地、林木所有證》(或山林證)遺失的,應提交《遺失聲明》和鎮(街道)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材料。
(3)申請自留山經營權屬的,應提交自留山的《山地、林木所有證》(或山林證);原自留山的《山地、林木所有證》(或山林證)遺失的,應提交《遺失聲明》和鎮(街道)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材料。
(4)申請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林木使用權的,應提交承包、租賃、有償轉讓合同、林地所有權的《林權證》等資料,同時《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申請表》應經林地所有權單位簽置意見。
(二)審核程序。
1、逐級審核過程
在進行林地林權登記時,要做到權屬明確、四至清楚、面積準確,經毗鄰單位認定后逐級審核。
(1)個人所有的林木,登記申請由經濟社、村委會現場審核,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后,由區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審定意見;
(2)經濟社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記申請由村委會現場審核,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后,由區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審定意見;
(3)村民委員會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記申請由林木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現場審核并簽署意見后,由區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審定意見;
(4)鎮(街)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記申請由區林業主管部門現場審核,并簽署審定意見;
(5)由多名個人或多個集體組織共有的林木,登記申請由村委會或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現場審核,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后,由區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審定意見。
(6)國有單位的林地、林木,登記申請由經營單位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向區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由區林業主管部門現場審核。提出審定意見和換發證的單位按《*市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方案》的意見執行。
2、現場審核操作說明:
接到權利人的登記申請后,由各級現場審核工作組組織權利人及其相鄰權利人,到實地現場核實四至界線,并在1:10000的地形圖上勾繪。由參加人員在《廣東省林地林權核查登記表》上簽名認可。
(1)涉及相鄰經濟社的,相鄰經濟社的干部一起參加審核,確保村內經濟社之間無重疊;
(2)涉及相鄰村的相關村、經濟社的人員參加審核,確保村之間核證后無重疊現象;
(3)涉及鎮(街道)邊界的,由區定的牽頭鎮(街道)負責組織,協助鎮以及相關村、經濟社人員參加審核,確保不重疊、不重證。
(4)核定好林地所有權界限后,再對自留山,承包山、林場等林地所有權與林木所有權分離的山林進行現場審核。
3、具體審核內容:
(1)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種、面積等數據準確;
(2)、林地、林木權屬證明材料合法有效;
(3)、確認沒有林地、林木權屬爭議;
(4)、附圖中標明的界樁、明顯地物標志與實地相符合。
對經審查不符合上述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對不予登記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提出登記申請人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三)公示程序
現場審核完畢,將審核核定的主要內容在村委會辦公場所及相鄰村社張貼公示。公示時間為30天。公示期限內只受理書面異議申請,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按審核登記程序復查。
(四)、造冊登記程序
對公示無異議的,對《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申請表》、《廣東省受理林地林權登記申請表》完善簽名蓋章手續。填寫《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公示表》和《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臺帳》,并把材料移送區發證機關。
(五)頒發證書程序。
發證機關依據《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申請表》換發新的《林權證》,同時收回和注銷原林權證,并填寫《廣東省林權證發放登記表》。
(1)林地所有權與森林、林木所有權一致的,《林權證》一式一份,發給林地所有者;
(2)林地所有權與林木所有權分離的,分別登記換發證,分別確認林地所有權的《林權證》、確認林木所有權的《林權證》各一式一份,分別發給林地、林木所有者;
(3)國有林地、林木的,《林權證》一式一份,發給國有林經營單位。
《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申請表》和《林權證》的工本費按有關規定由林權權利人承擔。
(六)驗收建檔程序
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結束后,區政府要組織檢查驗收。驗收標準:
(1)各種證、表填寫規范、清楚;
(2)《林權證》的記載與實際相符,四至清楚,做到地有證、證符地、證地相符;
(3)林地、木權屬爭議得到解決;
(4)規定發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換發證率為95%以上。
驗收合格后,區林業主管部門要建立林地林權管理檔案,留存《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申請表》、《廣東省受理林地林權登記申請表》、《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公示表》、《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臺帳》和《廣東省林權證發放登記表》各一份,并用微機電腦建立林地林權檔案管理數據庫,將現在林地林權狀況逐塊輸入電腦。鎮(街道)和村委會各留存《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臺帳》和《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公示表》各一份。
五、組織領導
《林權證》是確認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唯一法律憑證,也是林地使用權和林木使用權進入市場流轉的法律依據。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實行森林、林木、林地登記換發證制度,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的一項法定職責。這次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任務重,難度大,要求高,為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加強領導,區政府成立由陳家慶副區長為組長,區政府辦公室、區林業局、區法制辦、區農業局、區民政局、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區財政局、區水利局、區司法局、區法院等單位主要領導組成的*區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領導小組。*區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的日常工作由區林業局組織。各鎮(街)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領導小組或協商機制,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抓緊抓好本地區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在區政府的統一組織下,做好發動、宣傳、調解、協調工作。村委會要相應成立協調小組,積極做好換發證工作。
六、經費預算
區、鎮(街)、村都必須按省市的要求,安排林權證換發證的專項經費,用于宣傳發動、協調組織、林地林權勘測界定、現場審核、山林糾紛調處、登記發證等工作。區財政在這次林權證換發證工作安排經費4元/畝,不足部分由鎮(街)負責。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宣傳、做好穩定工作。
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到廣大農村基層集體組織和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農村社會和林區的穩定,必須加大宣傳力度,要利用電視、廣播等傳媒做到家喻戶曉。要制定完善的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方案和具體技術操作方法。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換發證過程中侵犯林農的合法權益。嚴防引發亂砍濫伐林木和引起新的山林糾紛。
(二)明確職責,協調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中,行政界線以*年以來勘定的行政界線為準;村與村之間的土地權屬界線以國土主管部門的國土詳查的界線為基礎。民政主管部門要做好鎮(街道)與鎮(街道)行政界線的確認工作,國土主管部門要協助做好土地地類的確認工作;水庫移民主管部門要協助做好水庫移民山林權糾紛的調處工作,幫助移民確認山林權屬;司法部門要做好基層的司法調解工作,及時化解換發山林權證工作中出現的矛盾。
(三)建立林地林權登記發放管理制度。
建立受理林地林權登記申請、林地林權登記申請審核審批、林地林權登記臺帳、林權證發放登記等制度,認真做好表格的登記、填寫,確保林權證發放工作落實到位。集體所有的林地、林木,要落實到權屬所有者的鎮(街道)、村、經濟社或其經濟組織。屬于鎮(街道)集體所有的林地、林木,《林權證》發給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屬于村(原生產大隊)集體所有的林地、林木,《林權證》發給村;屬于經濟社(原生產隊)集體所有的林地、林木,仍歸該經濟社成員集體所有,《林權證》權屬落到經濟社,由村里統一保管。
(四)做好經常性工作,持之以恒。
林地林權登記發證是一項經常性工作,各級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明確工作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實行科學管理,使林地林權登記發證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這次發證后,各地對林地林木權屬發生變化的,要及時進行變更登記,收回舊證,核發新的《林權證》,堅決維護《林權證》的法律地位。
(五)做好林地林權證的使用工作。
今后,凡在規劃的林業用地上進行的林木采伐、林地征用占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轉讓等一切活動,都必須出示《林權證》,無《林權證》的,林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