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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證制度恢復以來,我國的公證事業取得了較大的發展,在經濟建設、社會生活和對外交往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按照黨的*屆三中全會和十五屆四中全會明確的公證工作改革方向,要加快公證工作改革和發展的步伐,盡快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公證制度,充分發揮公證機構的服務、溝通、公證、監督作用,把我國的公證事業推向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一、公證工作改革的指導思想、目標
(一)公證工作改革的指導思想是:認真貫徹黨的*屆三中全會及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按照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解放思想,積極、穩妥地整體推進公證工作改革,爭取在2010年初步建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公證制度。
(二)公證工作發展的目標是:
1、力爭在*年以前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到2010年基本解決公證工作的法律保障問題,明確公證的法律效力和公證工作的法律地位,健全公證法律體系。
2、按總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則,盡快完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公證體制建設。
3、進一步拓展公證業務領域,改進、優化工作作風和工作方式,充分發揮公證的職能作用,更好地為社會提供公證服務。
4、積極、穩妥地發展公證隊伍,不斷提高隊伍素質,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強、作風正、業務精、素質好、效率高、服務優的公證隊伍。到2010年,要使懂政治、懂法律、懂經濟、懂科學、懂外語的公證員比現在翻兩番。
5、完善司法行政機關宏觀管理和公證員協會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公證管理體制,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實現公證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
二、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公證機構
(三)加快公證體制改革步伐。
1、現有行政體制的公證處要盡快改為事業體制。改制的公證處應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法人。今后,不再審批設立行政體制的公證機構。
2、在改革過渡期內,邊遠、貧困地區及近三年人均業務收入不足三萬元的公證機構,可以暫時保持原行政體制不變,但應按事業單位的模式管理和運行。
(四)實行總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則。公證機構的設置和分布,由司法部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狀況和對公證服務的需要,商有關部門下達控制指標,每兩年核定一次。
公證業務轄區為公證機構的地域管轄區域,由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地區經濟發展程度、人口數量、交通狀況和對公證業務的實際需要確定。每個公證業務轄區內至少應當設立一個公證機構。
(五)人事、編制、財政、稅務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公證工作改革,根據公證隊伍發展規劃和公證工作的實際需要,及時核撥公證機構的編制和經費,給予適當的財稅優惠政策,保證改制及新建的公證處能夠正常運轉。改為事業體制的公證處,原行政編制一律改為事業編制;原列入行政編制的人員,不愿意留在公證處的,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按行政機構改革的有關政策另行安排工作,符合離退休條件的,可以申請離退休;離退休人員的關系一律轉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改制的公證處正在使用的資產繼續劃歸該公證處使用。對改制及新建的公證處的財稅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建立高素質的公證專業隊伍
(六)改革公證員考試制度。公證員作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的專業法律工作者,必須具備堅定的政治信念、優良的道德品質、豐富的法律知識和社會經驗等基本素質。要建立公證員考試考核選拔制度。公證員考試要面向社會,由司法部統一組織實施。
(七)鼓勵高素質人才進入公證隊伍。具備規定條件的高素質人才進入公證機構,經考核合格,可以批準擔任公證員。具體辦法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八)實行公證員執業證書和在職培訓制度。公證員考試考核合格者,在公證處經過一年的崗前培訓和實習合格,由司法部統一授予公證員執業證書。無執業證書者不得執業。執業公證員每年均需接受40小時的在職培訓。對培訓不合格或一年內出具兩件以上錯證的公證員,要下崗培訓。
(九)公證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并享受相應待遇。
四、規范和完善公證處內部運行機制
(十)建立崗位目標責任制。公證處實行主任負責制和崗位目標責任制,要建立嚴格的質量管理制度,不斷完善自律機制。建立合理的分配機制,實行經費全部自理的公證處可以實行效益工資。
(十一)建立法人財產制度和社會保障機制。公證處要按照國家規定,建立法人財產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和核算制度,加強經費管理、實行獨立核算;建立發展基金、福利、修購、獎勵、風險賠償等基金;參加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十二)完善公證預算管理制度。按事業體制運轉的公證處實行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制度。其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各公證處收支狀況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確定。非財政補助收入大于支出的公證處,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或者企業化財務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各級財政部門與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十三)建立完善公證賠償制度。公證賠償實行有限責任,以公證處的資產為限,賠償范圍為公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公證職務中,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公證機構賠償后,可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證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公證機構應從每年業務收入中提取3%的份額作為賠償基金,用于理賠。公證賠償的具體辦法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本《方案》實施以前所發生的因公證行為引起的公證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辦理。
五、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公證管理體制
(*)實行司法行政機關行政管理與公證員協會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公證管理體制。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主要側重于組織建設、隊伍建設、政策指導、執業監督處罰等宏觀管理。公證員協會主要負責具體事務管理。
(十五)加強公證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設。爭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盡快提交全國人大審議,并及時研究、制定與之配套的法規規章,力爭在2010年基本完成公證法律體系的建設工作,進一步明確公證的法律地位、效力和法定公證的事項,使公證工作納入法制的軌道。
(十六)加強公證隊伍的精神文明建設,健全執業監督檢查制度。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公證員協會要加強對公證活動的檢查監督,深入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加大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嚴禁利用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要推出一批文明服務示范窗口公證處和優秀公證員,樹立公證行業的良好形象。司法行政機關要繼續做好公證機構及執業公證員的登記和年檢注冊工作,未進行登記或未通過年檢注冊的,一律不得執業。
(十七)建立完善公證懲戒制度。對違法違紀違規的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要嚴肅處理。對公證機構的懲戒措施包括:撤銷機構、停業整頓、停止部分業務、警告、罰款等。對公證人員的懲戒措施包括:開除、吊銷執業證書、暫停執業、記過、警告、罰款等。
六、強化公證效力,充分發揮公證的職能作用
(十八)公證對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穩定、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政府部門要充分運用公證的證明效力和職能作用,將公證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十九)充分利用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穩定經濟秩序、防范金融風險。要充分發揮公證的證明、溝通、服務、監督職能、規范民事、經濟行為,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維護社會公正和市場經濟秩序。
(二十)保證公證機構統一行使國家公證職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所需的各種公證證明,統一由公證機構負責辦理。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外,各級行政機關一般不再辦理有償性的對具體經濟、民事行為的證明事務。
七、改革和優化公證工作方式、方法
(二十一)公證機構要改革單一證明的工作方式,努力拓展公證業務領域,積極提供綜合性、全方位的非訴訟性法律服務。
(二十二)積極推行主任領導下的主辦公證員負責制,明確責任,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要建立公證業務委員會,對重大疑難案件實行集體討論制度。
(二十三)積極推行要案式公證書。使公證書真正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要求的“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的標準。
公證工作改革是我國機構改革和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大的系統工程。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積極探索公證組織的新形式并做好試點工作,確保公證工作改革積極、穩妥、順利進行,實現公證改革工作的整體推進,為公證工作跨世紀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